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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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提高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革实施细则》、《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投资管理业务和市场研究、信息服务等优势与客户需求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类、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的服务。

三、申报及审批(一)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先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备案,备案后应当在公司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

(二)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明确标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有相应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并在从事此项业务前接受内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业务内容(一)基于客户需求和情况,为客户提供证券类和非证券类产品投资建议。

(二)为客户提供市场分析、信息服务等配套服务。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布投资研究报告。

(四)为客户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五、业务流程(一)业务接受1、客户向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顾问部门提出投资建议需求,投资顾问部门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2、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签署后提交合同部门审核后存档。

(二)服务执行1、业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完成适当性测试、投资组合设计和投资建议提供。

2、客户按照投资建议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投资,业务人员予以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

(三)业务总结1、定期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投资状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2、对本次服务进行总结,形成投顾报告。

(四)终止服务1、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要求更改投资建议,应当重新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2、在业务服务期限内,如客户提出退款申请,投资顾问部门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未使用服务费用。

六、投资顾问服务风险管理1、业务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下简称“投顾业务”)是指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决策建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投顾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经营资格,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个人从事投顾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接受证监会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勤勉尽责,增强风险意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顾机构应当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前,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风险警示和说明。

第八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要素,制定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

第九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风险特征和投资者需求,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高风险投资建议或推荐满足不合理风险需求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投顾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反馈和风险警示,及时调整投资建议和投资组合。

第三章投资决策建议第十一条投顾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涉及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投顾机构应当对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收益。

第十三条投顾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建议的跟踪记录和分析,定期评估投资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投顾机构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报告投资建议的执行情况、收益状况和风险状况,保持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投资组合管理第十五条投顾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适当的投资组合,并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和优化。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 为证券投资 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 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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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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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 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 客户提供涉及 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 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 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 财规划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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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 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 访、 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 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 适应。 解释:反映出证监会学习国外希望大力发展证券公司的投顾业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 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 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 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1 .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收费环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费方式• B.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C.不可以采用差别佣金方式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D.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2 .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这种安排。

• A.跨墙隔离制度和实施机制• B.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 C.质量控制机制• D.合规审查机制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时间• B.方式• C.内容• D.对象2 .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下述行为,不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B.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C.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D.通过媒体对具体证券发表评论意见,暗示保证投资收益3 .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和人员资质等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B.营业场所• C.公司网站• D.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4 .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作者:[孟繁永]来源:中国证券报时间: 2010-11-02 12:32有关问题的说明目录一、出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意义二、为什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和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五、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要求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要求八、如何理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的“隔离墙”、“跨越隔离墙”、“静默期”等特殊规定?九、如何规范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十、正确处理参与媒体证券节目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的关系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成功实现业务转型十二、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出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意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定位,强调了证券研究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是向客户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本质特征。

两个规定作为基础性制度规范,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了操作性业务规范和制度保障,为处理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中存在的若干现实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

两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研究和服务投入,培育证券研究和顾问服务团队,提高研究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证券服务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快业务转型,探索形成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有利于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

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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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是由中国证监会修订的,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这些规定对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管理办法》,尊重投资者的权利,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顾问服务。

二、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真实、准确的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引人误解的表述,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依法实施的规章制度,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变更投资建议,并对投资建议负责。

四、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的信息,不得从投资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如实报送有关信息,不得拒绝、妨碍、延迟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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