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资质的管理,保障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勘察资质的分类和管理第二条勘察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和丁级资质,由勘察资格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三条甲级资质是最高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四条乙级资质是次高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中等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五条丙级资质是中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一般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六条丁级资质是最低级别的勘察资质,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参与小型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
第七条勘察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单位进行勘察资质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勘察资质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审批程序。
第九条勘察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资质的评定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对勘察单位的勘察资质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进行勘察资质的管理。
第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勘察资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勘察单位应当提前申请续展,经审批后方可继续从事勘察工作。
第三章勘察资质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在申请勘察资质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场所。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在获得勘察资质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勘察工作,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勘察工作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 年8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和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工作,包括勘察、设计、审核、变更和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文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组织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勘察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所有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勘察设计相关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勘察设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工作应先进行勘察,明确工程地质、地形、气象等环境条件,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勘察结果应编制勘察报告,明确工程情况和问题存在的难点和风险,为设计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设计工作应根据勘察结果进行,保证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十五条设计图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施工方便、质量可靠。
第四章勘察设计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勘察设计管理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确保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总则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范文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范文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相关人员的勘察设计资质进行管理,并确保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勘察设计资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和条件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专业资质和综合资质两类。
第六条专业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拥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执业经验。
第七条综合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在多个专业领域内拥有较高的综合技术实力和执业经验。
第八条申请获得专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申请专业资质的专业领域具有相关技术人员;(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实验条件;(三)有一定的勘察设计执业经验。
第九条申请获得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多个专业领域具有相关技术人员;(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实验条件;(三)有丰富的勘察设计执业经验。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的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两个环节。
评定结果应经过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审定并报批。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资质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申请、评定、变更、终止等环节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技术设备的清单以及近年来的执业经验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的变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变动或增加;(二)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设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终止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单位解散或破产;(二)勘察设计单位被吊销执业资格。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电力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根据国家、电力行业、中国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原则、设计单位的选择、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等主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电源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四条公司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分阶段、分级评审管理体系。
1. 负责部分勘测设计重要阶段和环节、非国家有关部门评审(包括受集团公司委托评审)设计文件的组织工作。
2. 制定公司电源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路线,指导项目公司做好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公司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各方面负有具体的协调和管理职责。
1. 在充分考虑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价格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 通过招标、合同谈判将勘测设计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 在安排工程总体进度时,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对总体进度的制约关系同步安排勘察设计进度。
4. 设计工作贯穿工程全过程,涉及工程建设各方面。
项目公司应主动配合勘测设计单位,及时准确提供应由项目公司提供的各种设计输入资料,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成品负有全面责任。
1. 勘察设计的成品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在环保、消防、劳保、安全、卫生、土地、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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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第七条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九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
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
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第十七条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
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
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
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
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
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
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获得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和连续两年获得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可以优先办理升级手续。
第二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二十七条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第三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
第三十一条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全部没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审查及发证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本办法的规定和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年08月21日实施日期:1995年08月2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