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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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导读:协警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殴打协警是不是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辅警无独立执法权,因此,辅警单独执法情况下,殴打协警行为尚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如在有正式民警带领执法的场合,殴打协警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期推送的第一个案例是一起因无证据证明两协警是在民警带领下执法,被告人殴打协警的行为被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告无罪的案例;另一起则是殴打正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协警,被判决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灵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

辩护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部分已处理)。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甘LL076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灵台县方圆宾馆出发,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甘L6597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

肇事后李某驾车继续前行约500米后至灵台县城果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车辆自动熄火。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酒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德克士快餐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郑某,之后郑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盖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

到达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民警盖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盖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盖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某被审查归案。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辩护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

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

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

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

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

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

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点评:辽宁省本溪市XX律师事务所接到此案之后,便委派郎慧君律师做为陈某的辩护人。

郎慧君律师在接手此案以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做询问笔录,查阅案卷,积极寻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作者:王国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

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

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键词:妨害公务公务行为不可侵犯司法认定一、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不能抗拒国家公务行为,否则将招致不利制裁”。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学说与妨害公务的制裁后果之间存在较强可依赖关系,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凡是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即应当推定为合法有效,除非该行为自始无效而排除其合法性,且该行为效力的否定须经法律上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否定;否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需信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若是对其效力有异议也须经法律允许的救助程序。

否则,若是对该行政行为的违抗就是否认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

[1]妨害公务罪的设置是为维护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威,维护制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种公定力的获得是立足于国家意思的优越性或社会安定秩序的维护和良好法律秩序的保护。

妨害公务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的生活和法律秩序,否定个人对抗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否定个人对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抗的有效性。

以法律的视角否定此种行为的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民主的维护。

若每个人都可以无理由地反抗政府行为就会使社会滑向无政府的状态,对于安定的生活秩序的追求就会破灭,个人主义的欲求也得不到表达,安定的生活秩序所带来的利益个人也将分享不到。

此外,对于妨害公务而言,对于其违法性的判断是基于行政违法性;但是,行政违法性不同于刑事违法性。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妨害公务罪无论是在影视作品还是日常生活中,妨害公务罪都是一项常见的犯罪行为,但是,你真的知道什么交妨害公务罪?另外,它有哪些构成要件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逐一为你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妨害公务罪的含义: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涉及到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干扰、阻碍或破坏。

该罪行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干扰、阻碍、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认定某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

具体来说,行为必须是干扰、阻碍或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能是一般的扰乱秩序或者个人行为;情节必须严重,不能是轻微的或者无恶意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不能是一般的影响或者一般的情节。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社会治安不稳定,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很多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的不断改善,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很多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例如,仅仅是因为不满意公务员的工作态度而对其进行口头辱骂或者投诉,是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

三、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一:某市民因为不满意政府拆迁安置方案,到政府部门闹事。

他先是走进了政府部门的大厅,高声喊叫,然后又冲进了政府部门的办公室,推搡工作人员,打翻了一些文件。

最后,他被警方带走,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某市民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在政府部门内大声喊叫、推搡工作人员、打翻文件,干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阻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百家论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警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金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辽宁营口115007)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暴力袭警的规定是对警察权益保护的体现,亦是刑法立法经济性的必然要求。

在理解的基础上适用该规定,是对检察人员的基本要求,亦是保护警察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暴力袭警;人身安全;注意的问题1引言实践中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案件频发,给警察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权带来了很大的阻力,正是基于对这种社会现象整治的初衷,《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明确立法的方式,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形处理。

2暴力袭警作为加重处罚情形的合理性面对严重的袭警现实,是否增设袭警罪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

肯定说认为尽管现行的法律体系足以对袭警行为进行规制,但为了更好地保障警察的人身利益及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凸显警察的特殊执法地位,加大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应当在现行刑法中设立单独的袭警罪名。

否定说则认为,现行的法律体系足以对袭警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没有必要浪费刑法资源单设一个袭警罪名,而且对袭警行为的过度立法关注,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部分人滥用这一罪名,从而威胁到更多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折中说试图缓和二者之间的冲突,承认袭警行为严重性的同时,也注重对警察权的限制。

在妨害公务罪足以处理袭警行为的前提下,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的出台,恰恰证实了折中说的合理性。

3暴力袭警适用中注意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在对该条的适用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暴力袭击”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个重点进行。

3.1行为的方式必须是暴力袭击首先,要正确理解暴力的内涵。

暴力具有剥夺公民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

正因为其危害性大,立法者才将其列为妨害公务罪中最严重的行为方式,因此也应该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犯罪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极大,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妨害公务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妨害公务行为妨害公务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干扰、阻挠、破坏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故犯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但是在实施行为时明知可能会妨害公务,却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

三、客观结果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是指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影响行政管理、司法活动、公安工作、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事务的进行。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和打击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严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严重程度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威胁、恐吓、暴力阻挠等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干扰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劝说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侦查和打击。

三、主观方面的证据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需要收集行为人的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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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1、有妨害公务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10报警接警记录、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2、发生了公务人员受伤、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或警用装备损坏的危害后果且达到追诉标准。

基本证据是验伤单、医疗诊断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损毁物品发票或维修单据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记录、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价格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3、国家工作人员系依法执行公务。

基本证据是工作证件、任职证明、聘用合同、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法律规定等主体身份和授权证明,执法记录仪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

基本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妨害公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基本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2)作案使用的刀具、棍棒等工具等物证;(3)被害人、证人指认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执行公务的明知。

如执法者是否身着制服、有无出示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证件、明确告知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等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势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打击方式、部位、力度、次数、持续时间,以及案件起因、动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情绪情况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判断其主观意志。

针对上述情况,主要的基本证据包括:(1)执法记录仪记录、监控视频;(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4)伤情鉴定意见。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工作情况、案件起因、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被害人执法的合法性、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证据是:
(1)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工作、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3)证明赔偿、谅解情况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流水记录等;(4)证明被害人伤势、伤情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等情节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意见等;(5)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6)证明被害人身份及工作状态的工作情况、工作证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体现“被害人身份、职务”基本证据。

包括(1)被害人户籍资料;(2)被害
人工作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2、“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具体手段及造成的结果。

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基本证据是:(1)执法记录仪记载的音频、视频,案发现场
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现场目击或参与抓捕的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5)法庭科学DNA、足印、指纹、手印鉴定书;(6)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7)物证检验报告;(8)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9)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价值勘估表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10)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

3、“危害结果及其他定罪情节”要查明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残、死亡结果、财产损失价值以及是否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等结果,具体包括验伤通知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财物估价结论书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

4、“作案动机及目的”要查明作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出于何种动机、事先有无预谋实施妨害公务。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事先准备的犯罪工具等。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存在不合理、不正当等瑕疵的,应当收集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申诉决定书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由于作案手段及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同,可以认定为以下几种罪名:
(1)暴力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轻伤、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毁坏国家机关人员制服、车辆等装备、配备或者国家机关办公设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辆、船只等强行拖拽、撞击、剐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使用非机动车辆、船只拖拽、撞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轻微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以
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8)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
重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11)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

(1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阻碍军事行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军
事职务罪定罪处罚,战时从重处罚。

(二)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

执法记录仪所载音视频、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危害结果。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赃证物品辨认笔录及被害人伤害程度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与现场勘验检查、被害人伤势照片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是否吻合。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七环:案件线索来源;被害人身份、职务;锁定犯
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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