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18年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18年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锡水资[2018]28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18年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的通知
(锡水资〔2018〕28号)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市水资源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实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02号)、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水资联[201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印发无锡
市“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47号),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沪府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3日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上海和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长江干流上海段、吴淞江、黄浦江、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大泖港、黄姑塘、淀山湖、元荡、杭州湾)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0%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其他镇管以上水体排污口排查溯源。
2024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本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和中心城区排污口整治,其他区域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湘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2日《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以及对入河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家庭生活、农村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此办法。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或区划。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铜政办函〔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铜川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持续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023年,推进石川河流域漆水河、沮河、赵氏河、清峪河、浊峪河及相关支流,北洛河流域清河、五里镇河、白水河、雷塬河、北洛河(干流)及相关支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建立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1. 全面摸清底数。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分阶段开展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你单位2021年9月6日报送的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一、设置地点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白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12°30′4″,北纬32°57′22″。
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明渠,排入白河,最终汇入水功能区为白河南阳市排污控制区。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
废水排放量:不超过7300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1.5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3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2190吨/年、氨氮不超过109.5吨/年、总磷不超过21.9吨/年。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该入河排污口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论证流程

入河排污口论证流程入河排污口论证可是个挺有趣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为啥要做入河排污口论证呀。
这就好比你家里要往外面倒脏水,你得知道倒出去对周围环境有没有影响一样。
对于企业或者单位来说,往河里排污口排污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干。
要做论证就是为了看看这排污到底对河流的水质、生态、周边的居民生活有啥影响。
如果不搞清楚就乱排污,那河流就会变得又脏又臭,里面的小鱼小虾就没家了,河边的居民也没法愉快地在河边散步啦。
二、前期准备。
1. 了解基本情况。
要知道排污口的位置在哪,是在河流的上游、中游还是下游呢。
这就像你找房子,得知道房子在城市的哪个区一样重要。
还有就是排污的规模,一天排多少污水出去,这污水里都有啥成分,是化学物质多一些,还是生活污水的那种脏东西多一些。
2. 收集资料。
这时候就得像个小侦探一样啦。
要收集关于这条河的资料,它本来的水质是啥样的,它的流量大不大,流速快不快。
就像你要了解一个新朋友,得知道他的喜好和脾气一样。
还得收集周围有没有其他排污口,人家是怎么排污的,有没有什么规定之类的。
三、现场勘查。
到现场去瞅瞅那可是必不可少的。
看看排污口周围的环境,有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
比如说有没有一些很脆弱的生态环境,像那种很珍稀的植物或者动物的栖息地。
要是有的话,排污就得更加小心啦。
还要看看排污口的设施怎么样,是不是牢固,会不会污水漏得到处都是。
这就好比检查自己的鞋子是不是结实,不然走路走着走着就掉链子可不行。
四、建立模型和分析。
这一步有点像做数学题呢。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建立一个模型来模拟污水排到河里之后的情况。
比如说污水会怎么扩散,会让水质发生多大的变化。
这就像预测天气一样,根据现在的情况去推断未来会发生什么。
通过这个模型分析,就能知道排污口的设置合不合理啦。
五、影响评价。
1. 对水质的影响。
如果排的污水里有很多有害物质,那肯定会让河水的水质变差。
这就像在一杯干净的水里加了脏东西,水就没法喝了。
要看看会不会让河流里的一些化学指标超标,比如酸碱度、重金属含量之类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ORD专业资料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2)二、核查对象和围 (2)三、核查的主要容 (3)四、核查原则 (3)五、信息核查 (4)(一)一般规定 (4)(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1)(四)质量保障措施 (12)(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2)六、典型情况分析 (12)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4)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5)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围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围之。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
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
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
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
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i1in=∑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1)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污=Q平均×T×D×(1-c)×0.36式中:W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3;Q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3/s;D——年排放天数,日;T——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
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年用水量的确定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0.70~0.90之间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