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第三章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nationality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意义:1.国籍是国家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立法:国内法二、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而取得(出生国籍或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二)因入籍而取得(继有国籍)1.婚姻2.收养3.认知4.领土变更5.个人申请三、国籍的丧失自愿解除国籍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剥夺国籍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一)国籍的冲突→积极冲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方法国内法双边或多边条约五、中国国籍立法状况1980年《国籍法》(一)中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NO.4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NO.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除外(可见,不考虑出生地)NO.6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考虑出生地)(二)中国国籍的丧失1.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A 外国人的近亲属;B 定居在外国的;C 有其他正当理由。
(三)中国国籍法的原则平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避免国籍冲突原则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有属地优越权无属人优越权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入境:目的合法、有效护照、签证、合法通道居留:居留国的国内法为依据出境:所在国无权阻止离境,但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阻拦,如有未缴清的税款、未了结的官司、刑事犯罪嫌疑人。
三、外国人的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例外(二)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国际法课件3章

三、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1. 绝对豁免主义 2. 限制豁免主义↗商业性行为→不享受豁免 ↘行政性行为→ 享受豁免 商业交易 雇佣合同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仲裁协定的效果
第二节 国家豁免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和继承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 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1933年《关于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蒙得 维的亚公约》
〖处理及其依据〗 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他认为,在 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是加拿大政府出 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 员,英国已就其自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 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 未因此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 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获释。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原则” 2、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三)政府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 实践中国家在承认新政府时更多地采用默示 承认和事实承认的方式。 2.“艾斯特拉达主义”:它表明了政府承认中默 示承认的立场。 3. 一般认为,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与国家承认 基本相似。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不承认主义 又称史汀生主义,即不承认以武力占领取得 的领土,不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 政府的主张。 1931年中、日 1978年12月越南入侵柬埔寨后建立的韩桑 林政权、1979年12月苏联入侵阿富汗后建 立的卡尔勒政权, 针对南非罗得西亚的“独立”和南非策划的 特兰斯凯“独立”的决议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学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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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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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际法0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国家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即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二)边境制度
边境或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相邻的一定区域。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各国一般通过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边境制度,通常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1、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两国可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时效。这里是指取得时效。传统国际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这一概念,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是,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其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2021年自考国际法(第三章)复习资料

2021年自考国际法(第三章)复习资料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国际责任的概念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2.国家不妥行为的要件:(1)归因于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妥行为客不雅要素:(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避免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妥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妥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妥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3)某国际不妥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其它客不雅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本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本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庇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妥行为。
);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妥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成抗力和偶然变乱危难或紧急状态)第二节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妥行为恢复原状补偿报歉包管不再重犯限制主权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犯罪A.禁止侵略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D.禁止大规模污染国际补偿责任问题现行制度有三种: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补偿责任。
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包管营运人的补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补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补偿;3.营运人补偿。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附着于该
领土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国家转移给新国家
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国家继承的一般规那么
1、关于条约的继承一般规那么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条约即“人身条约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二〕确定的领土 〔三〕政府 〔四〕主权
三、国家的类型
1. 单一国 单一国际法主体
〔1〕有一个最高中央权力机关 〔2〕有统一的宪法 〔3〕有统一的国籍
2. 复合国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1〕联邦有统一的宪法
2〕联邦有统一的、驾御各成 员邦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
3〕联邦各成员邦的公民都具 有联邦的共同国籍。
4〕对外交往权由联邦政府掌 握,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 缔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 使节。
3.附属国 4.永久中立国 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5. 微型国家
与国家继承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的实践 :
依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 或成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对前政府的财产,无论在何处,一律 继承。〔光华寮案。〕
对前政府的债务,合法债务,协商解 决,“恶债〞不予继承。〔案例〕
有权继承前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席 位。
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 掠夺财产的公款买下该寮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 舍。1961年,台湾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 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以 “中华民国〞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 中国大陆留学生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实现邦交 正常化。日本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 法代表,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成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 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日本已成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政府对国家 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 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国加入而取得国籍。国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原 始国籍,是主要取得国籍的方法,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出生而取得一国国 籍。但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并不一定是相同的,主要 有三种: A、依血统,这种规定是说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根据此原则,凡是在国 人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在何地,称为血统主义。血统 主义又分成单系血系与双系血统主义,前者主要是指国籍的取得随父之国籍, 如过去的中国和日本;后者则是指国籍的取得随双亲决定,现在大多数的国 家趋向于采取双系血统原则。如法国和现在的中国等。 B、依出生地,根据出生地原则,在哪里出生,就取得哪里的国籍,不问 其父母属于哪国国籍,称为出生地主义。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吸收 外来人口。不过这些拉丁美洲国家现在改变了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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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什么条件下 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同 时国家有权要求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 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居留: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也是一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国家不能 主张其国民有在他国领土土居住的权利,任何外国人也没有要求接受国必须准 予其居留权利。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 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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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on basis of birth) 2.出生地主义标准(jus soli, right of the territory),是以出 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 规定,只要在其领土内出生就具有该国国籍,而不论出生 者的父母是ionality law in continental Europe is historically based upon the Napoleonic Code which established that for purposes of nationality, that of the father was primary. For many years, therefore, in Europe and in former European colonies, women could 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born in wedlock. ❖ 双系血统原则: Many of these laws have since been changed, with the Arab states being an exception. In some Arab states, women married to foreigners cannot transmit their nationality to their children.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二、关于国籍的立法 关于国籍的立法称为国籍法,它的内容包括规定个人国籍 的取得、丧失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
The branch of law concerned with the questions of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and how these statuses are transmitted, acquired, or lost. The law of each state primarily determines who are its nationals.
❖ Either the father or mother must normally be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in question in order for the child to be a citizen. 3.混合主义标准,即兼采血统主义标准和出生地主义标准。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on basis of birth) 1.血统主义标准(jus sanguinis, or blood rule),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 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 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Nationality, in law, condition or status of belonging to, or having legal identity with, a nation or state. ❖ 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据。 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根据。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 (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二)因入籍取得国籍(On the basis of being naturalized) ❖ 个人因入籍(亦称归化)而取得的国籍称继有国籍。继有国
籍是国家依据个人出生之后与该国发生联系的事实(这样 的联系事实与个人出生无关)而赋予的国籍。 ❖ Naturalization is the 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or nationality by somebody who was not a citizen or national of that country when he or she was born.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Nationality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The Legal Status of Aliens 第三节 外交保护 Diplomatic Protection 第四节 引渡 Extradition 第五节 庇护 Asylum 第六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The Legal Status of Refugees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二、关于国籍的立法 ❖ 国内立法:
第一个单行国籍法是1842年《普鲁士国籍法》 国际公约: ❖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取得(the 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By one rule of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a person who is born within a state’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acquires that state’s nationality by the fact of such birth. By another rule, one has a nationality as an inheritance from one or both of one’s parents. States vary in the use of the two princip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