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规定了地名标志的管理办法和要求,目的是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统一管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标志的管理范围和目标该规定适用于国内各地的地名标志管理,包括城市乡村、道路桥梁等地名标志。
其管理目标是确保地名标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提高地名标志的美观性和信息传达效果。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求1.地名标志的命名应遵循地名规范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得随意变更或创新。
2.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理、人文环境,遵循统一的设计风格原则。
3.地名标志的内容应包括地名信息和图形标识,地名信息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图形标识应符合地名含义和地方特色。
三、地名标志的安装要求1.地名标志应安装在醒目的位置,易于被公众察觉。
2.地名标志的高度和尺寸应符合人们观看的距离,避免造成视觉障碍。
3.地名标志的材质和颜色应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的整体和谐。
四、地名标志的维护和更新1.地名标志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2.地名标志的更新应根据地方发展和需求进行,不得过时和滞后。
3.地名标志的修复应及时进行,避免因破损或老化导致的信息错误和市容污染。
五、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和责任1.地名标志的管理应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责任明确和协调有序。
2.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3.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设计、安装和维护等相关能力。
六、地名标志的使用和宣传1.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循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擅自使用或移除。
2.地名标志的宣传应注重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宣扬,提高公众对地名标志的认知和重视。
七、地名标志管理的监督和奖惩1.地名标志管理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对于违反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此外,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还强调了加强地名标志的数字化建设和技术支持,鼓励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名标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

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的建设质量和维护水平,维护地名标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地名标志的长期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名标志指示标明地点名称或地域特征的标识,包括地名牌、里程牌、方向牌等。
第三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地名标志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地名标志维护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明确、有序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标志维护计划的制定、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地名标志的巡查维护、地名标志的更新更换等。
第七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应当倡导广泛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第八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工作人员和专业设备,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维护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维护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维护地名标志,保障地名标志的完好和清晰。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中涉密信息。
第四章巡查维护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名标志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护处理。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巡查维护内容包括:地名标志的清洁、损坏、缺失等情况的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巡查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制定巡查计划,保障巡查工作的全面和有序。
第五章更新更换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地名标志的使用情况和变化情况,制定更新更换计划。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3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____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
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范本(三篇)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管理,保护地名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地名标志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名标志管理的工作,包括地名标志的设置、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对地名进行标识、说明和展示的物质表现形式,包括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命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等。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名管理的要求,做到准确、统一、清晰、美观。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协调,保障地名标志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根据地名特点、地理位置、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并经过专业评审和批准程序。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规划应当确保地名标志的布局合理、区域协调、风格统一,提高地名标志的辨识度和美观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域文化特色、历史沿革和地名含义等因素,做到内容准确、形式美观。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地名管理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地名标志的质量和持久性。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安装应当根据规划布局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位置选择,确保地名标志的可见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地名标志的档案管理系统,做好地名标志的档案整理、归档和查询工作。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维护应当及时进行,如有损坏、褪色或不清晰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地名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可继续执行。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范文(三篇)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管理和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保护地方文化和历史遗产,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标识地名或地方特色的标志、标牌、牌匾、图腾等形式的设施。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标志的内容应准确无误,与地名所代表的实际情况相符;(二)真实性原则,标志的信息应真实反映地名的历史和文化内涵;(三)经济适用原则,标志的设置应考虑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四)环境协调原则,标志的样式和位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案阶段,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地名标志设置的建议;(二)评审阶段,由地名管理机构对提案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设置条件;(三)设计阶段,由专业设计机构进行地名标志的设计,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四)审批阶段,经地名管理机构审批,授权设置地名标志;(五)设置阶段,由相关单位按照审批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六条地名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监督管理,及时核查和更新标志的信息,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地名标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分类与标准第八条地名标志分为以下几类:(一)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街道和重要地标建筑物上,用于标识城市名称;(二)景区地名标志,设置在旅游景区入口和重要景点上,用于标识景区名称;(三)历史地名标志,设置在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的地点上,用于标识历史事件或人物;(四)民族地名标志,设置在民族聚居区或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上,用于标识民族名称;(五)其他类地名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设置。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制定地名标志设置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标志样式、大小、字体、颜色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突出地名的特色和文化内涵,符合地方民俗风情,同时体现现代审美标准。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地名标志是城市和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方向性和文化内涵等功能。
为了规范和统一地名标志管理,提高城市形象和文化品味,特制定本地名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原则1.体现本地区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2.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则;3.突出地名标志的可识别性和清晰性;4.确保地名标志的安全性和可维护性。
三、地名标志的分类与设置1.城市入口标志城市入口标志是城市形象的重要入口和窗口,应设置在城市的主要进出口路段,以显眼、大气的形式展示城市的名称和标志,突出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
2.市区标志市区标志是城市内部的重要标志,应设置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或者城市重要节点,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清晰地辨认路线和地区。
3.景区标志景区标志是指导游客进入景区的重要指示牌,应设置在景区入口附近或者主要交通干道上,突出景区的名称和特色,吸引游客的注意力。
4.历史文化名城标志历史文化名城标志是对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的城市进行宣传和展示的重要手段,应设置在城市的主要入口和重要节点,突出城市的历史和文化特色。
5.街道标志街道标志是指导行人和驾驶员辨认街道名称和路线的重要指示牌,应设置在每个街道的交叉口或者重要节点,以突出街道名称的清晰可见为主要目标。
四、地名标志的设计要求1.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地域文化特色,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蕴。
2.地名标志的颜色要鲜明、醒目,便于辨认和区分。
3.地名标志的字体要清晰、简洁,避免使用过于花俏或难以辨认的字体。
4.地名标志的图案要简洁,突出地名的特点和内涵,避免过于复杂或模糊的图案。
5.地名标志的尺寸应适中,既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又不会给行人和驾驶员带来困扰。
五、地名标志的设置程序1.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和规定,经过城市规划、交通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2.地名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经过专业人员的测量和规划,确保符合交通安全和城市美观的要求。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标志是指标识地名或相关信息的标识物,包括但不限于地名牌、路牌、指示牌等。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1.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1)与地理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美观;(2)与社会文化相契合,体现地方特色;(3)符合命名规则和标准,准确传达地名信息。
2.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清晰可见,字迹工整,大小适中;(2)耐久牢固,防止褪色、变形等情况;(3)设置位置合理,便于行人和车辆辨识;(4)设置数量合理,覆盖区域广泛;(5)设置标志的内容准确、简洁、规范;(6)设置标志的材质符合相关规定。
三、地名标志的使用1.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正确标注地名信息,不得误导公众;(2)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不得侵犯他人权益;(4)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广告宣传等非法用途。
2.地名标志的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1)标志的内容应与地名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2)标志的字体和颜色应清晰易辨;(3)标志的摆放位置应合理,避免遮挡视线;(4)标志的维护保养应及时进行,保持良好状态;(5)标志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拆除、更换。
四、地名标志的管理1.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地名标志设置方案;(2)乡镇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3)市级及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
2.地名标志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及时更新维护地名标志的信息;(2)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3)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单位的督导和指导;(4)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的档案和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五、地名标志的违法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地名标志,地方政府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2)收回违法地名标志,并进行处理;(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并进行公示。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三篇)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志地名的牌匾、标牌、告示牌、路牌等设施,包括地名标志的设计、设置、规格、材质、安装、维护等全过程。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遵循正确的地名文化,尊重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体现地名的规范、准确和美观。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建立地名标志管理制度。
第五条地名标志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规范使用、有效维护。
第二章地名标志设计和设置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传达地名信息,确保地名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二)体现地名的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符合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三)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四)尊重地名的规范写法,禁止出现错别字、误写等错误。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点应当与实际地名的位置相符,避免误导;(二)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避免过多或过少;(三)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易于被人们注意到的位置,便于观察和识别。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材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材质应当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和抗风雨性能;(二)材质应当环保无污染,不对环境造成危害;(三)材质应当易于清洁维护,不易变形或褪色。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尺寸应当根据设置地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要保证人们可以清晰、方便地观察和辨认。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安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防止因安装不当而引发的事故;(二)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破坏建筑物外观和风貌;(三)设置固定牢固,不易松动或倾斜。
第三章地名标志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标志应当清晰、易读,并能够传达地名的准确信息;(二)禁止私自更改、涂改或损坏地名标志;(三)地名标志的设置区域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或造成卫生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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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
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
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
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
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国务院民政部门对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第十七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投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