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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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释义

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

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

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2 )、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

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3)、制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

要把规划编制重点从开发建设布局设计转向重视资源保护和空间管

制,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在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区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

领导的责任。

5)、强调建立城乡规划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

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部要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1)、制定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性安排具体化;

近期建设规划的工作重点是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安排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2)、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为了保证区域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保证公共安全,所确定的管制性内容。

3 )、规划管理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

对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可以聘请监督人员加大监督力度,还要加快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

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

3、国办转发《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2 号)

明确上位规划的地位,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

定的原则进行;

要求深入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研究;

转变规划编制方式,采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方式;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对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对规委会的性质、职能、构成与设置、工作程序以及委员的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通过程序化、制度化,强化公众参与和专家决策咨询的作用,在规

划的编制与审批、实施与调整等工作中做到科学、民主决策。

二、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

(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1 )、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1978年至2005年,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到661个。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从40个增加到139个,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26个,小城市从93个发展到296个。

1981-2005年,城市人口从14400.5万人增加到35923.7万人,城市面积从

20.6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41.28万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由7438平方公里增加到32520.7平方公里。

2)、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1978年我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这些镇以县城和工矿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到2005年, 建制镇数量已达19522个,新增的建制镇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是分布广泛的乡村中心,并正在发展成为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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