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产品开发设计与项目实施 (4)第四章产品开发项目实施后管理 (6)第五章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 (6)第六章附则 (6)附件: (7)附件1.《产品立项基础条件审核表》 (7)附件2:产品管理委员会产品项目会签意见表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开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实施及后期评价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产品开发、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的审议审批、明确产品落地实施督办要求及落地实施后期的评价。
产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贸易融资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营运部、零售业务部、远程银行部、信用卡部等部门(以下称产品开发部门)职责:(一)根据市场需要及客户需求收集产品创意、筛选产品,提出对传统产品的功能升级需求、制定新产品的研发策划方案;(二)进行市场调研与产品可行性分析,编制《产品设计与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负责产品开发、试运行、验收和推广营销等具体工作;(四)负责编写技术与操作培训教材(手册);(五)负责制定产品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并将通过验收和推广应用的产品收录产品库;(六)负责新产品的运营管理和信息收集,并将新产品信息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新产品的风险审查、组织召开产品会;(二)负责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三)负责有关产品管理委员会的政策解释工作;(四)负责产品管理委员会项目的统计、分析和管理;(五)负责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的督办要求;(七)负责产品管理委员会及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审批管理办法

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新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和金融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开办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业务,是指本行尚未开办,须报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方可办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适应市场需求,推出面向客户且具有新的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等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新产品开发”)的内部审批。
第四条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新产品开发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本行利益。
- 2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新产品开发,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新产品开发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七条新产品开发,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新产品开发,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新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新产品开发,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确保新产品开发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十条新产品开发至少应包括新产品需求与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立项与审批、开发与测试、培训、上线、报备等环节。
第十一条本行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做到制度先行。
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新产品和服务相适应的制度、办法、流程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负责有关专项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

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在当前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银行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开发新的产品,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支持产品创新和开发的实施。
本文将探讨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实施方法。
一、银行产品创新的重要性银行产品创新对于银行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产品创新可以帮助银行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客户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传统的银行产品已经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通过创新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银行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提高市场份额。
其次,产品创新可以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创新的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进一步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最后,产品创新可以增强银行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创新的产品可以树立银行在市场中的形象,增加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和忠诚度。
二、银行产品开发的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地实施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开发的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竞争力。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管理制度。
1. 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银行产品开发的关键制度之一。
该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组织、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等各个方面。
通过科学的项目管理,可以确保产品开发按时完成,保证产品质量,并提高开发效率。
2. 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是银行产品开发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银行可以及时识别和评估产品开发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同时,风险管理制度也可以提供决策支持,帮助银行合理评估风险与收益关系,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3. 市场研究与调研制度市场研究与调研制度是产品开发的基础。
银行需要通过市场研究和调研,了解客户需求、竞争对手情报以及市场动态,从而为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建立市场研究与调研制度可以帮助银行把握市场趋势,避免盲目开发和投入无效的产品。
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开发与管理指引

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开发与管理指引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开发与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开发的运作流程,明确总、分行各部门在产品开发和管理中的职责,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和数量,逐步培育本行中小企业产品竞争优势,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品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一)产品本办法所称的产品是指本行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需求而面向社会提供的各类金融业务服务功能与手段的载体。
既包括能够提供给客户直接使用的产品/服务,也包括与提供产品/服务相关的业务流程、系统、服务方式等内容。
(二)产品目录及其分类产品目录是对本行现有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名单的汇总。
全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目录自上而下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业务条线。
依全行的业务单元组织架构区分成的中小企业业务条线;第二层次:产品大类。
业务条线下按业务性质区分的产品群,即贷款、存款、中间业务等;第三层次:产品子类。
产品大类下具有相同价值定位的产品线。
以存款为例,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第四层次:具体产品。
产品子类下按期限、定价、客户、抵押物等标准分成的不同产品。
以活期存款为例,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外币活期存款等。
(三)新产品与产品改良1、新产品是指本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目录中没有出现的产品。
2、产品改良是指新产品投产后的三至六个月内,根据产品使用情况对新产品实施改良。
(四)产品管理产品管理包括新产品开发管理和现有产品管理两部分。
涵盖产品开发规划、立项、审批、业务需求开发、技术开发和测试验收、产品投放准备、产品上市、产品追踪与改进、现有产品管理等流程。
第三条产品开发的分类(一)按照是否需要技术支持分为需技术支持的产品开发和无需技术支持的产品开发;(二)按照产品的新颖程度分为全新产品开发、引入新产品开发、现有产品改良;(三)按照产品创意来源分为内部开发和外部监管机构要求的产品开发;(四)按照技术来源分为自主开发和外单位合作(外包)开发。
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 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交银董〔儿10〕13号)有关新产品(新业务)开发过程中的操作风险自评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各业务部门在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操作风险自评估程序。
(一)本行员工尚不具备销售、处理或执行该新产品(新业务)的完整、充分经验;或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尚未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验证;(二)开发中的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流程或管控方式缺少相关的规章制度支撑;(三)设计开发中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信息系统全新开发,以支持未来的正常运行;(四)总行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操作风险自评估程序。
第三条新产品(新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的牵头部门针对相关产品(业务)开发及现有流程改造、再造的操作风险自评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负责人员是否具备足够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负责人员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培训等是否能够足以胜任新产品(新业务)的要求。
(二)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流程设计是否成熟和完备,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是否在实际的业务环境中可行。
(三)验证并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相关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包括系统中设置的控制措施能否帮助规避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以及系统本身的技术安全性。
(四)验证并评估外部环境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影响。
新产品(新业务)上线前,应综合分析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及监管变动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新产品(新业务)正式上线前,牵头部门应依据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表”(见附件)完成相应的操作风险自评估工作,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相关支持文挡。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管理办法

(四)完成其他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成员所在部门或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第三章业务创新类别
第九条业务创新类别是指根据新颖程度的高低对单个创新项目作出的类别划分,主要分为优化业务和全新业务。
第十八条创新项目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如因特殊情况
需要优先开发的,经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优先其他创新项目进行开发。
第十九条开发过程中涉及制度审核、费用支出等内容的,
遵照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经济形势、政策变化或其他突发情况,需要紧急进行业务创新的,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采用视频会议、
(五)做好事务管理材料的整理、备案和归档工作,按规定保管相关材料;
(六)完成其他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绩效评估小组为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的绩效评价机构,设在总行计划财务部,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担任绩效评估小组组长。其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召开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后评价会议,审议议题;
(二)督办落实会议决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对业务创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定期汇总和总结;
第四条我行业务创新工作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业务创新
各环节中涉及系统改造或开发、新产品风险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及恐怖融资、外部监管审批或报备等工作的,应遵照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业务创新发展委员会是全行业务创新工作的统筹和管理机构,下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绩效评估小组,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行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主要职责有:
第二十五条创新业务未经试点运行的,原则上不得进行正式投产。如创新业务无需试点运行或无法试点运行的,应在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4.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为了贯彻执行"经济振兴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科研单位、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以下简称科研、企业单位),在研究、仿制、消化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均可分别不同情况,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信托贷款.二、科研、企业单位申请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少、见效快、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二)工艺先进、技术实用、产品有发展前途。
(三)原料、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等条件落实。
三、科研、企业单位在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中,如有下列资金需要,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可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一)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
(二)新产品试制经中试鉴定后,技术过关,有销路,在小批量投产时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资金。
(三)由于引进软件技术,购入转让技术成果资料所需要的资金。
(四)向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样品、样机,因购买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
四、科研、企业单位由于开发新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添置必要的设备(包括随同引进的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与之有关联的土建支出,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五万元以下的单机或小型设备,可按流动资金贷款办理)。
银行新产品开发制度范本

银行新产品开发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新产品开发管理,规范新产品开发流程,提高新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测试、审批、推广和跟踪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银行新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新产品开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风险可控:新产品开发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可承受。
(三)创新引领:新产品开发应注重创新,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提升银行竞争力。
(四)效益优先:新产品开发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银行盈利能力。
第四条银行设立专门的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新产品开发工作。
二、新产品研究第五条新产品研究阶段主要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竞品分析等。
(一)市场调研: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趋势,判断市场需求。
(二)需求分析:分析客户需求,挖掘潜在需求,确定新产品目标客户群体。
(三)竞品分析:研究竞争对手产品,了解其优缺点,找出差异化的创新点。
第六条新产品研究应形成详细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前景、客户需求、竞争态势、创新点、预期效益等内容。
三、新产品开发第七条新产品开发阶段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技术研发、原型测试等。
(一)产品设计:根据研究报告,明确新产品的基本功能、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
(二)技术研发:根据产品设计,进行技术研发,确保产品功能完善、性能稳定。
(三)原型测试:制作产品原型,进行内部测试、修改完善,确保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第八条新产品开发应形成详细开发文档,包括产品设计说明书、技术研发报告、测试报告等。
四、新产品审批第九条新产品审批阶段主要包括内部评审、监管审批等。
(一)内部评审:新产品开发完成后,组织内部评审,确保产品符合银行发展战略、风险可控。
(二)监管审批:根据内部评审结果,提交监管机构审批,获取新产品发行许可。
第十条新产品审批应提交完整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风险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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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金融新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开办和金融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参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业务,是指农商行尚未开办,须报经省联社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方可办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农商行为适应市场需求,推出面向客户且具有新的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农商行的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市场导向、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结合全省资源和业务发展状况,制定全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管理的规划,指导全省农商行的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六条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农商行的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是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规划、开发与推广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议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二)负责对拟在全省推广的新业务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三)负责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的新业务开办事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指定具体负责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四)负责批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五)负责跨地区项目的立项审批;(六)负责其他需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涉及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事项。
第八条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承担全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组织协调、业务论证、立项管理和督办等具体工作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按照省联社办公会议的要求,拟订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二)负责全省开办或增办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组织管理;(三)负责拟订有关制度、规程和相关文本;(四)负责协调有关处室(直属机构),提出风险管理要求,保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经过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审核;(五)负责监督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过程;(六)负责指导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工作,以及组织培训等。
第九条省联社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新业务、新产品的制度、办法和规程并提请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负责有关专项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参加有关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新业务、新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参与成本效益分析,对有关费用项目进行评估审核。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就相关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对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监控要求,对有关业务需求、管理规章及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稽核部门负责对有关操作风险评估及防范、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业务稽核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培训、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负责辖内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采集、分析和反馈辖内农商行市场需求,承担辖内新产品的规划、研发,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开办新业务和开发新产品,开展辖内新业务、新产品的培训、推广和实施以及产品品牌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县级联社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业务部门完成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权限第十二条农商行新业务包括以下品种:(一)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四)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五)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六)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七)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八)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九)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十)发行银行卡(十一)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十二)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十三)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十四)银监会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新业务开办审批权限:县级联社提出开办申请,办事处(市联社)进行初步审查,经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审核后,报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新产品开发范围包括:(一)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以及新的产品组合;(二)原有产品流程发生变革性优化;(三)现有金融产品的功能增加、升级和完善。
第十五条新产品审批(或报备)权限(一)省联社直接组织的新产品开发,或拟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新产品,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立项审批,并指定负责开发的部门和单位;(二)县级联社自行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由县级联社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后,报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省联社发起的业务新产品,各县级联社应当在省联社统一安排下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联社开办新业务和开发新产品应当遵循银监会关于合作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以及省联社相关要求,经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审批或备案后,报送监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新业务开办程序及新产品开发流程第十八条农商行开办新业务,应当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在对现有业务全面评估优化、流程梳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做到低投入高产出,提高客户满意度和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九条农商行开办新业务,应当按照审批(或报备)权限组织上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二)可行性报告1.拟开办新业务名称;2.拟开办新业务范围;3.所在地的市场环境;4.开办新业务的必要性分析;5.开办新业务后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分析;6.金融同业机构竞争状况;7.开办新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设施、人员等情况;8.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县级联社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评估的重点如下:(一)是否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前景及效益;(三)是否有开办新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四)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近年是否发生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六)监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审批(或备案)完成后,县级联社将有关申请资料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批准后,向当地监管机构、工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项手续齐备后,将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上报省联社备案。
对于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属于省联社统一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新业务,由省联社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推广前景的新业务,省联社应当本着“试办一个、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指导思想,逐步扩大新业务推广的范围,并及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做好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产品开发原则上应当经过下列流程:新产品需求分析、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新产品申报、新产品立项、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报批、新产品试点推广与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仅就省联社直接发起组织的新产品开发流程作出规定,县级联社自行组织的新产品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新产品需求分析与可行性研究第二十五条产品需求的发起与可行性研究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该类产品的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产品需求信息的采集、分析、反馈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反馈及时。
第二十七条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需求的采集和分析,形成新产品开发意向,并出具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部门或个人也可直接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新产品需求发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产品研发背景、目标客户、产品功能设计、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市场分析、风险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
第六章新产品申报与立项第二十九条发起新产品需求的部门或单位完成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新产品立项申请,一并报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
第三十条新业务管理处对新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若有必要可召集系统内的业务、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会审,甚至咨询外部权威资深人士,提出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新产品是否符合外部监管政策;(二)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及效益;(三)新产品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替代性,与正在开发的新产品的替代性,以及与其它产品线的衔接关系等;(四)新产品获得技术支持的可行性与开发的缓急意见;(五)新产品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防范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若评估无异议,则将相关报告和建议提交信息科技、财会、风险与合规、稽核等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若评估有异议,则根据情况要求申报部门或单位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驳回申报并告之原因。
第三十二条新业务管理处在收到业务立项申请后,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十到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根据需要确定新产品开发的配合单位。
对经过业务立项且需要技术支持的新产品,由科技信息中心为新产品开发项目配备项目监理和信息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新产品开发中需要技术支持的,应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以及开发方式的确定等技术立项的审查工作。
科技信息中心在收到技术立项申请后,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十到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若技术不可行,研发工作终止,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发。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管理范围的新产品,可在审批通过后,由省联社办公会议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成项目小组并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的产品开发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科技信息、财会、风险与合规、稽核等有关部门。
第七章新产品开发与报批第三十五条由省联社办公会议指定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组对立项批复通过的新产品进行业务开发。
第三十六条涉及到技术开发的新产品项目,科技信息中心按省联社规定权限与流程确定项目技术开发的承担单位,并负责对技术开发进程进行督导。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开发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产品开发工作结束后,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组、承担单位、科技信息中心的配合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于验收通过的新产品,应当就是否投产进行决策审批。
决策审批环节的人员组成和审批形式应与立项审批环节相同。
决策审批时,必须对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