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通知-渝财综〔2020〕2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准确了解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18〕4号)文件要求,请各区县认真按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制度及相关要求按时报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及政府购买服务统计信息,现将有关报送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报送包括2020年上半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数据、2020年政府购物服务预算数据等。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须按照附件样表格式报送;典型案例和各区县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情况及意见建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报送。
二、请于2020年7月17日前通过内网邮件报送至市财政局综合处贺欢。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4]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注重绩效原则。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进行采购,在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础上,每年制订、调整和公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内容,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采购。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购买服务。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项目。
不得购买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超范围购买、过度式购买、甩包袱购买、进人式购买等。
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2020年4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行〔2020〕143号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财库[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二、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推进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服务采购需求标准。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穗财采[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项目有关采购事宜的通知穗财采〔2019〕7号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方便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采购,提高采购效率,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完成2019-2020年度电梯、办公家具、信息技术运行维护、车辆租赁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审计服务、安全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10个项目公开招标工作,确定项目协议供货商(定点服务商)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供应商(一)电梯协议供应商20家。
(二)办公家具协议供应商177家,其中子项目1:综合办公家具类119家;子项目2:金属办公家具类43家;子项目3:特殊椅类15家。
(三)信息技术运行维护服务定点服务商269家。
(四)车辆租赁服务定点服务商43家,其中子项目1:12座以上的客车租赁14家;子项目2:12座及以下的客车租赁29家。
(五)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商31家,加油点357个。
(六)一般会议(三类会议)服务定点服务商92家。
(七)审计服务定点服务商82家。
(八)安全服务定点服务商66家。
(九)印刷服务定点服务商145家。
(十)物业管理服务定点服务商303家。
二、适用范围上述10个项目年度内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起点金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均实行协议供应(定点服务),采购人在公布的协议供应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按规定选择供应商。
三、协议供应期限协议供应期限为两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操作办法(一)电梯、办公家具、车辆租赁服务采购人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议采购电子平台(网址:/login),按项目类别提交采购需求,选择协议竞价方式完成。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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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经厅领导同意,拟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2019年度厅机关档案文书进行整理和电子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采购内容
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2019年度厅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及电子化。
三、采购项目名称
2019年度厅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及电子化项目。
四、采购工作量及预算
1.文书档案整理约2700件,每件单价5元,分项小计约13500元;
2.档案扫描约25000页,每件单价0.8元,分项小计约20000元。
以上两项预算金额合计人民币33500元(叁万叁仟伍佰元)。
(最终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以合同确定的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
)
五、提供服务方的条件要求
参与出价并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二)经营范围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服务”(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规范开展档案文书整理和电子化工作的能力。
可提供高速扫描仪等专业设备。
(四)近五年内(2015年5月1日之后)曾为党政机关单位提供过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服务两次以上。
(须提供与党政机关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
六、咨询出价的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起至5月29日17:30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上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三种方式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有意向者可将相关材料送交采购方(省人社厅,地址见下文)。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本单位无重大经营违法行为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3.报价单;4.近五年内与党政机关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复印件;4.拟提供的高速扫描仪等专业设备清单(注明型号或品牌)。
出价须知:1.报价单中的报价为不能更改的闭口价,应包含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2.档案文书整理按单件报价,档案扫描按页报价。
相关材料不退还。
联系方式:
省人社厅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319房
联系人:熊燕莉
电话(略)
电子邮箱:903912766@
七、服务提供方确定办法
由我厅根据企业经营、服务经验和报价等情况,综合考量拟定服务提供方,经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
原则上选择报价最低者。
八、签订合同并开展服务
确定服务提供方后,双方就购买服务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议,达成一致即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即协议的文本均由服务提供方起草)。
之后,服务提供方按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