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3、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16、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1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8、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9、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夺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5、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6、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2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30、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甲以为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以教唆犯的意图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甲均应认定为教唆犯。

31、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的违法性即可,无须具有共同的有责性,即罪名无须共同。

3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的故意犯罪,但有的一个例外,就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意即,车辆所有人、乘车人、承租人、单位主管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指示或命令驾驶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33、"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1)它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2)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如果不逃逸,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3)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

34、请注意: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而非简单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换言之,此种共犯"只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中,而非存在于基本犯的情形中。例如,车辆所有人只是单纯地命令驾驶人超速驾驶,因此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绝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35、间接正犯,不能成立共犯。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里,存在着共犯的可能性。

36、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37、如下几种行为都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1)将一半假币和一半真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货币的行为;(2)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假币的行为;(3)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出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4)将100美元纸币变成100美元的假英镑的纸币。伪造货币罪还有两个细节,请注意:(1)犯罪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也成立本罪。

38、所有的假币罪名的共同点是:(1)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假币;(2)必须存在着与假币相对应的、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真币,包括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因此:(1)将白纸冒充假币出售给对方,成立

诈骗罪而非出售假币罪;(2)伪造假2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39、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模仿真实的货币,既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的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假币;后者则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以改变其币值、含量或形态的行为。一句话:变造是在"真币"基础上的行为,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的行为。

40、入户盗窃,要求盗窃故意形成于入户之前(与入户抢劫一样),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而且,入户只是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入户之后的物色财物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由此决定,其既遂标准是获得财物,而非仅仅入户本身。

4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换言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如果仅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虽实施暴力,但仅致对方轻伤,都是无罪的。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

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数额较大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或无期) 备注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诈骗罪3000—10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47、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此外,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48、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处于他人的直接支配下,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当无疑问。但是,如果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例如,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的,该公文包依然由上司占有。再如,在从火车站内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至站外的过程中,行李依然由乘客占有。

49、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50、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都由他人占有。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农民地里的作物、他人鱼池中的水产品,即使没有围墙、栏杆,也属于他人占有。又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也由他人占有。大学生在校内食堂先用自己的钱包、手提电脑等占座位,然后购买饭菜时,该钱包、电脑依然由大学生占有。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财物的,应认为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再如,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还如,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此外,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51、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甲依然占有自己的提包。但是,乘客下车后,车已经开走,其遗忘在公共汽车、地铁上的财物,不再由乘客占有。顾客遗忘在大型超市的财物,如果经过了一定时间,也不再占有该财物。

52、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给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他人遗忘在银行储蓄所内桌上的现金等财物,由银行管理者占有。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高尔夫运动员抛弃在高尔夫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管理者占有。

53、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54、关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存款”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其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到自己存折中的行为,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例如,乙将存款误划入甲的储蓄卡,甲利用储蓄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相应现金的,成立盗窃罪。再如,B公司需要向A支付1万元现金,由于公司没有现金,公司管理者将公司的储蓄卡(内有10万

元存款)交给A,让A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A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10万元据为己有。此时,A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

55、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56、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整体的,定侵占罪。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受托者不法所有封缄物内容的,定盗窃罪。

57、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58、(1)紧急避险者,待危险消除后,对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救助或返还财产的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罪;(2)正当防卫者,对于不法侵害人原则上没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因不救助而导致不应有的后果发生的,成立防卫过当。

59、司法考试中的"持有型犯罪"有5个:(1)持有假币罪;(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4)非法持有毒品罪;(5)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务请注意:前两个没有"非法"字样而后三个有,这是

因为,任何人持有假币和假发票本身就是非法的,无须再次使用"非法"字样。

60、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俗称"撕票"),处死刑,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控制人质后尚未提出勒索财物的请求即杀人;(2)因勒索财物的请求未能实现而杀人;(3)勒索财物的请求实现后灭口杀人。可见,上述三种情形恰恰发生在绑架罪依次递进的三个阶段,不管在哪一个阶段杀人,都处死刑。但请注意:绑架中杀人,即使对方未死亡,也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处死刑,但此时应按杀人未遂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2、破坏交通工具罪:(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汽车和电车都应作扩大解释,前者包括大型拖拉机,后者包括电瓶车和缆车;(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关键部位,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4)危险犯,只要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成立本罪既遂。

63、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上述对象的劫持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但劫持火车的行为则并无类似罪名。应记住:劫持火车、电车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见,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劫持行为,但劫持的对象仅限于火车、电车。

64、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成立盗窃罪。此时的盗窃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非以卡内金额为准。如果盗窃了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被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5、如下三种情形,都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2)同案犯之间相互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3)与妨害作证罪一样,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也应当从重处罚。

67、妨害作证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这一点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同:(2)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3)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人自己。换言之,犯罪人本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无罪。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68、叛逃罪:(1)行为犯,只要实施叛逃行为,即"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就成立本罪既遂;(2)主体有两个,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只有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才成立本罪,二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任何时期叛逃都成立本罪,且应从重处罚;(3)叛逃后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69、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四个管辖原则必须依次适用: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意即,能适用前者就绝不能适用后者。此外,关于属人管辖,务请注意1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必须适用我国刑法。上述"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预备役人员和退役军人。

70、在二重买卖的场合,将已经出卖给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并获得第三方的对价的(第三方非善意),由于第三方不可能获得财物所有权,因此成立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将财

物出卖后继续暂时占有该财物的,再出卖给第三方,使第二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则成立侵占罪。

71、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诈骗行为。在三角诈骗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如有,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如没有,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属利用不知情人的盗窃行为)。

72、相对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有三:(1)前后两罪没有5年时间间隔的限制:(2)前后两罪没有必须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3)前后两罪只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一。

73、相对于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有二:(1)对象特殊,即只能针对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2)限度条件特殊,即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特殊正当防卫也必须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

74、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有二:(1)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被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不一样的罪行。

75、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务请注意3个基础性问题:(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则只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2)无论是哪一种错误,都必须依照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3)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样的。

76、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三个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只有在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能成立犯罪未遂。例如,抢劫被害人但被对方制服、欺骗被害人但被对方识破,对方基于怜悯而交付财物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和诈骗罪未遂。但请注意:绑架罪则没有上述要求。因为,绑架罪是人身性犯罪,而上述三个罪则是财产性犯罪。

77、关于共犯人:(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则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绝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4)主犯和实行犯是共同犯罪中最必不可少的,当然,二者可能是同一个人;(5)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 (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 3. 无效合同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3)合同部分无效 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实用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实用司法考试知识点 1、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是间接成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 2、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赵六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3、李某于某晚携带匕首前往张某家,准备杀死张某。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李某比拟害怕,就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甲在撬保险柜时,突然同伙打告知保险柜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完成犯罪,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2、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3、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4、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是不能没有主犯只有从犯。 15、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但不能是胁从犯。 16、施行某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一般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 〔1〕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 〔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 〔3〕走私、贩毒、制造、运输毒品罪 17、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恳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没有例外。 18、刑事诉讼中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在审理期间,是延期审理的一种。 19、行政诉讼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须经当事人同意。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恳求不予允许,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1、原审讯决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恳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讯决,发回重审。 2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2年期满后,减刑前又成心犯罪的,不能执行死刑。 2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2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法考必背知识点

法考必背知识点 法考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是律师、公证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必须经历的一项考试。在准备法考过程中,必须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介绍法考的必背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宪法和行政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法考中常考的宪法知识点包括宪法的性质、立法程序和宪法的解释等。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常出现的考点有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 二、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是法考的重点部分。民法主要涉及个人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侵权责任、合同法等。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 三、刑法和刑诉法 刑法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知识点是法考的难点之一。常考的内容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各种犯罪和其构成要件等。刑诉法是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起诉、侦查、审判程序等。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主要涉及用工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等。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常考 的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 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常考的内容有行政诉讼的适 用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等。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解决的程 序规定,常考的内容有起诉条件、审判阶段等。 六、国际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国际法的原则、国 际法的适用等。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法律规定,常考的 内容有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七、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公 司法等。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环境资源法和海商法 环境资源法是指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环 境保护法、水法等。海商法是指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常 考的内容有海商法的适用和效力等。 九、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

司法考试必背法律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法律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评价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想要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熟悉并掌握法律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本文 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必背的法律知识点,希望对准备司法考试的朋 友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是指规范个人、法人 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非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考试中, 民法是必考内容,因此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部分重要条款的了解至 关重要。例如,我们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其次,刑事法律知识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是规范 公民的行为,在法律上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刑法的核心是罪与刑的关系,因此我们需要熟悉罪名、刑罚种类 及其适用等方面的知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贪污罪等。 此外,行政法也是司法考试中必备的法律知识之一。行政法是规范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法律制度。行政法的核心是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方面的知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 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其产生的过程。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知识点也需要我们掌握。比如,国际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领域的知识点都与我

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对于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熟悉并了解这些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仅要记忆这些法律知识点,还要了解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只有深入理解这些法律知识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因此,在准备司法考试之余,我们还要多读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法律文献,提高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能力。 总之,司法考试必背法律知识点是广泛而丰富的。我们需要熟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理解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只有全面掌握这些知识,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每一位准备司法考试的人都能够努力学习,取得好成绩!

司考法律知识点

司考法律知识点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人员选拔的重要环节,要求考生具备扎实 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全面的法律素养。对于考生来说,熟悉掌握相关的 法律知识点是提高考试成绩和通过司考的关键。本文将以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为主线,介绍一些常考的法律知识点。 一、刑法知识点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原则、法律适用原则、过错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范围和限度。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 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过程等。只有这些要件齐全,才 能认定某个行为为犯罪行为。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义务。刑事责任可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自 己的行为有刑事故意或过失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具备了构成 要件,不论其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民法知识点 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缔结、 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问题。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要素包 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规定了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其中,所有权是指物权自由的核心内容,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定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的顺序和份额也有具体的规定。 三、行政法知识点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机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特殊行政机关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行政当事人权利保护:行政法侧重于行政机关与行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和保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行政纠纷。 3.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行政权利或者特别管理权利;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置。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点 1. 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分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都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本资料由法考网课同步课程资料-明德法考考资-mdfkedu点com收集整理。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掌握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详细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峻的效力瑕疵,自始、固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4.居间与代理的区分: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托付人支付酬劳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根底代理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要进展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托付人进展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托付人报告订约时机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加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托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恳求权。因此以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恳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爱护恳求权)和学问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恳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恳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恳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见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见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宅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登载具有主见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恳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担当:原债务人的成认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展,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恳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法考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注意:以下只是对题目的示例,并非实际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一、民法基础知识 1. 法人的定义和分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或团体,可以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民事行为成立包括要素和形式两个方面,同时需具备自愿、合法、真实等特点。 3.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具备法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 二、刑法基础知识 4.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受到 法律追究的责任。 5.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 犯罪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犯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这两 个方面的要求。

6. 刑法的量刑准则和量刑原则 刑法有明确的量刑准则和量刑原则,如量刑因素、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等。 三、宪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7.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他法律具有支配地位。 8.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权责相对原则等。 9. 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 四、经济法基础知识 10. 公司法基本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治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 11. 商标法的主要规定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12. 劳动法的基本制度 劳动法对雇佣关系的建立、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13.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14. 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 15. 判决和裁定的认定和效力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进行终审并做出决定的文书,裁定是对案件中一些具体事项进行决定的文书。 六、法律法规知识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刑法法律。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规定

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考法治思想是指在法律领域内,对于法律、司法和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的一种思想体系。它是对法治原则、法治体制以及法治文化的深入思考和总结。下面是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的知识点总结: 一、法治的基本原则: 1. 法治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手段; 2.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3. 法治必须坚持宪法的领导地位,宪法是法治的根本遵循; 4. 法治必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二、法治的基本要素: 1. 法律法规:法治的基础,法律是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具体表现,必须具备明确性、稳定性和适用性; 2. 法治机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的法律体制,实现法律的编制、实施和审判的有效运行; 3. 法治文化: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遵守,形成一种法治的共识和意识; 4. 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 三、法治的体现和实践: 1.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法规是法治的重要保证;

2. 司法独立和公正:法治的核心是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诉求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 3. 行政法治: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依法合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治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5. 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完善法治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化的思维和行为。 四、相关理论和学派: 1. 法治宪政理论:主张法治必须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上,强调宪法的法治性; 2. 法治社会主义理论: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法治国家理论:提出法治国家的特征和标准,强调政府权力受法律制约; 4. 法治原则理论: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效率原则等,是法治体系的基石和指导原则; 5. 司法独立理论:主张司法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力制衡; 6. 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理论:强调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文化内涵,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五、法治国家的建设: 1. 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治机制,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 2. 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加强公民教育,培养法治

2023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对的。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23,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公司: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公司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公司合并、收购、发生协议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公司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期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公司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合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合法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合法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干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公司不合用,非生活消费不合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补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合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补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补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 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协议也非侵权)。 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因素导致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体系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体系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体系”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体系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2)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3)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提示】在近十年的司法考试中,仅02-01,11-51两题涉及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此处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只需掌握其概念即可。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1-51)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答案】AD 【考点】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解析】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选项B错误。行政法部门包括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等。 选项C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国内法组成,不包括国际公法。 选项D正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其中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考各科知识点要点归纳

刑诉 1.吊销、注销或宣告破产:只对原责任人继续审理(原单位不再追究了);合并、分立:原单位为被告,以新单位财产为罚金界限; 2.身份不当需要回避:沾亲带故的都算,但同学、爱好者、粉丝、邻居不需要回避;跨阶段需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原则,参加过前一阶段的就不能参加后一阶段,但发回重审的例外,原二审法院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人员不需要回避; 3.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书记员找法院院长; 4.值班律师无公安的事; 5. 非法证据排除(有局限性就那么几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一种; 1)证据的局限性:只针对5种证据; 2)手段局限性:故意、恶劣、侵权的是,不包含过失疏忽的; 6.免证事实和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7. 原则是在家,必须是指定居所:有家、国恐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8.特别不起诉:自愿供诉,有重大立功表现,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同时满足3个条件,是可以不起诉; 9.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无犯罪事实; 10.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人年人(开庭时的年龄为准)应当不公开;商业秘密,提出申请,法院判断,可以不公开; 11.7人庭:陪审员只有事实的认定和表决权; 12.二审抗诉:下抗上,同级送; 13.再审申诉:申诉是生效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再审: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14.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时已满14不满18; 15.缺席审判:国恐(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贪; 16.7/10/5/10,7/10/5/5; 17.侦查羁押期限:2+1+2+2;书219页;书346页; 18.典型庭审流程: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 19.见书315,329页;再审是另组合议庭; 行政法 1.被告是县级以上归中院管辖; 2.行政赔偿程序:不赔直接起诉; 3.起诉期限:找出行为—作出时间—知道时间—比较是否超期—如果没超期是从知道开始的6个月起起诉; 4.复议是维持,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要先级别(按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后地域,地域管辖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理论法 1.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范人组制; 2.中国特色的:监尸案调解陪;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 刑诉法的考试内容。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 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 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 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 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 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 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 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 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 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考生需要深入理解 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总之,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是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内容。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知识,加强实践操作,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挑战,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充分重视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的学习,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 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 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 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 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 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 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 偿责任等。 四、宪法

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以上是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的总结,对于考生来说,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深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希望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

2023年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大全

内部参照1: 【行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只是未成年人所作旳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旳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行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诉】不起诉旳种类: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旳。3、证据局限性不起诉。 【刑法】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旳反复实行一定犯罪旳情形。如刑法第303 条规定旳赌博罪为营业犯。 【民诉】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旳措施获得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旳根据。 【民法】占有人因使用占有旳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部参照2: 【行诉】法庭发现当庭认定旳证据有误,庭审结束前发现旳,应重新认定;在庭审结束后审判前发现错误旳,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改正并阐明理由,也可再次开庭。 【行政】经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旳,应在规定旳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旳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旳,应立即释放。 【刑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旳限制。 【刑法】持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旳犯意,持续实行数个独立旳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旳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以一罪从重惩罚。 【民诉】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旳,人民法院指定旳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旳,法院应补足不少于三十日旳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同意旳,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民法】占有保护祈求权有: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占有人返还原物旳祈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司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司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

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 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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