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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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以予的赔偿。

2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4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5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二、不定项选择:1、AC2、C3、B4、ABCD5、BC6、ABC7、C8、B9、C10、ABCD11、ABCD12、AB13、BC14、D15、D三、填空:1行政赔偿、刑事赔偿;2、金钱3、法国4、1994年5、实体法和程序法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7、公务活动8、职务违法行为9、10、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四、问答题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没有将一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4)在一些形式问题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1)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2)在内容结构上,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形式;(3)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方法;(4)在语言上比较精炼、准确,基本上没有含义模糊引起歧义的情况,比较符合规范。

2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3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P334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5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5.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1.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

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适用(2篇)

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 物质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质损失赔偿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形(1)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2)职务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共同侵权:两个以上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正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独立审理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应当分别审理,不得相互影响。

4. 保护国家利益原则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因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程序1. 提起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摘要]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国家侵权责任制度。

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实施10年来。

凸显出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原则与使用间冲突、和国际国家赔偿原则的不协调等缺陷。

与民法上的赔偿原则相比,条件过于严格,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且与国际化趋势不相统一。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违法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缺陷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标志着人类民主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法制建立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球上发生首例国家赔偿案件——1873年法国的勃朗戈案,到今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而国家赔偿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在二战之后,是在饱受战争创伤的人民要求和平与民主、呼吁政府切实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形成的。

各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直接决定着该国国家赔偿的广度与深度。

“归责”一词,最早是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其实质是一种根据,是把致害行为与赔偿责任连接起来的桥梁。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实行单一的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赔偿,另外一类是刑事赔偿。

一、违法责任原则的优点首先,违法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其次,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再次,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归责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最后,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正是基于以上优点,违法原则才被我国当时的立法者确立为现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在于赔偿主体不一样,赔偿范围不同,赔偿原则不同,赔偿的标准不一样,赔偿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刑事赔偿的话,赔偿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可是在民事赔偿案件当中,赔偿主体也有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1、赔偿主体不同。

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不是以公务身份出现的,不是因为职务行为成为赔偿主体的。

国家作为国家赔偿主体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立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除外),国家赔偿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机关不像民事赔偿那样是一致的,而是分立的。

2、赔偿范围和种类不同。

国家赔偿的范围有限,一般比民事赔偿窄,在《国家赔偿法》中,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16种情形,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里,还列举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9种情形,而且民事错判、轻罪重判、公有公共设施损害,国家也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3种,国家损害赔偿内容仅限于直接损失与财产损失,未将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作为国家赔偿的损害内容,而在民法通则中对后两种损失规定了适度的赔偿。

3、赔偿原则不同。

民事赔偿主要采用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原则又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另外还有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国家赔偿法》则采用的是违法原则,在我国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国家也要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即使主观上有过错,国家也不负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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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浅议国家赔偿的范围

浅议国家赔偿的范围
子在下班 回家途 中, 遇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 , 砸中头部身亡 。事故 被
原因是路 旁树木虫害严重, 部分枯 死 已达三年之久 , 经上级批准下达 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文件 , 而被告千 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
例如赔偿范围窄等, 由于立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 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 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分析 了我 国Ⅸ 国家赔偿法》 在 赔偿 范 围规 定上存 在 的 问题 , 并在 此基础 上提 出了完善 国家赔偿 范 围的 建议 。
关键 词 国家赔偿 范围 缺陷 完善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0 909 (090 .1.2 10 .522 0 )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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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国家赔偿 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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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国家赔偿 法 的颁 布扣 实施 , 是我 国 民主和 法制建设 过程 中的重 大进 步。但 由于我 国的 国家赔 偿 制度 建设起 步 比较 晚 , 受历 史传统观 念 习惯及 立法体 制等方 面 因素 的影 响 , 国《 我 国家赔偿 法》 已表 现 出越 来越 多 的弊 端 ,
( ) 一 赔偿 事项 范围过 窄 20 0 4年 6坠河, 司机侥 幸逃生。 当地政府 官员表示“ 该事件为意外性 事故 , 谈
责任 的问题 , 国家赔偿法》 在《 规定 中是不 明确的 。 无论是行政赔偿范
围还是刑事赔偿范围, 都使用 了“ 行使职权” 这个限制词 , 而不作为行 为恰好就是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权 的情形 。国家机关在公法上负有

国家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家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3、时间要求不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我国有许多的机关部门,都是为了人民服务。

可是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也是从大多数人的角度去考虑,有时候肯定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这个时候国家赔偿和补偿就出来了,为了补救犯下的错误。

可是国家赔偿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的含义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的赔偿。

国家补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特别的损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的制度。

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虽然都是对在国家权力动作过程中受特别损害的相对人的补救,但两者有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一、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即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在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三、两者适用的领域不同。

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赔偿;国家补偿存在于行政领域,即只有行政补偿。

四、两者补偿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国家赔偿虽然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等价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且主要是物质损失,但仍比国家补偿的范围要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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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一)
摘要:介绍国家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含义、特点和范围,并通过二者的独立分析,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志这两个概念。

关键词:国家赔偿;刑事赔偿;不起诉赔偿一、国家赔偿问题
(一)国家赔偿含义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国家赔偿实际上是特指国家权力作用引起的国家赔偿。

由此,产生了狭义的国家赔偿概念。

对于狭义的国家赔偿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仅对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冤狱赔偿问题另有别法调整。

因而这些国家的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即指国家行政赔偿。

(2)另一些国家(如法国),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都可能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或判例对国家公务活动所致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赔偿三种。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1.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国家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个人,也不是国家机关。

这不仅是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重要区别,也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政治意义所在。

2.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国家只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国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和司法侵权情形。

3.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是特定的。

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

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决定,不服此决定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要求司法赔偿还须(除人民法院外)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如再不服还可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为终审裁决。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赔偿。

立法赔偿即国家立法机关对在执行立法及其他法定职务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

2.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即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

3.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即司法机关在执行司法职能的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司法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部分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等几个方面。

二、刑事赔偿问题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称谓不尽相同,例如,在日本称刑事补偿,法国称为再审无罪和羁押赔偿,台湾地区则称冤狱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特征
1.责任起因的特定性。

作为刑事侵权赔偿责任起因的不法行为,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2.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性。

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实施职权行为的通常是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但直接履行赔偿义务的则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而作为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却又是国家本身。

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这种特殊性质是由国家、国家专门机关与有关工作人员这三者之间的特有关系决定的。

3.责任形式的物质性。

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物质,赔偿即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法律允许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总之,
都是以一定的物质支付或给予作为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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