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稽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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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税务稽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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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满干货: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

满满干货: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

满满干货: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十大重点自查清单一、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第二,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第三,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二、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企业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最初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要求缴纳增值税,后来财税〔2017〕58号重新做了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谈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谈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谈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毕业目前建安市场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多样,较为普遍形式的是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临时拼凑的施工队挂靠有资质建安施工企业,纳税主体则是以被挂靠企业按工程全额向税务机关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而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不纳入被挂靠企业核算,仅向其交纳部分管理费,由此而形成的建筑利润和个人所得就不知所终了,更不要说缴纳税款尽纳税之职,违背了谁取得应税收入谁纳税的立法精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经济收入的增长,近几年哈密地区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增建、商品房大面积开发,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投入的逐年加大,带动我区建筑业在整体税源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地位日益突出,成为地方税收不可忽视的增长点.虽然建筑行业有了长足、迅猛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区最重要的税源之1,但由于建筑行业经营、核算、管理的复杂性,目前税务机关还缺乏对其采取有效的税源控管手段.本文就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的发现问题谈个人的看法 1、建筑业税收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1)建筑业票据使用、帐务处理不规范,计税依据不真实 1是无法提供有效的发票凭证.由于建筑业原材料主要采购对象是个体私营企业,其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不能及时或者根本不愿开具正规发票,造成企业会计凭证中存在用其他票据和大量白条充抵成本的现象 2是有效发票中的金额混乱,发票开具日期与当期不符.由于建筑商"3角债"的困扰,不能及时材料供应商付款,当期无法取得发票,面临检查只能临时找供货商补开发票,且所开发票包含的金额并非全部为所附凭证上的材料金额,或多或少,还可能包含前期或后期的材料金额,造成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的合理成本支出的真实数据很难确定 3是建安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现行营业税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现实中往往是总承包人工程中标后,大部分自己并不从事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低或无资质、规模较小的施工队,这些建安企业只收取管理费.1个承包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或者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且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己的帐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税款流失 4是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营业税缴纳不准确,而且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 (2)建筑业中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多目前检查情况看,我区建筑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业主纳税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的企业业主为自己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如为企业业主支付的私家房、私家车款项,子女保险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家属游览观光费用,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同时有很大1部分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 (3)对在外地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纳税情况缺乏有效控管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企业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不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这些纳税人也很少主动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依法缴纳税款,使得这1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尤其是1些中、小施工企业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4)难以确定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目前建安市场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多样,较为普遍形式的是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临时拼凑的施工队挂靠有资质建安施工企业,纳税主体则是以被挂靠企业按工程全额向税务机关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而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不纳入被挂靠企业核算,仅向其交纳部分管理费,由此而形成的建筑利润和个人所得就不知所终了,更不要说缴纳税款尽纳税之职,违背了谁取得应税收入谁纳税的立法精神 2、建筑业税收稽查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建筑业的涉税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1、加强应税票据管理.凡收取的预收款项,必须开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并依法申报纳税;对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砂、石等建筑材料,1律不得税前扣除,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那些帐证不健全,不能准确计算成本费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2、加强对分包工程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对总承包人分包、转包的营业额,必须要有完整的合同协议和合法的扣缴税款凭证,堵塞分包工程纳税人偷、漏税渠道 3、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查有问题的纳税人必须依法严惩,做到查在实处,罚在痛处,对那些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为其涉税违法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2)发挥协税、护税作用,搞好税收控管 1、争取得到工商、城建、土地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共同整顿建筑行业的税收秩序 2、与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部门建立代扣代缴税款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以税务部门为中心,各代征单位为射线的税收管理网,以达到税收的有效控管 3、根据目前建筑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特点,建议将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统1为纳税人取得预收工程款的时间,先按预收工程款征收(预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后1次性汇算清缴 (3)从政策上进1步明确建安企业纳税人对普遍存在的施工队挂靠有资质的建安企业,且收入成本均不据实在公司帐上核算的情况,明确挂靠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既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即只有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纳税人,又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能够进1步规范建安市场税收征管秩序 (4)加强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 1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提高建筑业纳税人和个人的税收法制意识;另1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以案促管.既要提高群众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建筑安装行业的偷税行为,又要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税务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要通过税收稽查行为,增大纳税人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损失成本在内的偷税成本,从而促进建筑安装业税收、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

税务稽查知识点总结

税务稽查知识点总结

税务稽查知识点总结一、税务稽查的概念及作用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缴款和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的税收管理活动。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预防和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的安全和稳定。

二、税务稽查的原则和程序税务稽查的原则是依法稽查、勤勉稽查、公正稽查、效率稽查。

税务稽查的程序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总结等环节。

稽查计划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制定的稽查目标、范围和计划;稽查准备是指对要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搜集;稽查实施是对要稽查对象的财务、账务和资料进行检查和核对;稽查报告是对稽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书面报告;稽查总结是对本次稽查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税务稽查的对象和范围税务稽查的对象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代理人、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稽查范围包括涉税资料、税收业务、纳税申报和纳税缴款等方面。

四、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核对、谈话记录、询问笔录和书证取证等方式。

稽查技巧包括选择适当的稽查对象、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问题、合理分析判断、客观公正处理等。

五、税务稽查的注意事项税务稽查要注意依法稽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守税务机关机密、确保稽查质量和做好稽查档案管理等。

六、税务稽查的责任和义务税务稽查人员要履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稽查权力和秉公办稽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七、税务稽查的风险与对策税务稽查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合规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等。

对策包括加强风险防范、改善税收政策环境、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和强化税收宣传教育等。

八、税务稽查的技术支持税务稽查还需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推动税收管理现代化。

以上就是关于税务稽查的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讲解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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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案例
11.某房地产企业合用单位税额错误少缴城乡 土地使用税案
政策点: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单位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旳告知》( 财税[2023]186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旳告知》(财 税【2023】152号) 《有关落实执行省政府〈有关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原则旳告知〉几种详细 问题旳告知》(青财税【2023】007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调整市 内四区城乡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旳告知》(青地税发【20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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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案例
12.某生产性出口退税企业不按要求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案
政策点:免抵退税、外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品实施免抵退方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旳告知》(财税[2023]25号) 《国务院有关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旳告知》(国发[2023]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有关问题旳告知》(财税[2023]103号)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几种详细问题旳要求》(财税【198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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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案例
3.某企业购置购物卡虚列管理费用少缴税款案
政策点:企业所得税列支与个人所得税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旳有关旳、合理旳支出 《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条(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二十二条(不得虚 开)、四十一条(造成,没收、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际发生旳经济业务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促销展业赠予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旳告知 》(财税【2023】50号)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其他突出问题:低价售房、独立董事费、承担个人费用、利息 分配不支取等等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检查和核实的活动,是保障税收征收的重要手段。

税务稽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既需要熟悉税法法规,也需要了解财务会计知识,还需要具备高超的审计技能和沟通能力。

本文将从税务稽查的定义入手,介绍税务稽查管理的要点,旨在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掌握税务稽查管理知识。

一、税务稽查的定义税务稽查是以税收征收为目的,对纳税人的财产、账簿、资料、凭证等进行检查核实的行为。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合法和及时性。

二、税务稽查的类型税务稽查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行政稽查、事先告知检查和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下的查补核销。

1. 行政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征收需要,对其财产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活动。

2. 事先告知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事先对纳税人进行通知并告知其需要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方式,然后进行核查。

3. 查补核销: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相应税务登记、涉税事项未履行相应义务或违规行为等情况,对其进行查补核销。

三、税务稽查管理的要点1. 税务稽查管理的法律基础:税务稽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

2. 税务稽查人员的职责: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时,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性。

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可靠的证据材料,判断纳税人的税务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关键稽查点的识别:在进行税务稽查时,需要明确关键稽查点,同时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工作,从而更好地提高稽查效率和效果。

4. 稽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在进行稽查工作时,需要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稽查方案,考虑时间、人力、物力的分配,确保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5. 案件处理及风险控制: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需要做好案件处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确保稽查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建筑企业税收检查方案

建筑企业税收检查方案

建筑企业税收检查方案建筑企业税收检查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建筑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税收违法行为,如虚开、偷漏税、骗取税收优惠等。

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合规水平,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制定建筑企业税收检查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税收检查机制,提高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的检查效果和税收征管水平。

通过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合规监管,促使企业依法纳税,减少税收违法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1. 检查对象:所有注册的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建筑咨询公司等。

2. 检查范围:(1) 纳税申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申报了与建筑业相关的各项税款。

(2) 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 资金流向和业务往来:检查企业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 报表真实性:检查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 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滥用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1. 抽查式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建筑企业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定期检查:对于涉及建筑业重要税收问题的企业,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税收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

3. 线索反映的检查:根据税收线索,对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1. 税务登记状况核查:核实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包括税务登记号码、税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 审核凭证材料:检查企业的税务票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核算凭证,核实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3. 业务往来核实:核实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

4. 财务报表核对: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新规下税务稽查稽查重点(财务必看)

新规下税务稽查稽查重点(财务必看)

新规下税务稽查七大稽查重点税务稽查七大稽查重点01|虚开发票现在国家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02|公转私《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03|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4|增值税零申报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5|虚列人员工资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0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07|税负率异常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一、税务局能翻多少年旧账?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机关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你们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没有申报,造成没交或者少交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3年内的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5年。

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你补交3年以内所欠的税款,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

如果你们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那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缴税款。

都记住了吗?当税务稽查来的时候,你就可以用期限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二、税务局为何查?首先,税局并不是想查谁,就查谁。

税务稽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税务稽查的稽查对象来源,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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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建筑企业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最初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要求缴纳增值税,后来财税〔2017〕58号重新做了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三、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按照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栗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三种情况均可能遇到,但二和三更为多见,实务中尤其是购入产品对外的无偿赠送,在会议中的赠送,业务推广宣传中的赠送礼品都需要按照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

六、是否正确处理兼营与混合销售业务兼营与混合销售是增值税中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概念,简单界定分析如下:1、兼营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兼营的理解关键是不同的经营行为,因此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应分别按照各自的税率或征收率交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行为。

有两次意思,一是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而不是两项;二是必须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如果是两类货物或两类服务就不属于混合销售。

既然是一项销售行为,那么无论如何核算均应当统一按照主业缴纳增值税。

3、特殊情况建筑业常常遇到的是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呢?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中对自产货物附带安装做了特别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又在11号公告基础上对设备情况做了特殊规定,政策屡次调整导致实务中一片混乱,也恰恰是建筑企业容易出错的地方,我在这里将判断的关键点聚焦在是否自产货物和是否机器设备两个重点,重新将增值税处理汇总如下:建筑企业在混合销售与兼营问题上最常见的风险不是对外开具发票,而是取得发票风险,在采购设备、材料并取得安装服务时,一定要谨慎判断,这是目前所有的六类可以抵扣进项的发票或特殊票据,但企业更容易出现问题的确是五类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或者业务,我将其整理如下:1、增值税链条中断不能扣增值税是一个抵扣链条,在每个产业链的上下游环环抵扣,构成增值税链条。

但在链条中有些地方抵扣是中断的,如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环节;一般纳税人特殊业务简易计税环节;免征增值税环节等。

这些环节上的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用作职工福利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扣简单来说,外购产品或服务用作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为从增值税角度,虽然是职工福利,其实属于集体消费,增值税到了消费环节不可以抵扣。

实务中的福利品、福利设施、集体福利服务都不可以抵扣进项。

3、用作个人消费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扣企业支出中有一些支出同个人消费无法完全分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依然属于到达消费环节,如交际应酬活动、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四类服务被增值税认定为个人消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需要注意这里的逻辑同企业所得税完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不可以税前扣除。

4、非正常损失不能扣增值税认定的非正常损失包括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这两类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企业,因此不能抵扣进项,如果已经抵扣过后面又产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也要在损失发生当期转出。

典型的如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违章建筑的拆除等。

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正常扣除。

5、贷款服务不能扣这个是比较奇怪的规定,并没有十分充分的理由,但现行税法不能抵扣进项,即使银行开具了专用发票。

对于很多资金密集型企业而言,资金成本不能抵扣进项带来增值税的巨大损失。

但目前政策的确如此,未来增值税改革我们预判会发生变化。

在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稽查中,是否将不能抵扣的进项做了抵扣,是检查的重点,也是最常见到的风险点。

八、是否正确划分不同计税方式进项税额的分配比例建筑业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两种计税方法的并行,不仅仅是新老项目并行,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和大包工程也可能并行,这导致了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在建筑企业的同时存在。

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讲,如何在两种不同的项目中进行分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风险点,我将所有可能带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务分为三大类别:1、成本类进项成本类进项应区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明确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明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则可以抵扣。

财务人员需要同采购、工程和相关部门人员沟通,注意在业务谈判、合同签署和票据取得上区分两类项目,如果是共同用于两类项目的成本,也应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将实际用于老项目的的部分进项转出。

2、费用类进项既然是费用,通常意味着无法准确在两类项目之间进行划分。

按照本次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每个月在发生费用进项抵扣时,应按照两类项目当月收入比例进行划分,将简易计税项目收入比例对应部分进项转出。

一般计税项目收入对应部分正常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仍然是取得票据时尽可能取得专票,认证后按照比例转出即可。

3、资产类进项资产类进项涉及不动产、工程机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资产通常是整个企业共用的,很难准确区分两类不同项目,那么是否也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划分并作进项转出呢?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这里的资产除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外,均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全部进项可以抵扣。

相比较成本和费用类进项,资产类进项这一特点非常有意思,需要财务在处理中进行关注。

在建筑企业税务稽查中,成本类与资产类的进项税额相对清晰,容易出现失误的是费用类进项,是否按照当期收入比例进行计算扣除是检查的重点。

九、是否出现资金流、合同与发票不对应情况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虚开嫌疑,除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外,检查的关键在于合同与资金流和发票的一致性。

其中合同与发票必须保持一致,任何情况下这二者不一致必然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但资金流往往比较复杂。

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文件的初衷其实是为了避免企业设计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

通过紧盯资金流与发票的关系监控交易真实性,这当然也是以票控税的题中之意。

但绝对的标准必然带来绝对的问题。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必然突破资金流的限制,对于这些突破,是否一定存在风险?建议企业对资金流的检查按照以下思路实施:1、检查是否有资金流?是否长期挂在应付账款或者以其他应付挂账,实际并无真是资金支付?2、如果有资金流,资金流是否对应,包括支付方的检查和收款方的检查?3、如果支付方或者收款方同合同和发票不一致,检查是否具备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否则可能被怀疑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实务中,如销货方代收运输费用,特殊业务的代收代付,债务重组中的资金流对冲都有可能出现,出现资金流的不一致并非一定有问题,但无法证明正式性和合理性的不一致通常有问题。

当出现不一致时,企业需要预先准备相关证据,避免出现检查风险。

十、是否正确审查取得发票的格式与规范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稽查的核心证据,也是企业入账的核心证据,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企业财务,在审查发票时,都需要关注以下要点:1、发票基本格式的审查包括日期、单位名称、税号等基本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准确,盖章是否正确清晰等;特殊发票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备(如建筑业发票要求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涂改等痕迹等。

2、发票交易类型与税率的审查不同性质交易活动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企业取得的发票明细是否同合同约定的交易性质一致,税率是否同交易性质一致等。

3、特殊类型发票要特别关注——差额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和行业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开具;——不征税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开具情况,如建筑业预收款发票,房地产预收房款发票,预付费卡发票;——免税发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是否格式正确;——红字发票:是否符合红字发票条件,是否和蓝字发票互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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