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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合作协议书合同免责条款
第一条免责条款
1.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是基于自愿、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
3. 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
在
此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暂停或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尽量减少对对方的损失。
4.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责任外,任何一方不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密条款
1. 双方同意,对于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应
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3. 如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知识产权条款
1. 双方确认,任何由一方独立开发或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应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
确定。
2. 除非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
3. 如一方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 双方同意,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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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条件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
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文件的外型。
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
(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
)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
如: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
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
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
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
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合同书免责条款

合同书免责条款
第一条免责条款的适用
本合同书的免责条款适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或其他非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违约或损失。
第二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三条意外事件
1. 意外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非人为因素,如突发的技术故障、交通意外等。
2. 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条第三方行为
1. 第三方行为是指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行为,该行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影响。
2. 因第三方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免责范围
1. 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书免责条款免除的责任,不包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故意隐瞒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第六条免责条款的解释
本合同书免责条款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释或修改。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书免责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责条款详细规定协议书(2024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免责条款详细规定协议书(2024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2. 免责条款2.1 不可抗力2.1.1 定义2.1.2 证明与通知2.1.3 影响与处理2.2 甲方责任免除2.2.1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2.2.2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2.2.3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2.3 乙方责任免除2.3.1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2.3.2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2.3.3 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2.4 双方责任免除2.4.1 双方均未按约定履行2.4.2 双方均违反法律法规2.4.3 双方均故意或重大过失3. 责任限制3.1 赔偿限额3.1.1 赔偿限额的确定3.1.2 赔偿限额的调整3.1.3 赔偿限额的适用3.2 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3.2.1 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况3.2.2 不适用责任限制的情况3.2.3 责任限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4. 合同解除4.1 解除条件4.1.1 单方面解除4.1.2 双方协商解除4.1.3 法定解除4.2 解除通知4.2.1 解除通知的发送4.2.2 解除通知的生效4.2.3 解除通知的撤销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诉讼解决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计算7. 隐私保护7.1 保护范围7.2 保护措施7.3 泄露责任8. 保密义务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保密泄露责任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9.3 侵权责任10. 强制性规定10.1 适用强制性规定10.2 排除强制性规定10.3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处理11.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变更条件11.2 变更通知11.3 终止条件11.4 终止通知12. 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权12.2 合同的生效12.3 合同的修订13. 争议条款13.1 适用法律13.2 争议解决机构13.3 语言及翻译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通讯14.2 合同的副本14.3 附件与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合同:指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包含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一、免责条款1.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或不可能时,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和乙方对于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任何间接、特殊、意外、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商誉损失,不承担责任。
3. 无论合同的目标是什么,甲方和乙方都不对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承担责任。
4. 甲方和乙方范围内的所有保证和承诺,无论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于对产品质量、适销性或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保证,均不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5. 甲方和乙方不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或错误承担责任,除非该违约行为或错误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6.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执行其在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权利、救济或资源,并不免除其在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权利、救济或资源的行使或执行。
二、责任限制1. 甲方和乙方对于因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损失,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每方的赔偿责任应限于该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合同金额。
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受影响的一方将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双方同意,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保持友好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3. 因合同履行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争议,甲方和乙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均不对对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损失的,责任由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方承担。
6. 甲方和乙方对于可能发生的间接、特殊、附带、惩罚性、后果性的损失或利润损失概不负责。
三、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双方在合同签署之日之前和之后的全部行为。
2.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安全协议免责条款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和责任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免责条款:一、免责范围1.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甲方不承担责任。
2.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如违反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个人疏忽等,甲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甲方已尽到合理检查、维护义务,但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发现或合理规避该缺陷,导致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如第三方故意伤害、第三方违规操作等,甲方不承担责任。
5.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甲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免责条件1.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前,已充分了解甲方提供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签署本协议。
2.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安全问题的提示和指导。
3.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甲方已尽到合理提醒、警示义务。
三、免责责任1.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个人疏忽等导致的意外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方在甲方场所进行工作、活动过程中,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合同法律规定的免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民法典》对民事合同的免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事合同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则、免责事由、免责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合同免责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事合同免责的基础,它要求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约定免责条款。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免责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在免责条款的设定上,应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公平。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免责过程中,应恪守信用,不得欺诈、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在免责条款的设定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民事合同免责事由1. 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责任。
2. 政府行为政府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政府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责任。
3. 当事人过错当事人过错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责任。
四、民事合同免责方式1.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或减轻一方或双方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免责条款[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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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免责条款篇一:合同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1、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2、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3、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4、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篇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论《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就表明我国《合同法》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
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
从经济上看,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其承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获得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么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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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
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
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
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
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
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
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
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
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
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
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
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
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