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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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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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涵盖了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的核心。

国家是指具备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的政治组织,能够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主权地位,有权参与国际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或解决共同问题而建立的组织。

国际组织可以是区域性的(如联合国)或功能性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通常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被赋予某些立法、监督和争端解决功能。

3. 个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中规定了个人享有人权的权利,个人有权向国际人权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个人得以接受国际刑事司法的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别非国家主体(如红十字会、圣座)也参与国际法律体系,但它们的地位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所不同,受到特定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此外,未来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新的主体可能出现并获得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它可分为三种程序: (1)特别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 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2)概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的法人概括 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 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采用了特别认可 程序。 对来中国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法人,因有关合同都 要经过政府批准才生效,故也可理解为采取特别认可程 序。 对来中国进行货物买卖的外国法人,因没有政府审 查批准程序,可理解为采取一般认可程序。

列举主义:立法列举破产原因;例如债务人 欺诈性转让财产、债务人转移财产、债务人向某 一个债权人转让其所有财产等行为。 这种规定立法技术过于僵硬,不能穷尽各种具体 形态,容易遗漏,但可操作性较强。 (2)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审理、宣告、清算四个 阶段(有时包括和解);
有的国家采用破产宣告申请主义、有的采用破产 宣告职权主义、多数国家以申请主义为主,职权 主义为辅 破产程序一般采用法院地法






1、依失踪人的本国法 2、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 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 有财产的,适用内国法。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的能力。 各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 下两个方面: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两种办 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 当事人的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 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 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如 当事人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 在所在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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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主体”从法理学上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或负有一定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其构成要件为:(1)参与法律关系;(2)享有一定权利或义务。

对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中外学者都存在不同见解,大致有如下几类。

梁西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直接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

德国学者闵希认为,国际法主体是具有国际法能力者,也就是说,谁可能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谁就是国际法主体(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

邵津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其参与国际关系是完全自主的,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的,这种能力使国际法主体能以自己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

(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在国际关系中,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于其他主体来实现。

这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实质条件。

(三)属于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强调“参与”,此系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参与国际关系就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强调是“国际社会成员”。

所谓国际社会成员是指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参与者,是国家、民族,也可以是组织,此系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形式条件。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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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 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 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 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三)《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 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原则(第5 原则(第5条)。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 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4.规定“商业交易”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 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5.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CASE:湖广铁路债券案
(四)“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 1.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将“微型国家”定义为: 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 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2.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享下四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 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 立和经济独立。
(三)中国学者的观点 1.中国许多学者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2.我们认为在这些领域范围内个人已成为国际 法主体: (1)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的权利的规定。 (2)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的规定。 (4)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 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规定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4.主权。

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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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1、概念: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 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国家平等以国家主权为依据。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 法的基础。 3、强调国家平等是为了防止因国家之间的实际的不平等(大 小、强弱)而导致的不公平,防止强国将其意志强加给弱国。 4、平等的表现: 1)每个国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 2)每个国家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效力 3)不可以强迫一国接受条约或公约 4)双边条约的文字应使用双方的文字,且具有同等效力。 5)参加国际会议的位次以文字字母顺序排列 6)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二、国家的一般形式 三、国家的特殊形式
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奥本海国际法》: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 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 了。”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
有些实体或个人虽然也能享受国际权利、承 担国际义务,但是本国所授予的,不是直接的。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 在国际权利遭受损害或国际法遭到违反时,在 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能力。 三、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主体之——政府间国际组织
人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专属的 和排他的管辖权。 2、属人管辖——依据国籍的管辖 1)对境内的本国人:要求其服从立法、司法、行政等
方面的管理,拒绝其出境,不得驱逐出境,拒绝引渡;
2)对境外的本国人:要求其回国服兵役,对其提供外 交保护,被外国驱逐或其要求回国时应予接纳; 3)当与属地管辖相冲突时,属地管辖优先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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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现代国际法的一 个重要且富有意义的问题。多数民族解放运动 的团体组织在国际社会的活动,如参加国际会 议、与现存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签订条约或协 定甚至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都是将其国际 法上的合法性建立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 上的,它们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 。
Chapter
III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主体
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Discussion question
What are the subjects of municipal law? What is legal personality?
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3.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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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的
出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 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2)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 并成一个新国家。 (3)分离。指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 成立新国家。 (4)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 国家。
2.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 国家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面行为。 3.国家承认对于新国家实现国家交往权具 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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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gnition of States
1、The character of recognition
(1) The constitutive theory
Bilingual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1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1

• • • • • • •
(2) 雇佣合同(第11条)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第12条) (4)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第13条) (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第14条) (6) 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第15条) (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第16条) (8) 仲裁协定的效果(第17条)
• 五、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 1、国际法上的承认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 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 接受和支持。
•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 C. 被保护国
D.中立国永久
•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 A.独立权
• B.平等权
• C.自保权 • D.管辖权
• 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
• 1、国家的管辖权 • 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
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
• B.属人管辖权。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
• 2、国际法的继承
• ①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
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属继承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 关的人身性条约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 同防御一般不予继承。
• ②条约继承情况:
A.合并:对原国有效对继承国继续有效 B.分离或分立:对原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 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对该部分领土有效 C.领土部分转移:出让国失效,受让国生效 D.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自主决定。
第三节
• 一、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
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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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总结: 总结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不同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国 、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赋予的有 、国际组织 有限的、 有限的 派生的主体。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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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基于国际法上赋予的民族自决权,使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的资格。 从现实角度分析: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一种准国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有赖于国际社会的承认。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主体,作为主体是有条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件的,被称为“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 主体” 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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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原因: 原因: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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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 (二)政府承认 1、概念 、 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现有国家队经过革命 或政变而组成的新政府的一种法律确
认 2、政府承认的发生 。 、 只发生在政变或叛乱等非宪法程序夺取 新政府的出现一般有三种情况: 政权,建立新政府的情况下。 a.一般在新国家出现的场合,要建立新政府。 b.正常的依据宪法的程序或王位继承进行新旧政 府的更迭。 c.通过非宪法的程序夺取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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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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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概念: 概念: 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承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 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承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者。 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行为者。 要件: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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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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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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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国家自愿的约束自己不参加战争,对 于军事行动保持中立。 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 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 (1)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主观方面:该国自愿的明确宣布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2)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即 )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中立地位,
要有国际条约加以保障 。 永久中立义务: 永久中立义务: (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 )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与他国战争;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比如军事同盟; )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比如军事同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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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联合国的国际索赔能力
1948年贝纳多特男爵赔偿案
国际法院1949年4月11日的咨询意见: “联合国是能够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能 够对联合国造成损害的会员国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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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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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国 家—— 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
2、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只具有组织章程所 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有限的 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争取解放(独立)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或“过渡性主体”。 过渡性主体” 4、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有争议的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种类
(一)国家承认 1、概念 、 指即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确 构成说 2、承认的性质 、 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 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 宣告说 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 表示愿意与之正常交往。 3、国家承认的情势 、 A 殖民地 (1)独立 )独立。 B A C AA A B B CC (2)合并 )合并。 D (3)分裂。 )分裂。 一国分裂为数国,母国不复存在。 (4)分离。 )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即母国继续存 在。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一、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是国际法的必然要求, 表现为: 表现为: 1、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国际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其只具有组 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主体, 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织章程所赋予的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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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1、不同的国际法观点: 、不同的国际法观点:
传统观点: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英)、 斯佩尔杜蒂(意大利)、王铁崖(中)、周鲠生(中) 等。 现代观点: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 多数西方学者的观点:个人与国家同为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在一定的限度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 代表人物:杰塞普、凯尔逊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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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性质 (一) 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
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 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一,由国际关系决定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国家自身的特点决定——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第三,由国际法的特征决定的——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方自由的行为; (2)承认既是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 (3)承认包含两个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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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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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主体的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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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 原因:
我国学界一直有争议。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 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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