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企业债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目录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特殊规定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 (2)2.(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7月) (5)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 (9)4.(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2011年2月) (1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 (12)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47.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信用建设的最新通知 (16)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23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4)1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2712.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30)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 (32)1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 (35)1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 (46)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特殊规定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国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新整理金融融资政策文件内容梳理分类汇总

16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2017.06.02财政部《通知》就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进行了工作安排,包括规模、实施方案、部门配合、信息公开、资产管理、偿债责任等。
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因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17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2017.06.26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办法》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该《办法》是继推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又一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的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再迈新步伐。
更重要的是,它将终结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旧有模式,让政府举债融资修建收费公路有法可依,不能再“任性”而为。
主要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对应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
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18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2018.02.24财政部围绕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针对限额分配、工作加速、信息披露公开、完成存量债务置换、项目管理、债券品种等做了具体安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要充分体现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超越财力实际将上级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过多留用本级或下达下级,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其偿债能力相匹配。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国务院发文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中国政府网2010年06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
在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通知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国金证券报告显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而不是自身项目的现金流。
在统计的地方融资平台的余额中,大概有75%与土地挂钩,剩下的25%仅仅靠地方财政支撑。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参阅资料目录政策法规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8)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2)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14)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18)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2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二、部委联合行文: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三、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四、银监会发布: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六、其他部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来源:高杉LEGAL。
国家对融资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融资,是指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金融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证券发行、信托、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国家对融资实施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稳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必须遵循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融资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融资主体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融资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金融机构从事融资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第八条融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融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融资产品管理第十条融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具有明确的融资目的和用途;(三)风险可控,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四)信息披露充分,透明度高;(五)操作流程规范,便于监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行融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融资产品应当明确融资主体、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资条件等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融资产品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融资。
第四章融资渠道管理第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贷款;(二)证券发行;(三)信托;(四)租赁;(五)融资租赁;(六)保理;(七)委托贷款;(八)其他合法融资渠道。
“35号文”后城投将迎来“大逃杀”?“35号文”解读汇编助力城投卷赢周期

“35号文”后城投将迎来“大逃杀”?“35号文”解读汇编助力城投卷赢周期去年国办密文发布的“35 号文”(《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化解的要求。
各类融资渠道趋于收紧,对城投当前的投融资和未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时间各种信息泥沙俱下,如管中窥豹,只得一斑。
那么神秘的“35号文”究竟有哪些内容,本期资讯通过对各类文件的甄别整理,结合近期多地调研访谈,形成35号文政策内容汇编,以供参考。
一、“35号文”要点1、目的与背景:该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等地方债务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强调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落实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案,严格控制增量债务,稳妥处置存量债务。
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等。
3、融资平台债务定义与范围:明确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排除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4、债务风险化解措施:提出多种措施,如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支持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特别关注重点12省份。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5、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管控。
6、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常规化债务监测机制、完善市场敏感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7、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政策的优化。
8、组织保障: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组织保障和责任。
9、“35号文”对于城投平台分类未来地方国有企业将被划分为三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普通国有企业,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融资政策。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20〕4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融资平台公司:为加快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要求及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的意见》(鲁财债〔2020〕17号),结合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关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本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国资部门代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对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模式、治理结构、融资规模和偿债能力加强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形成统一管理、协同高效的统计监测机制,对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目录管理,建立资产和债务情况动态统计制度,严防融资平台公司隐性债务风险。
济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帮助融资平台公司提升市场化融资能力。
各级融资平台公司要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融资平台公司资产与债务变动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目标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增强融资平台公司“造血”功能,有序消化存量隐性债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融资平台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模式,全面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任务,切实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三、发改委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四、银监会发布: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
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
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
五、财政部发布:
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
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六、其他部门: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
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
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
来源:高杉LE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