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科基〔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重
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科技进步条例》,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制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安徽省科技厅
2017年3月22日。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学科专业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进行申报、审议与审批,避免重复设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进行论证的咨询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
第四条各学院(部、所)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评审。
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并落实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实验实训中心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本着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各学院(部、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明确、具体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七条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求,相关学院(部、所)组织论证并审核,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各学院(部、所)根据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细化建设计划,提出实验室具体建设方案,并填写《安徽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表》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在每年年末汇总到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中,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纳入到次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中。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7年)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实验室整体的运行和发展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引导实验室更好地围绕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提高省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实验室评估以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省重点实验室经培育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省里组织的评估。
第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等。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高校院所类实验室和企业类实验室分别设置。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修改评估规则及评估指标体系,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委托和指导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研究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单位)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九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认真撰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其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产品)等成果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应是评估期内取得,并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专业评估机构。
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室的建设管理,顺利通过试验室的临时资质验收,实现工程项目的按期开工和有序推进,根据国家、行业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验室建设须在正式工程开工前30天以上完成。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试验室为试验室建设的主责部门,试验室主任为责任人。
第三章方案制定及报批第四条进场一周内,试验室主任组织制定试验室建设方案。
(一)明确拟开展试验检测项目,制定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并形成台帐。
设备的量程、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二)规划试验用房,并形成平面布置图,操作间面积须满足行业规定;明确各操作间室内设施的设置和环境控制的措施,操作间布置应便于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定试验室建设推进计划,明确房屋建设、设备进场、仪器标定、资质申请等各重要节点的时间卡控。
第五条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试验室建设方案,重点审查仪器设备配置计划、试验用房规划和推进计划。
试验室主任上报仪器设备配置计划。
第四章方案实施第六条试验工程师全程监督试验用房的建设,确保按方案实施。
第七条在试验用房建设完成之前,组织仪器设备进场,验收后妥善存放。
第八条组织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标定。
(一)试验用房建设完成后,组织人员、机械将仪器设备安装就位(特殊设备可提前就位)并运行、调试。
(二)组织计量部门检定/校准仪器设备,自校设备由计量员组织自校。
(三)对外部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计量确认并粘贴确认标签。
(四)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并对仪器设备进行色标管理,分别粘贴“红、黄、绿”计量标签。
第九条编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上墙。
第十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半成品进场检验制度、混凝土配合比审核及发放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制度、试验检测环境管理制度、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试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委外试验管理制度、试验室工作情况上报制度及对下属拌合站的管理制度等。
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单位在学校内设立(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要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安徽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安徽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加强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高中的两项改革、贯彻教学大纲的精神、培养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实验观察能力、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和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的必备设施。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是为教学服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的同时,也要积极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步。
第二章实验室任务第五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分工负责,努力工作,保证质量,完成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任务。
第六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承担培训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任务。
第七条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研究和自制教具工作。
做好仪器设备的常规保养、维修、改进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实验室要向师生开放,积极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为社会活动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九条根据省教委制定的有关实验室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到有章可循,努力创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优良环境。
第三章领导与体制第十条学校必须有一名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日常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或教导主任领导。
第十一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或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选择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懂业务且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理、化、生教师担任。
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的开展应接受教导处指导;仪器、试剂、设备的添置、报损等应接受总务处管理监督。
安徽建筑大学室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建筑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建院字〔200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创新与实践教育、生产实验与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以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附件)为依据,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和资金投入,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实验条件,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第三条实验室应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高水平的实验教学体系。
在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将实验室建成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实验室要加强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任课教师到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与管理队伍。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体制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院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领导,主管院长负责全院实验室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同系部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3.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4.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5.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皖教高[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皖教高〔2012〕5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 实践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是巩固学科知识、训练科研素养、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作风的重要途径。
2.加强实践教学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客观要求,是我国高等教育更深层次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的迫切需要。
二、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3. 遵循认知规律、教育教学和人的成长规律,打破实践教学附属于理论教学的传统习惯,构建与理论教学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内容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特点突出、开放式的实践教学体系,创建富有主动性、创新性的实践教学独立运行的新机制。
4.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标,以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实践能力需求为依据,系统梳理全学程实践教学内容,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内核,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科学、合理、系统的专业实践教学方案。
实践教学方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教学针对性和吸引力;坚持课内课外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形成全社会支持实践教学的良好局面。
5.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逐步提高开设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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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验室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 )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实验室)。
第三条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聚焦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学科,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较好研究基础、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的实验室,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一)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二)项规定。
第五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一)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属学科为我省优势学科;
(二)依托单位每年投入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第六条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续3年,省里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第八条对重点支持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价、三年评估,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