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____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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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

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1)集合。

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

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2)维护。

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

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3)分配。

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特征:(1)持续性。

(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

(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构成:(1(2(3行政关系: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常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中央规章 + 地方性规章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又称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⑥正式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⑴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⑵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⑶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所作的解释⑷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解释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非正式渊源:①法理和惯例法理:法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②判例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确认法律原则,从而形成行政法渊源二、行政法的特点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控权形式特征: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原因:调整范围广泛(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规范的性质繁杂;规范的变化频繁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法源多种多样;具体行政关系易变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并存行政实体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行政程序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程序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三、行政法的效力广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法的效力: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此处指狭义)1.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
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 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 作用。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的存在并 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具备 这样几个基本前提: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
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
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
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
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 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 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 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 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
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 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 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 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 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 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 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 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职权。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 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 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 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 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 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____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范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____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范文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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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二、五种法源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与惯例。

4、行政法理。

5、、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九、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要求:1、比例原则。

[①妥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2、依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

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第六节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涵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1、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管理机关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2、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与部门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与专业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一般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四、行政机关的主要手段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行署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无利害关系。

(2)具备资格。

(3)具有基本设备和条件。

2、范围:(1)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如工会、妇联、文联、律师协会。

(2)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政职能的场合(即执行本身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征:(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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