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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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介绍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用于选拔和评估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司法考试。

第一部分:宪法知识1.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地位、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3.宪法的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4.宪法的修宪:宪法修正案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的程序。

第二部分:民法知识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内容。

2.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包括人民币、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第三部分:刑法知识1.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刑法的要素:刑法包括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要素。

3.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涉及行为人、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等问题。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部分:行政法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责任等内容。

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部分:经济法知识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市场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司法考试知识点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就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与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就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情形。

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的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她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参考2:【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她强制措施的,应在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法】连续犯就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处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当事人同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内部参考3:【行诉】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2023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2023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内部参照1:【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未成年人所作旳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旳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旳种类: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旳。

3、证据局限性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旳反复实行一定犯罪旳情形。

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旳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旳措施获得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旳根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旳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参照2:【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旳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旳,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旳,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改正并阐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旳,应在规定旳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旳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旳,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旳限制。

【刑法】持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旳犯意,持续实行数个独立旳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旳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惩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旳,人民法院指定旳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旳,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旳举证期限。

但当事人同意旳,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祈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旳祈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旳,该祈求权消灭。

内部参照3:【行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状况下祈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旳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旳,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旳限制。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一、刑法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

累犯的刑罚较重。

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多次的情况,不限于同一罪名。

惯犯的刑罚也较重。

3.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有预谋地实施该行为。

故意是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

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种疏忽状态。

二、民法1.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或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2.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三、行政法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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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16、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1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8、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9、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

3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

意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33、"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1)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2)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换言之,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3)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34、请注意: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换言之,此种共犯"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而非存在于基本犯的情形中。

例如,车辆所有人只是单纯地命令驾驶人超速驾驶,因此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绝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35、间接正犯,不能成立共犯。

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存在着共犯的可能性。

36、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

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37、如下几种行为都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1)将一半假币和一半真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货币的行为;(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假币的行为;(3)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出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4)将100美元纸币变成100美元的假英镑的纸币。

伪造货币罪还有两个细节,请注意:(1)犯罪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本罪。

38、所有的假币罪名的共同点是:(1)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2)必须存在着与假币相对应的、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因此:(1)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售给对方,成立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2)伪造假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39、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后者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以改变其币值、含量或形态的行为。

一句话: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的行为,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40、入户盗窃,要求盗窃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与入户抢劫一样),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

而且,入户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入户之后的物色财物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由此决定,其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而非仅仅入户本身。

4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换言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如果仅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虽实施暴力,但仅致对方轻伤,都是无罪的。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

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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