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基础知识
法律知识知识船员

法律知识知识船员第一部分:航海法律知识的必要性航海是一项危险而又复杂的活动,它涉及到海洋、船舶和船员。
在航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对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作为船员,了解和掌握航海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航海法律知识,帮助船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船舶所有权和注册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的所有者对船舶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此外,船舶还需要进行注册,以便在国内或国际水域合法行驶。
船舶注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适当的机构进行登记。
船舶的安全是航海活动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航海过程中,船舶必须符合各种安全要求和标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应急设施的配备以及船员的培训等。
同时,船舶的安全责任也是船员需要了解的一部分。
船员应该知道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并且根据法律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部分:船舶劳工法和船员权益保护作为船员,了解船舶劳工法是非常重要的。
船舶劳工法涉及到船舶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船员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向雇主维权。
此外,船员还应了解船员权益保护机构和组织,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寻求帮助和支持。
船舶事故是航海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当发生船舶事故时,船员需要根据法律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船员应了解船舶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流程,并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此外,船员还应了解船舶事故索赔和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六部分:航海环境保护和国际法规航海活动对环境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规和协定。
船员需要了解和遵守这些国际法规,包括废物处理、碳排放控制和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应该积极参与航海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结论船员作为航海活动的一员,了解航海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介绍了一些船舶所有权和注册、船舶的安全和责任、船舶劳工法和船员权益保护、船舶事故和航海责任,以及航海环境保护和国际法规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海员船员基本安全个人求生知识讲座课件

在海上求生中,由于求生者处在一种极其危险的环境中,他们会经历各种意 想不到的困难,因此,求生者往往会产生各种悲观和恐惧,甚至是绝望的情绪。
第三节 海上求生的要素
一、海上求生
当船舶发生海难不得不弃船求生时,船员利用船舶配备的救生设备,运 用海上求生的知识与技能,克服海上的危险与困难,延长海上求生的时间, 直至脱险获救,这一过程称为海上求生。
当船舶发生海难时,由于人员、设202备1071年或7年1环月1月境5日5等日 原因致使未能将遇险信息及时有 效的发送给附近的船舶、飞机或岸基,或受狂风、急流等恶劣天气影响,使得救生 艇筏漂离出事地点,从而导致艇筏上人员没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手段表明其所在位置 而延误或失去获救的机会。
第二节 海上求生面临的危险
✓ 清楚地知道各种救生设备在船舶上的配置情况; ✓ 熟练掌握船舶各种救生设备及其属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 能正确进行船舶救生演习并掌握弃船求生信号; ✓ 掌握弃船时应采取的措施; ✓ 掌握海上漂流待救中福福的建建船求船政生政交知交通通识职职和业业学技学院能院书以书记及记被张张救海海助明明时的注意事项; ✓ 了解和掌握荒岛求生常识; 2021071年7年1月1月5日5日 ✓ 锻炼受训者海上求生的意志,增强海上求生时的生存信心。
五、晕浪
弃船后,求生者在救生艇、救生筏内晕浪也是经常遇到的难题,即使是航海 经验丰富的海员也可能会有晕浪的不良症状。
六、受伤或疾病
若人员在海上求生过程福福建中建船受船政伤政交交或通通患职职业病业学,学院由院书于书记往记往张张无海海明法明得到及时救护治疗,部 分伤病人员还会因此丧命,并且受伤2和0210疾71年7病年1月1更月5会日5日严重地动摇求生者的求生意志。
第三节 海上求生的要素
船员管理基础知识

船员管理基础知识船员管理的国际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简称STCW公约。
该公约的基本内容为:1概述1.1公司的职责P70-71.Ⅰ/14规定:第1.3条,要能随时查到该船员的资料;1.4,1.5要让船员熟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
(这就是为什么公司要建立船员档案和在船员上船前要进行培训的原因)在Ⅰ/10中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证书。
但须知道缔约国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要颁发对船员持有第三国证书予以承认的证明。
(这就是中国船员上掛外国旗的船上工作除有中国的证书外,还要相应的船旗国承认证明的依据)1.2、甲板部船员要求,P73,第Ⅱ章1.3、轮机部船员要求,P83第Ⅲ章1.4、第Ⅳ章是电子员,GMDSS人员1.5、第Ⅴ章是特殊培训的要求(包括油安油操,液安液操)1.6、第Ⅵ章是小证的培训,应急、职业安全、医护救生等。
1.7、第Ⅶ章签发证书(这主要是对海事机关)1.8、第Ⅷ章,对船员值班的要求2、公约的附录1,A部分2.1、培训和考试的要求在附录1的A部分,第Ⅰ至Ⅶ章。
2.2、在这部分的第Ⅷ章,规定了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在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但可分为两个时段来休,其中的一个时段不少于6小时。
如遇紧急情况,连续10小时可以降到不少于6小时,但这种情况不能超过2天。
一周内时间还是不能少于70小时。
P4152.3、值班要求。
包括交接班、航行值班要求、狭水道航行、视线不良、恶劣气象条件下航行、锚泊值班要求、系泊(靠码头)值班要求等。
3主要熟悉:正文P41—111和P415—471;P117—413作为了解,知道船员培训和考试的基本内容。
二STCW78/95基本内容1、STCW78/95公约与STCW78公约的比较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
原有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78公约)已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
海员专业英语基础知识

第二部份:海员专业英语基础知识一、甲板部工作用语1. Hoist/lower the “H” flag, please! 请升起/降下“H”旗!2.Hoist the Chinese national flag on the fore mast, please! 请在前桅升起中国旗3.Hoist/lower one black ball, please! 请挂上/降下一个黑球4.Hoist a red light over the white one. 在白灯上面挂上一只红灯5.Hoist/lower the anchor ball. 升起/放下锚球6.Switch on /off the anchor lights. 打开/关闭锚灯7.Please open the front window. 请开启前面的窗户8.Clean these windows. 把些窗户清洗干净9.Open/ close the starboard window/port door, please! 请打开/关上右舷窗户/左舷门10. Bring the pilot\'s bag to the bridge.把领航员的包拿到驾驶室11. Lift up the pilot\'s bag from the pilot boat. 把领航员的包从领航艇上吊上来。
12.Lower the pilot ladder on the port/starboard side. 把领航梯放在左/右舷。
13.The pilot ladder is too high. 领航梯太高了。
14.The pilot ladder is about two meters above the water. 领航梯约在水面上两米。
15.Lower the pilot ladder a little more. 把领航梯再往下放一点。
16.Lower/pick up the pilot ladder on starboard /port side. 放下/收上右/左舷的领航梯。
船员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船员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课件船员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课件航海是一项充满挑战的职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时面临着各种危险和风险。
为了确保船员的安全,船员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课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船员安全培训课件的内容,以帮助船员更好地了解并应对船上的安全问题。
第一部分:海上生存技能在船员安全培训课程中,海上生存技能是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这包括逃生、救生艇的使用、海上求生技巧等。
船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穿戴救生衣和救生服,并了解逃生通道和逃生设备的位置。
他们还需要学会使用救生艇和救生筏,并掌握逃生时的正确姿势和方法。
此外,船员还需要学习海上求生技巧,如寻找食物和水源、使用信号设备等。
第二部分:火灾安全火灾是船上最常见的安全问题之一,因此船员安全培训课程中也必须包括火灾安全知识。
船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和灭火器设备,并了解不同类型的火灾和相应的灭火方法。
他们还需要学习如何在火灾发生时迅速疏散,并掌握逃生通道和逃生设备的位置。
此外,船员还需要学习如何预防火灾发生,如正确处理电气设备、控制火源等。
第三部分:船舶安全操作船员安全培训课程还应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的内容。
船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使用各种船舶设备和工具,如绳索、起重机、锚等。
他们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操作船舶的各种系统,如动力系统、导航系统等。
此外,船员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处理紧急情况,如船舶漏水、机械故障等。
第四部分:人员安全人员安全是船员安全培训课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船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他们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备,如安全绳、安全网等。
此外,船员还需要学习如何正确处理人员伤亡和急救措施,如心肺复苏、止血等。
结语船员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课程是确保船员安全的关键。
通过学习海上生存技能、火灾安全知识、船舶安全操作和人员安全等内容,船员可以更好地应对船上的安全问题。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能够帮助船员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的安全。
航海基础知识有哪些

航海基础知识有哪些航海作为一种古老而神奇的技艺,在现代人的观念中或许已经略显陌生,但实际上,航海技术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对于海洋贸易、渔业、旅游、军事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在科技创新、环保、文化交流、国际关系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了解航海基础知识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技能,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导航术导航术是航海技术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技能,其旨在通过观测天象、地球表面特征、气象等信息来确定船舶的位置和航向方向。
尽管现代船舶导航系统的应用已经相当普遍,但对于像渔民、航海员等地位的人来说,传统导航术依旧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常见的导航术有:1.天文导航术天文导航术是基于天文现象进行航海导航的一种方法。
通常通过观测太阳、月亮、恒星、行星等天体位置和变化,来测定船舶的经纬度和航向方向。
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夜间利用图谱来识别恒星、行星等,以此为依据来确定船舶的位置和航向方向。
2.地图导航术地图导航术是指利用地球表面实际情况和地图数据来测算船舶的位置和航向方向。
此种方法需要船员掌握对航行区域的了解,并具备解读和使用地图的技能。
3.气象导航术气象导航术是指利用天气预报和气象特征来推测船舶的位置和航向方向,特别是在大洋长途航行中需要掌握此项技能,以确保航行的安全性。
二、海图海图是船舶安全的第一道关卡。
海图主要分为近海航海图和远洋航海图,近海航海图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领海范围内的海域,而远洋航海图则更关注海图的更新和完备性,细节更加丰富,其尺度通常为1:50,0000以上。
海图上的信息包括领海范围、水深、陆地和水下地形、海流、气压等气象特征等,对于船舶的安全和准确的船位测量非常重要。
三、航向确定航向是指船舶运行的方向,如何准确地测量得到船舶的航向方向也是航海技术中重要的一项。
常见的航向测量有:1.罗经测向法罗经是航海用的传统仪器之一,用于测量船舶的方向。
通过其中的钟表、罗经和陀螺仪等装置,罗经可以通过地球的磁场和引力确定船舶的方向,如此精密的测量方式也是其他方式无法取代的。
货轮海员知识点总结图表

货轮海员知识点总结图表货轮海员是指在货物运输船上从事各种工作的船员。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以确保货轮的安全运行和货物的安全运送。
以下是货轮海员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总结。
船舶知识货轮海员需要了解船舶的结构和性能,包括船舶的各个部分、船舶的型号、尺寸、载重量、浮载能力、航速、航行区域等。
他们还需要明白各种船舶设备和设施的作用、使用方法、操作规程等。
此外,他们需要了解船舶的航行规则、航行标志、航行规程等。
航海知识货轮海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包括航海定位技术、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地图的阅读、航行路线的规划、船舶航行安全和预防撞船等知识。
他们需要熟悉船舶的航行程序和航行规定,能够根据航行区域、天气状况、海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航行决策。
船舶操作知识货轮海员需要掌握船舶的操作知识,包括船舶的驾驶、操纵、航行、停泊、锚泊等操作技能。
他们需要了解船舶的机械动力系统、操纵系统、通信系统、导航系统等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能够熟练地开展船舶的各项操作工作。
船舶维护知识货轮海员需要了解船舶的维护知识,包括船舶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船体结构、管道系统、舱室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方法,能够对船舶设备和设施进行检修、维修、保养、更换等工作。
船舶安全知识货轮海员需要具备丰富的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安全防范措施等。
他们需要了解船舶的灭火、救生、遇险求救、船舶溢油污染防治等知识,能够有效地进行船舶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
海上法律知识货轮海员需要熟悉相关的海上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海事公约、海商法、船员劳工法等,能够依法进行航海活动、保障航海权益,防范和处理海上事故和纠纷。
总结货轮海员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涉及船舶知识、航海知识、船舶操作知识、船舶维护知识、船舶安全知识、海上法律知识等方面。
这些知识点对于货轮海员来说至关重要,他们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以确保货轮航行安全、货物安全运送和船员安全,促进海运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船员基础知识

船员基础知识船员的概念各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了船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等,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即狭义的船员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合并设立的方式,把船长与海员统称为船员,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一、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2000年以后该职务基本被取消,由驾驶员代理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二、船员的一般权利与一般义务一一般权利:1、取得工资报酬权2、病残补助金请求权3、受遣返权4、休假权5、获得保险的权利二一般义务:1、忠于职守、服从指挥2、不得随船私运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三、船长的职责一负责船舶的驾驶与管理二负责船舶的安全与秩序三负责在船人员的死亡与出生的证明四负责海上事故的紧急处理五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六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船员的种类甲板部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木工、水手、舵工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事务部:管事事务长、大厨、服务员、船医!注意:船员不是渔工出海捕鱼择业时看清楚船员的职责甲板部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大副: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二副:驾驶任务,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航海图书资料管理三副: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水手长:带领水手进行甲板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水手: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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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各国海商法或船员都有专门规定,已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事项等。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海商法》第三章中队船员做了有限的专门规定。
此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规章,为规范船员市场,保护船员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船员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31 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由此可见,我国对船员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将普通船员和高级船员合并规定的方式。
有的国家海商法或船员法是将船长、船员视为两个概念,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海商法》第32 条规定,“船上、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 33 条还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根据《海商法》第31、32、 33 条规定,构成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需具备三个条件:(一)取得船员资格不论何人,若想成为一名船员(包括第32 条规定的高级船员和第33 条的普通船员),首先必须按照《海商法》第33 条规定,持有海员证和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证书;欲任职高级船员,还必须按第32 条规定,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获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二)受船舶所有聘用或雇佣国际上对船员的使用,有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
采用聘用制的国家,将船员视为船舶所有人的雇员,这只是称谓上的不同。
从法律的层面上看,都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
从船员资格角度上看,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雇佣都是一个必备的条件。
那些虽然具有船员证书,单并未被船舶所有人雇用或雇佣的人,不能称其为船员。
《海商法》使用“任职”一词,是起草时考虑到我国用人体制的改革,有意使用中性词,意包含聘用制和雇佣制两种形式。
(三)服务于船上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船舶的修理人、代理虽然为船舶服务,但不在船上工作;旅客虽然在船上,但不工作,但都不是船员。
船公司的其他职员虽然也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解雇,有的还可能具有船员资格证书,但只是在船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或其他工作,并非服务于船上,这样的人也不能作为船员对待。
作为一名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之所以这样要求,目的在于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凡不具有船员资格的人,便不能享受海商法或船员法中规定的船员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船员的种类和职责我国的船员按职务划分,可分为高级船员(也称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
高级船员包括船长、政委、大副、三副、驾助、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员(如有)、报务员(如有)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高级以外的其他在船服务人员。
按船员的业务部门来划分,又可分为驾驶员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部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
政委是船上的政治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领导驾驶员的工作,又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
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管事是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船员的伙食、供应,以及接待等后勤工作,以及接待等后勤工作。
根据船员职务规则,各级、各类船员必须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三)、船员资格的取得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的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管理,其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务证书。
1978 年 6 月 7 日国际海事组织(IMO )在伦敦讨论制定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 1978;STCW)。
该公约自生效以来,对规范各国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实现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促进国际海上运输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1978 年 2 月 14 日,我国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制定颁布了《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使船员考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对各级、各类船员的考试、证书的印制、颁发、签证和换证、船员的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等,均做了详尽的规定。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是各级海事局。
(四)、船员的配备船员的配备是指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为船舶安排一定数额的合格船员,船员的配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为船舶配备的总的船员定额;二是指船上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数额。
关于船舶定员问题,目前在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曾试图统一全球船员配备标准,但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加之船舶类型各异,技术标准不一,此项工作未能取得成功。
目前,各国只能根据本国的情况,从维护航行安全的角度,确定船舶定员。
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证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我国交通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一下简称《安全配员规则》)。
《安全配员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 总吨( GT)或主机马力 750千瓦( 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了航行期间的配员、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管理、证书的申请与审核发证以外,规则的其他有关规定,还适用于500GT 以上航行于中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籍船舶。
《安全配员规则》按照船舶种类、主机功率、航程、航行时间、航行区域等因素,分别规定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无限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和内河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从而使我国的船员配备标准有了法律依据。
(五)船员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目前尚无《船员法》,有关船员的权利义务,除《海商法》,有关船员的权利义务,除《海商法》第三章的规定外,散见于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海商法》第34 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归纳起来,船员的权利主要有: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工资报酬请求权;病残医疗费、补助金请求权;遣返费用请求权保险赔偿金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
船员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忠于职守、互助合作的义务;保证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义务;维护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义务。
六、船长的法律地位船长( Master , Captain )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STCW公约规定,船长是一种特殊的职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海商法》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船长的权利和职能。
(一)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mand and management oftechnology ),是指船长作为船上作为最高指挥人员,对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所行使的管辖、控制和指导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本条规定开宗明义地确立了船长的此种职能。
船长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事务。
在日益强调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今天,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是船长的重要职责。
船长的指挥和管理船舶的法定职能,是不受外来因素影响的。
例如在引航的情况下,船长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能引航员的介入而解除,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船长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能因引航员的介入而解除,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是这样。
虽然引航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尽谨慎之责,保证船舶安全,但他并不取代船长的地位,此时船上的最高指挥员任然是船长。
法律做出此种规定的意义是:一旦船舶因引领船舶的过失或损害,其责任仍然由被引领船舶的所有人来承担。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能是绝对的。
(二)司法职能船长的司法职能( function of judicature or judicial function )是指制止违法、防止犯罪、维护船舶安全和秩序职能,也称准司法职能。
海上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制止船上违法、犯罪、维持船舶治安的任务只能赋予船长。
如果法律不赋予其此种权利,其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正当行为就有可能被指控为非法拘禁,触犯刑律。
因此,法律将部分司法权赋予了船长,使其行使此种权利有了法律依据。
我国《海商法》第 36 条规定:“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紧闭或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这一规定,即是船长的司法职能的一种具体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
船长所享有的司法权属于一种有限制的权利,船长无权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处理,他在有效的组织了犯罪活动以后,应该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将犯罪嫌疑人连同有关证据一起移交给有关当局处理。
根据《海商法》36条第 2 款的规定,船长在对违法犯罪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以后,应当制作案件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这里所说的有关当局,在习惯上理解为船舶最初到达港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如果船舶在国外,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如果船舶在国外,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的使、领馆。
(三)、公证职能船长的公证职能( function of notarization)是指船长对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权利。
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能由公证机关来行使,但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也会发生诸如自然人出生或死亡等事件,此类事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婴儿出生的情况下涉及国籍的取得;在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财产继承问题。
如果此类事件一律到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于时过境迁,可能影响到公证的可靠性。
为此,法律赋予船长部分公证权,我国《海商法》第 37 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物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这里所说的有关方面可以是最初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海事机关,也可以是驻外国港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