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契约论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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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之意涵释析

服务型政府之意涵释析

服务型政府之意涵释析作者:刘海兵来源:《柴达木开发研究》2010年第04期自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之后,学界已有关于服务型政府的大量研究成果,这些研究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给予了“服务型政府”不同的诠释和解读。

但服务型政府是基于一国国情基础上的,国情决定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核心和价值取向。

大多数研究注重了从一般层面上诠释服务型政府,即服务型政府的共性。

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政治体制都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在关注服务型政府共性的同时,更要关注个体性、差异性。

本文基于我国政府管理的现状,对服务型政府的意涵作了剖析。

一、公共服务意识:责任行政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和基础是责任型政府,即实现责任行政,不具备责任行政的公共服务意识,服务型政府就无从谈起。

责任行政,换言之,就是指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承担与权力相对应的政府责任。

责任行政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民主政治理论,认为政府的产生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民授权,这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由过去的政府单向控制公民转变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双相互控。

政府履行政府责任,实现责任行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得以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关于政府责任的涵义,学术界仍然众说纷纭。

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其代表作《国富论》里做了详细的解释[1]:第一,“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所有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侮或压迫”;第三,“建立和维持某些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

时至今日,政府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其本质仍与亚当·斯密的阐释相同。

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Graver Staraling)认为政府责任所涵盖的基本价值在于[2]:第一,回应(responsiveness);第二,弹性(flixibility);第三,能力(competence);第四,正当程序(due process);第五,责任(accountability);第六,诚实(honesty)。

_服务型政府_的基本涵义_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_施雪华

_服务型政府_的基本涵义_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_施雪华

/服务型政府0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施雪华摘要:/服务型政府0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民主制度框架内,把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价值体系核心和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的一种政府模式或曰政府形态。

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后工业社会理论、政府职能结构重心位移理论和科学发展理论。

服务型政府在本质上是后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

弄清楚这些问题对当今中国/服务型政府0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启示意义。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后工业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图分类号:D035;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2-03-09作者简介:施雪华,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5)政府是社会的核心治理者,政府的自身性质、组织结构、职能配置和价值导向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政府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¹。

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来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许多学者都进行了可贵的理论探讨。

近年来,人们普遍认为,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府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政府模式。

由此,关于服务型政府的理论研究成了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界的热点。

但是,目前中国学术界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服务型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和理论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基础理论研究,对于推进中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在政治学中,统治是为满足主体利益和需求而限制甚至牺牲客体利益和需求的事务、行为及其过程;管理是为满足主体与客体的共同利益和需求而限制主体和客体各自利益和需求的事务、行为及其过程;服务是主体满足客体利益和需求的事务、行为及其过程。

任何政府都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项职能。

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作为政治统治主体的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需求而采取各种方法与手段,限制甚至牺牲作为统治客体的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需求的事务、行为及其过程;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作为政治统治主体的统治阶级与作为统治客体的被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需求而限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自利益和需求的事务、行为及其过程;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是指政府作为服务主体满足被服务的客体)))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和需求的事务、行为及其过程。

论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以社会契约的视角

论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以社会契约的视角

在 西方漫长的政治与法律 理论 发展 过程 中, 理想 的终极政 坟墓 ” 的管理无处 不在 。然 而随着 管理和社会保障支 出逐年加 府 始终是一个被主要探讨的 问题, 人们 曾从 多种视 角对 其进行 大 , 府 的财 政 压力 也 在 不 断增 加 。 政
研 究。在众多理论 中, 相对而言 更为系统完 善的就 是社会契约
一种 意 见认 为人 们 日常 生 活 中 普 适 次社会大分工促成其 出现 。由于生产力 的发展 , 社会 日益分裂 的 问题 。 当 时 有 三 种 意 见 :
另 第三种 意见 为两大阶级—— 奴隶主和奴隶 。 恩格斯在 嫁 庭 、 私有制和国家 的道德规 范即正义 ; 一种意见认 为强权 即正义 ; 的起源》 中这样说 :这个社会 陷入 了不可解 决的 自我矛盾 , “ 分 认则为, 正义是 强者 和弱者的契约 , 也就是说 , 强者在 与弱者或 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 了这些 次强者在 不断的博弈 中慢慢 明 白: 与其两败俱伤 , 如订立契 不 对立面 , 些经济利 益相互冲 突的阶级 , 这 不致 在无谓 的斗争 中 约, 以便共 同生存下去 。 这可能是最原始 的社会契约思想 。 到了 把 自己和 社会 消灭 ,就 需要 一种表面上 凌驾 于社 会之上 的力 古希腊晚期 , 名的哲学家伊壁鸠鲁进一步提出 了社会契约 的 著
理论。从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到启蒙时期的霍布斯、 洛克、 卢梭 ,
3 .服务型政府是今后政府 改革 的目标 。2 0世纪 8 0年代 ,
随着政府财政压力越来越大 , 政府 陷入财政危机的泥潭。对此
企业家政府 ”政府不划桨而应掌舵 。而 9 , 0 社会契约论 的基本思想一直都没有 中断过对此 的探索 。 7 1 世纪 西方学者提出建立“ 中期到 1 8世纪 , 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大发展时期 , 在这期 间霍 年代罗伯特 ・ 登哈特和珍妮特 ・ 哈特 在合 著的 《 公共服 务》 登 新 布斯 、 卢梭 、 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经过一代又一代的探索 , 论证 中相应地提 出 了政府“ 是掌舵 , 不 而是服 务 ” 的观 点 , 认为服务 演绎 出服务 型政府 的理念 。

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

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

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人民日报)2005年12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宁夏银川市在部分政府机关单位率先启动了“公务员办公定位系统”,在每个办公室门上安装“工作人员去向牌”,并同时公布手机号码和监督电话号码。

这一举措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受到群众的欢迎。

目前,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对如何把握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什么,尚未完全达成共识,这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非常不利的。

基本内涵明确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先要明确服务的内涵与定义。

在汉语中,服务是指勉力去“服事(侍)”他人,后泛指为集体或为他人工作。

在西方,服务的意思是“为他人做有益的事”。

而从服务的过程看,“所有的服务,最低限度有两个人进入角色,一个是服务的消费者,他提出需要,支配‘他人’为满足自己的要求而活动;另一个是服务的提供者,他则是根据‘他人’的要求,即在‘他人’的支配下进行恰当的活动,以达到‘他人’的目的。

所以,服务总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由此,服务型政府要明确两点:第一,服务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公民利益的实现,而不是自身利益的实现。

也就是说政府要将公民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

第二,在政府向公民提供服务过程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是公民意志,而不是政府意志。

就是说,要由广大公民来决定要不要政府服务,服务多少,以及服务什么。

而不是政府想提供什么,人民就接受什么。

三种观点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分析一下目前学术界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服务型政府概念的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也有的学者从政府模式的历史演进角度进行探讨,认为:政府从统治型向管理型再向服务型的转变是一个历史趋势,相应地行政模式也由“统治行政”向“管理行政”再向“服务行政”转变。

服务

服务

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启示一.何为服务型政府?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总结马克思这一理论新发现的实质时,明确指出:绝不是同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针约和决定国家。

政府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源于社会、公众的需要和公意的达成及授权。

基于这种渊源,政府应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民。

服务型政府就是指一种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由政府本位、官本位和计划本位体制向社会本位、民本位和市场本位体制转变;由“无所不为的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传统的行政方法为主向现代的以法律、经济方法为主、行政方法为辅转变;由传统的管制型管理模式向公共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

服务型政府应具备以下特征:一、以社会和公民为服务的核心;二、政府服务的有限性;三、政府服务的公开透明性;四、服务主体的多样性;五、政府服务的法制性。

二.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改革也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推进。

但是,我国政府自身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政府的角色和定不明确,政府职能转变迟缓,出现严重的职能上缺位、错位、失位的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薄弱。

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管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以及腐败等问题严重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重视不够,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等。

总之,我国政府还是在“国家高于社会”逻辑下的管制型政府。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一)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这一点对我国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很有借鉴意义。

尽管过去政府在为社会“掌舵”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它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需要。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哲学经典著作,由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8世纪出版。

该书探讨了社会的本质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原本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与其他人无关,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然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保障自身的安全,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社会。

这种契约在人们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关系,使得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

社会契约的原理是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

按照这一原理,每个人在社会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社会成员之间应尊重和保护彼此的权利,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和共识。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责,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原则,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合法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对于人们理解社会和政治权力的本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了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并为人们提供了思考社会合约的基本原则。

这种思想可以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和公民意识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当今世界,社会契约论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框架。

它提醒我们,社会的繁荣和发展需要人们共同努力和合作,同时也需要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

只有通过遵守社会契约的原则,我们才能实现和谐、公正、持续发展的社会。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对社会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之一,主要观点如下:
1. 自然状态与社会合约: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孤立和无组织的状态中,具有平等和自由的本性。

然而,由于自然状态下存在竞争、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等问题,人们开始考虑通过社会合约来创造社会秩序和政府。

2. 社会合约的意义和目的:卢梭认为,社会合约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自由的社会。

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力,以换取社会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合约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

3. 民主的政府形式: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即人民主权。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君主制,主张人民通过普选代表来行使政治权力,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4. 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卢梭认为,社会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

公共意志是指那些符合整个社会的
最大利益和正义的决策和政策。

政府的决策应该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少数特权阶级的利益。

5. 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卢梭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和财富积累引起的。

他主张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体制,通过适当的红istributive justice(重分配正义)来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

他提出了共有财产的理念,认为财产应该为整个社会所拥有,以确保人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和财富。

总体来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重要性,主张建立一个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

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正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公民社会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论公民社会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论公民社会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一、对公民社会的基本认识。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其原意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

十七至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社会契约理论,以反对君权神授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和确定了“公民社会”的思想内涵与精神实质。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理论则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形成,他们将市场经济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自主领域。

二十世纪以后,葛兰西、帕森斯、哈贝马斯以及科亨和阿拉托等人,通过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不断研究和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去,把民间公共领域和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对于“公民社会”的内涵,各国学者见仁见智,但大体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学和社会学两个层面。

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其“民间性”,即公民社会主要是指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强调它的“中间性”,即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

[1]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

[2]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是指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

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既不是建立在血缘联系的基础之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或者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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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论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摘要:服务型政府应是表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这个推理出发,找到服务,人民,社会,政府这些词之间的具体联系,从而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人民,社会契约论,一政府的产生与人民<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解释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的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我们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①按照社会的发展趋势,由于每个人本身是自由的,不必对他人服从的。

因此每个人所做出的决定于选择也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的,是一种自愿的服从。

接下来,由于自然状态中侵害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的强度超过了每个人为维持该状态所能使用的力量,于是这种原始的个体的状态便很难再继续发展了,人们便产生了一种联合的方式。

但是这样一种联合所有人的方法,他必须用全部力量共同来捍卫个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与财产,使得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但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如同从前一样自由。

就这样每个人交出自己的所有权利给了整个共同体,在现代中,他被称之为共和国或政治实体。

接下来,政府是这样产生的。

由于人类自由行为的动机可归于两种,一种是决定这一行为的意志决定的,另一种则是实施这一行为的力量。

以此类推于政治实体或国家之中,意志之名被称为立法权,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契约论只是赋予了政治实体以存在和生命,而怎样赋予其行动和意志则要靠立法了。

同样法律的产生来源于普遍意志,它是主权体的所有约定,因而立法权属于人民也只能属于人民。

而另一个力量之名被称为行政权,由于这种行政权只是一些个别的约定,超越了普遍协议的界限因而不属于主权体的权限,同时这种主权体并不是大家的普遍性的意志与对象的普遍性因而不属于法律的权限。

因而卢梭认为公共的力量必须具有一个合适的委托者,他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加以运用促进国家与主权体的沟通,在公家中产生类似于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在个人身上的产生的结果。

这就是国家必须有政府的原因,政府只是主权体的执行者而已。

其次关于政府的各个方面。

首先第一点,政府,人民,主权体三者,让我们看看政府实施行政权的具体过程。

政府从主权体那里接受命令,然后下达给人民,同时为了保证这三项可以平衡顺利的进行,必须确保政府与其自身的乘方或乘积等于一方面主权者与人民的乘方或乘积。

注意在这三项之中任意一项都不能任意随意遭到破坏。

在政府中,实施主权体赋予他的权利的成员成为治理者,他只是以主权体的名义交付他们的权利,由于这种转让与社会实体的性质不相容并且与结合体的目标相违背,因而主权体完全有权利随时限制,更改,回收这一权利。

综合之上,“政府只是在人民与主权体的相互沟通中设立在其中间,负责实施法,保障社会与政治自由的一个中间者。

②<二>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说,政府本身并不是天生的统治与控制人民的机构,而是人民让渡出权利要求它们来管理公共事务,并根据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来行使人民赋予给的公共权利,所以政府是一个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

公众赋予它管理的任务本身就是让它为广大的公众服务。

人民的权利作为政府权利的来源必然最后也归于人民。

毫无疑问,政府只是人民与主权体的契约即权利的委托,因而它也就必须为公众服务,因而,服务性也就成了政府的基本属性。

二那么据于此政府对于人民的服务应该是怎样的一种服务呢?<一> 首先,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政府的本质属性是其服务性,政府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

如果人民不需要政府的服务了,那么政府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以上是从民主的角度说明政府的服务的。

同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政府的服务性质也存在吗?答案是存在。

在阶级社会中政府也是具有服务属性的,只是为谁服务的区别而已。

显然,在这种剥削制度下,政府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同时它具有一定的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能。

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而只有无限制的压迫与剥削,最终只会出现如恩格斯所说的两个阶级在无谓的冲突中消灭掉的情况。

<二> 其次,政府应服务于人民一种权利的保障,包括自由权,生命权等生而就具有的权利的保障与平等。

众所周知,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因而这种服务也就成了顺其自然。

而人民作为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就像建造大楼的地基一样,是国家的基础。

再次强调这种生而就具有的权利是为了赋予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保障权利。

当政府中有不合法的行为时,人民就可以有权利去反抗而又不被称为是不合法的,人民可以光明正大的维护本就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且享受自己权利的幸福,每个人不必担心这种权力会增加或减少,因为这种权利是天生的。

只是在政府的统治服务下,更有了一个保障的机会。

<三> 最后,则是政府对人民的具体服务内容即政府职能,一个政府必然有很多任务,经济,政治,国防,文化,社会等方面都需要为人民提供保障与福利。

其中有的是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有的是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的。

政府从国家的各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加强政府内部的工作效率,维持政府工作的廉洁,创建一个有能力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众对人民的服务力度与广度,真正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人民的核心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政府是为人民提供私人或者社会不愿意提供的或是没有能力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组织。

三那么什么是服务性政府呢?<一> 首先《新华词典》的解释,“服务是为一定的对象服务。

”③政府在《辞海》中的解释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④在《布莱克维尔的政治学百科辞典》中解释为,“就其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其正式的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与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

”⑤这些功能在广义上相当于立法,行政与司法功能。

显然前一个解释是从狭义的角度诠释政府的含义的,而后一种更为全面。

服务型政府从其理论上理解要求将政府与服务联系起来,并且要求其服务。

但在历史的发展中从政府产生之日起,它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而是作为强势的统治阶级剥削压榨人民的工具,获取自己的利益。

政府的服务属性被人民遗忘到了角落,人民丝毫没有感受到政府的服务属性职能,反而成了人民的枷锁。

就如马克思所说,政府成了社会之上而对人民进行的镇压与控制的机构。

但在民主制度的国家中由于人民拥有管理国家的事物的权利,所以人民对于政府的约束力与控制力也相应的加强了,政府就不能在只顾自己的权利一意孤行的行动了,必然也就会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了。

由此可看出,政府和服务在民主制度的国家,是可以紧密结合起来的。

<二>那么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第一点.服务型政府必须是遵从人民意愿的民主政府。

在政府的起源中我们提到过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因而政府的施政出发点必须是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征得人民同意,其施政过程必须是由人民呢监督,其施政结果必须是由人民检验,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样的只有在民主制度下的国家中,人民才拥有对政府事务进行管理的能力,政府才会受到人民的控制并且对人民负责。

在这样的制度下,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一旦政府施政有错误之处,人民可以质问政府或改变政府而组建新的政府。

这样才可以保证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宗旨与目标。

如果人民无法用权利去保障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那么服务型政府就只是纸上谈兵。

民意应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参考。

一方面,“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应该是以公民为焦点的,应该是建立政府依公民的意志而行动和公民向政府问责的制度,政府的行动路径应该是由外向内的,即公民的期望决定政府决策的设计蓝图,公民的需求决定政府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内涵,公民的满意度决定政府决策执行的成效,公民的评价决定政府政策变迁的方向。

因此民意在服务型政府应是主导施政的主要因素。

”⑥但是另一方面,虽然民意可以左右政府的施政,但是民意实现与行动是靠政府才能达成的,没有政府将其付诸实施,它终究只是一个愿望。

因此民意的达成是离不开政府的。

从这两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与民意之间不是简单地纯粹的控制关系。

”⑦由于政府本身是为公共服务的,因此就必须处理好与公共的关系,经常回应公众的要求与愿望,主动解决好服务的问题。

因此,服务型政府必须是政府与公众经常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

第二点.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并且履行法律义务的法治政府。

社会契约论中谈到法律是赋予政治实体行动和意志的,政府是人民权利的委托,人民在社会契约中让渡出多少权利,那么政府则提供什么权利的服务。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民让渡出权利的多少是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体现的。

”⑧一方面,人民自愿让政府为其提供服务,而这种服务的质与量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与程序让渡出来的。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没有人民通过让渡形成的发了法律的授权,那么政府就无法随便决定哪些该服务,哪些不该服务,同时政府也无法强迫人民接受人民未让渡的部分。

总之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众服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政府不能随意的增加或减少服务。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而普遍意志总是正确的。

人民赋予政府应该为公民与社会服务的职责,那么政府就必须严格履行其义务,而且必须主动为人民服务履行其职责。

如果政府没有为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那么政府就应该承担其失职和不作为的法律的责任,人民也有权利质询政府。

因此服务型政府代表着的是一个人民可以质询责问的政府,“只有人民可以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政府才可能是服务型政府。

”⑨因此在法治条件下,服务型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

第三点,服务型政府的所有作为都必须体现在为民兴利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上,它是人民利益至上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施政目标从表面上看由机关和官僚的决策决定,但是其背后是民众的希望和合法期待来决定。

服务型政府对公民和社会提供服务既要考虑法律的规范又要考虑是否对人民有好处,是否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设置程序时,考虑这样做是否便利了老百姓,是否节约了人民办事的时间与金钱,是否有利于群众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时间去创造财富,是否有利于群众最方便的解决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人民是否有这样的认识能力经济承受能力,总之做任何事,采取任何方式时从人民是否拥护,人民是否赞成,人民是否高兴出发,所有作为都应为群众的利益与社会的发展服务。

因为衡量一个服务型政府是否优秀的是行动而非宣言。

一个服务型政府是否合格是需要接受人民监督的,是靠人民去审议与评判的,是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

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是一个无私利的政府,它唯一的利益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以人民的利益为至高无上的利益。

关于政府私利的问题,在社会契约论中,政府是作为一个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沟通者,是人民权利的委托者,因而政府本质上是不应该有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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