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

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标准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示指格式条款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示指格式条款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
实践中说明义务仅在相对人要求说明时才产生;提示义务则不论相对人是否提出要求都存在。
按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示和说明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
那么,何谓“合理的方式”?1.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
“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
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
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
”为保证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免责条款。
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

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要求咱来说说合同里格式条款的要求哈。
一、清晰明了是关键。
1. 首先呢,得用简单直白的话。
就像跟朋友聊天那样,别整那些文绉绉、晦涩难懂的词儿。
比如说,要是说“甲方应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这就不如说“甲方得在规定的时间里把该做的事儿做了”,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
2. 排版也很重要哦。
别把所有内容都挤成一堆,像乱麻似的。
条款之间要留些空白,段落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一条条款说完了,空一行再开始下一条,就像咱们写作文分段一样,看着就清爽。
二、公平合理得保证。
1. 格式条款可不能搞霸王条款那一套。
不能一方把所有好处都占了,另一方净吃亏。
就像你去买东西,商家不能在合同里写“本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管啥原因”,这对消费者太不公平啦。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平衡,你承担一点,我也承担一点,这样大家才都能接受。
2. 对于那些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一定要特别小心。
这种条款要是不合理,在法律上可能都不被认可呢。
比如说,租车公司在合同里写“车辆出任何问题,租客都得赔个新的,不管是不是正常损耗”,这就不合理,正常的损耗租客肯定不应该赔个新车呀。
三、显著提示不可少。
1. 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重要的条款,得让对方能很容易就看到。
不能把关键内容藏在一大堆文字里,就像捉迷藏似的。
比如说,涉及到高额违约金或者一些特殊的服务限制,要用加粗、加黑或者加大字体,或者单独列出来,前面还可以加上个醒目的小标题,像“重要提醒:关于违约金的特别说明”之类的。
2.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还能提醒对方注意这些条款。
比如说,在签合同的时候,指出来说“亲,这几条条款你可得好好看看,对咱们双方都很重要哦”,这样对方就会更重视那些格式条款啦。
合同免责协议书范本格式

合同免责协议书范本格式甲方(免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甲方所提供的场地、设备、服务或活动等),乙方希望参与/使用/参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乙方希望参与的内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免责内容1.1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参与/使用/参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列举可能的风险)。
1.2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但乙方仍需自行承担因参与/使用/参加上述活动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第二条免责声明2.1 乙方在此声明,对于因参与/使用/参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而可能遭受的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害,乙方免除甲方的一切责任。
2.2 乙方确认其身体状况适合参与上述活动,并承诺遵守甲方提供的所有安全规则和指导。
若因乙方违反安全规则或自身原因导致的任何后果,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赔偿承诺3.1 若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乙方同意,若因乙方的行为引起法律诉讼,乙方将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费用和赔偿金。
第四条协议的效力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2019年文档资料

论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1 概述免?条款免责条款的解释以被订入合同并有效为前提。
若免责条款具有了《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以及免除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情形,是无效的,不进入免责条款的解释范围,免责条款的解释应考虑到双方利益的衡量,是否为企业合理化化经营所必须之,以及双方当事人投保的可能性。
法官对免责条款的解释须考虑到风险的公平合理分配,须更加谨慎和严格。
2 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第一,严格解释规则。
这主要涉及以下情况:一是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只有受害人明确表示同意才可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在只是对格式条款表示整体性同意时,这种概括的同意顶多也只是默示,而这种默示不构成法定的免责,而且侵权责任较违约责任更具有强制性,更加事关公共秩序。
二是免责条款未明确是免除过失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这也是不利解释规则的要求。
第二,不利解释规则。
罗马法对合同解释有三种特别解释规则:一是误载不害真意;而是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三是有疑义时应做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
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通常只在符合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合同中某个用语的含义含糊不清;运用其他解释规则都不能得出合理解释。
我们有理由相信,提出某条款的人是基于其利益而提出的,他应该为其用语不准确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承担责任。
但我们多数学者认为有偿合同应按双方都比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看起来不利解释规则只是形式上的公平而后者是实质上的公平,但笔者看来不利解释规则却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
提出条款一方有义务明确自己的主张,若主张自己的理解就是相对人的理解需证明之,否则将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导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这方面的合同法规吧!一、概念解读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常见的保险合同。
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
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无效的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参考案例李某从农村来到浙江打工,在一家当地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打工。
工地负责人见李某没有工地工作的经验,于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公司不负人设的责任,工伤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
李某无奈签下该合同。
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建筑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建筑公司免除了李某受工伤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建筑公司对李某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範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就表明我国《合同法》承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係。
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
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
从经济上看,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其承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获得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幺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否则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
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危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交易的展开。
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确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促进民事流转的展开。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一、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二、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上述法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2、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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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特殊条款(P71)
1.免责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免责条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015年调整)
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格式条款的无效
①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