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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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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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以色列:今朝参军保 国家,明日保你入国籍
法国和以色列都有参军可以优先 入籍的政策。在法国,无论是读 书、非法移民或是有犯罪记录, 只要为法国军队服役满五年,就 可以优先申请成为法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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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孩子在这你就是 这的人了
在巴西,只要你在当地生育 或者领养孩子,几个月内就 可以获得绿卡(永久居留权 ),一两年后就可以申请成 为巴西的公民。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有些国家以 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有些 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 主,以血统主义为辅 ;有些国家则平衡的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 地主义。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指的是国家依据个 人出生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而赋予的国籍。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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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的取得、丧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恢复
1、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地取得国籍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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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生地取得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混合主义
以父母任何一方或 仅以父亲的国籍决 定出生者的国籍, 而不问其出生地。 采用这种标准的国 家之国籍法规定, 只要是其国民所生 子女就都赋予该国 国籍。
以出生者的出生地 决定其国籍。即只 要在其领土内出生 就具有该国国籍, 而不论出生者的父 母是否属于该国国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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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和西班牙:有我们的 血统就行
以色列的《回归法》规定,只要有犹 太人的血统,都可以返归以色列,成 为以色列的公民。 西班牙也有类似的规定,只要你有塞 法迪犹太人(西班牙裔犹太人)的血 统,就可以成为西班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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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给个证明,你祖 先在这片生活过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国际法上的个人--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3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范围
2.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1-31)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禁止申请退出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双重
申请机关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国籍的取得(1)出生取得①原则: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②血统主义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原则上都具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申请入籍①由公安部审查批准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的丧失(1)原则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2)申请丧失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3)自动丧失已定居外国+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4)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冲突(1)积极冲突①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②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2)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①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②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准出境③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法院不准出境的,方能禁止其出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1)出入境管理机构①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②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③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签证①种类②免签③拒签(3)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①非法入境②非法居留③非法工作(4)出境①限制出境②强制出境外交保护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保护条件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②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③外交保护开始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引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引渡主体:国家②应当拒绝③引渡程序:联系机关;决策机关④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联合国两公约中的引渡规则①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②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普适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③保留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④保留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对死刑犯的情况没有作出规定⑤放宽了双重犯罪的条件庇护制度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构成要件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无权庇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国际法上的个人3

国际法上的个人3

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4.★★★★★中国的国籍制度(法条均为《国籍法》)【例题·不定项】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3-1-92)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疑编号50603603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

选项A 、B 错误。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

选项C 正确,选项D 错误。

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2005-1-32)A.陆某仍是中国人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答疑编号50603603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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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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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2.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 3.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 ; 4.外国人的出境 ; 5.对外国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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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交保护
1、概念和性质:
•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并且 依据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任何救济 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 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 其国民或国家的利益。
(一)入境

外国人入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在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存在着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
互惠关系。

2. 外国人入境的目的必须合法。

3. 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

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国家可以拒绝某类外国人入境。

国家可以拒绝外国人入境,但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
三、国籍法
• 国籍法是国内法
• 国籍法,是指各国确定谁可以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是它的国民或公民的 法律,其主要内容不外乎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 各国国籍法的立法方式 • 1.在宪法中规定。最早是法国1791年宪法; • 2.单行法方式。当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最早是1842年12月31日普鲁
士的国籍法。 • 关于国籍的公约 • 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海牙公约》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籍 –(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 –(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2013国际法练习题3国际法上的居民

2013国际法练习题3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交人员 B.领事官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专家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我国国籍法采取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 B.血统主义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D.出生地主义4.甲国公民在乙国将丙国公民杀死后逃入丁国,现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将其引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 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 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5.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6.庇护权属于()。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7.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8.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

A.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B.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C.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9.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国家的外交保护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B.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侵害的同时具有乙国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D.甲国国民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无须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10.中国人同澳大利亚人结婚而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其中国国籍()。

A.自动丧失 B.仍然保留C.取决于本人选择 D.取决于澳大利亚国籍法的规定11.原始国籍是指()。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法上的个人
发展。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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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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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 “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差别待遇 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外 国人之间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包括: 1、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在 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国民或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不能因种族、 宗教、政治等原因实行歧视待遇,否 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 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国籍之间 的纠纷。因此,为避免产生国籍冲突,国际社会缔 结了一系列公约对此加以规范,主要有: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 及两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公约》
→例外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 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 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 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六)引渡程序: 外交途径;公安机关或警察机关执行 (七)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不得转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第一节 国 籍
双系血统主义:指父母双方国籍都可对子女 的国籍具有决定作用。
单系血统主义: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 的国籍,亦可称为父系血统主义。
第一节 国 籍
(2)出生地主义原则 即以出生地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 即兼采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作为取得和认定出生者原始国籍的依据。 大多数国家国籍立法采用此原则。
→不予引渡的情况
军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死刑;缺席判决; 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被请求国正在准备 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 行诉讼,或作出了判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 生在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 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依请求国或被请求国 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 免;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 人道主义考虑
● 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 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1985年香港法案),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 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 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它国家或地区旅行, 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它地区不得因持 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 权利。 ● 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 英权计划(英国国籍甄选计划)”而获得的英 国公民身份(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案), 根据中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 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它地区不 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基本法中规定 担任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人士均须为没有居英 权的中国公民。 ●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 外)护照”以及因“居英权计划”取得英国护 照的人,不能以此申报变更国籍。
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 项条件的,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 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中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 项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 请求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 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用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 罪的名称 (第43条第2款) 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 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 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 以引渡的法律依据(第44条第5款) 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承 认本条所适用的犯罪为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引渡 的犯罪(第44条第7款)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图为2004年04月16日 外逃美国的中银巨贪 余振东被引渡回中国 , 后于2006年3月在广东 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我国引渡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
渡) (1)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和 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渡请 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 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 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具有两个国 家的国籍成为双重国籍;具有两个以上 国家的国籍的称为多重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 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无国籍。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冲突的原因 国籍冲突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各国国籍 立法的原则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适 用标准。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 为侵害 2、国籍连续原则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诺特波姆案)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所在国的行政和司法的全部保护方法和正确 地使用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一切程序上的可利用 的救济方法。 (安巴蒂洛斯案)
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 相同。从国际实践看来,国民待遇是有一定 限制的。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 律地位
(二)最惠国待遇 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 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 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 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或法人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具有自动性、 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二)居留 对于合法入境的外国人, 根据居留国法律或国际条 约的规定,可以在该国短 期、长期或永久性居留。 在国际实践中,外国人的 民事权利一般在居留国保 护的范围之内,而本国人 所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 人通常是不享受的。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出境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对于已在其境内 的外国人,只要符合其有关出境的规定,不能 禁止该外国人出境。 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社会安全,对于严重威胁国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国人,可以 限令其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这项权利不得滥 用,否则会引起国际责任的后果。
第一节 国 籍
2、继受取得 也被称为继有国籍或后来国籍。分为两类: (1)自愿申请入籍,又称“归化” (2)基于法律规定入籍 由于法律事实导致产生入籍的效果,主要包括: 婚姻;收养;认领;交换领土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 个自然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某 一特定国家的国籍。可分为两 种情况: 1、自愿丧失 基于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 基础的国籍丧失 2、非自愿丧失 指发生婚姻、收养、认领、国 籍被剥夺等情况下,不是当事 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第一节 国 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1、国内立法 2、双边条约 3、国际公约
1955年4月22日周总理同印 尼外长苏纳约在万隆会议 上签订了中国和印尼关于 双重国藉问题的条约,并 在签字后致词。
第一节 国 籍

五、我国国籍法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共有18条,主要立法原则有: 1、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港英国籍问题) 2、防止和消除无国籍原则 3、在血统主义的基础上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 主义相结合原则 4、平等原则(男女、各民族、外国人均平等) 5、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Extradition)
(一)概念 指一国把在该国 境内而被其他国家追 捕、通缉或判刑的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处理的 国际司法合作行为 ( ≠司法协助)。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二)法律依据——条约(双边、多边条约) 目前尚无普遍性的多边公约,现有的多边公约均为地区 性(欧洲、美洲) 如无条约义务,被请求引渡国没有引渡的义务。 阿利穆拉多夫案 (三)请求引渡的主体 犯罪人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国 如果同时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请求时,原则上由被请求 引渡国决定引渡给哪个国家。
国籍的恢复是指已经丧失某国国籍的 人重新获得该国的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允许恢复国 籍。
第一节 国 籍

四、国籍冲突
(一)国籍冲突的含义 国籍的冲突又称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自然 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不 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法律状态。 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
第一节 国 籍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 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第四节 难民问题

第一节 国


一、国籍的概念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某一自然 人隶属于某一国家 的国民或公民的法 律资格。是一个人 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 也是国家实行外交 保护权利的法律依 据。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四)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英、美等国例外) 洛克比空难 (五)可引渡的罪行 通常是比较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即 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的犯罪的行 为 )、死刑不引渡(并非国际习惯法)
索尔仁尼琴 1970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 他著的《古拉格群岛》被认为 是他的反共宣言书。他在持不 同政见者当中反共最为坚决, 曾被当作苏维埃政权的头号敌 人。 他于一九七四年被剥夺苏 联国籍并被驱逐
第一节 国 籍
(三)国籍的恢复
1990年戈尔巴乔夫恢复索尔仁尼琴 苏联国籍。 2007年, 普京向索尔仁尼琴颁发 俄罗斯人文领域杰出成就国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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