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涉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日益增多,涉外投资法律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以下是详细案情介绍。
二、案情介绍1. 合资企业成立2008年,我国某市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约定,美国公司出资40%,我国某市出资60%,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利益分配、管理权限等问题产生分歧。
美国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管理层偏袒我国某市,导致其在公司决策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某市则认为,美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且在合资公司经营中存在违规操作。
3. 纠纷升级2012年,美国公司以合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资协议。
我国某市拒绝,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协议。
双方协商未果,美国公司遂向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资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 诉讼过程(1)法院受理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受理了美国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证据交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资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3)庭审庭审中,双方就合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公司虽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行为,但我国某市也存在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1)终止合资协议,合资公司解散。
(2)美国公司退还其投资款项,并赔偿我国某市经济损失。
(3)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合资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
若协议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容易引发纠纷。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6年,A公司决定投资英国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获得B 公司10%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因股权比例、分红、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占B公司10%的股权,因此A公司享有B 公司分红权。
然而,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导致分红问题产生争议。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款已投入B公司,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若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违反投资协议、侵害A公司权益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分红义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A公司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解答
• (1)中方和外方首期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 定。一次性缴纳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分 期缴纳的,第一次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本案中,中方和外方首 期出资仅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0%,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6个月缴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2)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外方以通过许可协 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专有技术出资的约定不符 合法律规定。必须为自有资金、技术等。 •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不符 合法律规定。
案一
• 美国商人路易斯与中国华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 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合资企业合同,其中部分条款如下: •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00万 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分期缴纳出资,中方第一期 出资为30万美元,外方第一期出资20万美元,必须在企业 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 内缴清。 •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厂房 为中方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外方以外币、设 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 司以许可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 (3)为了保护外方投资者的利益,外方可以以合营企业的 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 (4)外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定符合法律规 定,但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 (6)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 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7)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 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解
答
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 双方都减少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合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 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 万美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美元, 美元 , 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了。
解
答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 所以不用偿还 不用偿还。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 担保是无效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 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 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 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案例简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 保人清偿债务。 保人清偿债务。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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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案例: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
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
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
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
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
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①甲公司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
②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③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半年前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应当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④甲公司的股价半年前大幅震荡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根据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应当稳定。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60÷400);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③外方第一期的出资时间错误。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5)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6)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
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
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案例:2008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
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
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
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以下几点不合法:①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本题中,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万美元,而本题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中,合营双方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15%,而不是4个月内。
③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
④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不能出现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均为相同一方委派的情况。
本题中,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因而副董事长就应由中方委派,合同中约定的副董事长可由外方也可由中方委派是错误的。
⑤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题中,该款所约定的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须2/3董事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购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本题中,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的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因占用大量耕地不合法。
根据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均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本题中,甲公司准备于2008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在15日之内进行了通知和公告,时间上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006年6月2日,英国的A公司和境内的B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A、B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
⑵A公司收购B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900万美元。
A公司应当自C 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5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⑶C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00万美元增加至2200万美元,增值部分双方分期缴付,A公司应当自C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50万美元。
⑷C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00万美元。
⑸C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⑹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咨询。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A公司在中国咨询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A公司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⑴根据本题要点⑴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根据本题要点⑵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⑶根据本题要点⑶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交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⑷根据本题要点⑷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⑸根据本题要点⑸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根据本题要点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⑺?根据A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A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答案:⑴?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公司继承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⑵?A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