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框架指引-上海宝山区民防办公室

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框架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部分编写导则 (2)一、编制目的 (2)二、编写对象 (2)三、适用范围 (2)四、实施方法 (2)五、编写框架 (2)六、其他说明 (5)第二部分实例选编 (6)一、上海迪美购物中心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6)二、达新大楼地下仓库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23)三、上海音乐广场分车库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40)四、新凤城小区地下车库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58)五、企业天地物业管理办公室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70)六、星远旅馆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87)第三部分表格样张 (98)一、应急管理情况登记表 (98)二、应急情况处置登记表 (99)第一部分编写导则一、编制目的为落实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规范应急处置基本程序,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事故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规和上海市、各区(县)两级《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组织编写《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二、编写对象本市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
其主要业态为商业、娱乐休闲服务业、旅店业、汽车库、生产车间、仓储、办公场所等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地下空间。
三、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与市、区县两级《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一致。
四、实施方法由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防办)编写框架指南,各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县民防办)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实施。
由各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编写并报所在街道、镇政府备案(附电子版)。
五、编写框架【标题:单位和规程全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工程概况:【写明地下使用单元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出入口和应急疏散口等情况】灾情预测分析:【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灾情、事故实际情况进行简要的预测、分析。
2024年应急避难所建设施工方案(安全性与可及性设计)

《应急避难所建设施工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建设应急避难所成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应急避难所的建设旨在为周边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的避难场所,具备良好的安全性与可及性设计,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二、施工步骤1. 场地平整对选定的场地进行清理和平整,去除杂物和障碍物,确保场地平整坚实。
例如:使用推土机和装载机等设备,将场地内的土堆、石块等清理干净,然后进行碾压,使其达到设计要求的平整度。
2. 基础施工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基础施工,包括地基处理、基础浇筑等。
如:采用强夯法对地基进行处理,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然后浇筑混凝土基础,确保基础的稳定性。
3. 主体结构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主体结构的施工,包括搭建钢结构框架、安装墙板等。
例如:选用高强度的钢材搭建框架,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安装防火、保温的墙板,提高避难所的舒适性。
4. 配套设施施工进行水电、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的施工。
如:铺设给排水管道,安装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确保避难所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5. 装饰装修对避难所进行内部装饰装修,使其更加美观舒适。
例如:涂刷环保涂料,铺设地面材料,安装座椅等设施。
三、材料清单1. 钢材:用于搭建主体结构框架。
2. 混凝土:用于基础浇筑和地面铺设。
3. 墙板材料:防火、保温的墙板。
4. 给排水管道:用于供水和排水。
5. 照明灯具:提供照明。
6. 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流通。
7. 座椅等设施:提供休息场所。
四、时间安排1. 场地平整:[具体时间区间 1]2. 基础施工:[具体时间区间 2]3. 主体结构施工:[具体时间区间 3]4. 配套设施施工:[具体时间区间 4]5. 装饰装修:[具体时间区间 5]五、质量控制1.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例如:对钢材的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等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

xxx:xx.xxx ArrayA 90备案号: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 xxxx-2011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Standard for Setting up Signs at Emergency Shelters(报批稿)2011- xx-xx发布 2011- xx-xx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目次前言 (IV)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标志 (1)5 标志设置的原则 (13)6 标志的构造 (13)7 标志的反光与照明 (13)8 标志的颜色及标志中汉字、阿拉伯数字、拉丁字大(小)写字母 (13)9 标志的制作 (13)10 标志的设置位置 (13)11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13)12 建筑物内应急导向标志 (13)附录A (14)中文名称索引 (18)英文对应词索引 (20)IIIII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章条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民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瑞龙、郦璐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V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供公众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的标志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近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3-2008 安全色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10001 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5566.1-2007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2009应急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6903.1-2008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沪民防[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民防〔2012〕53号)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要求,切实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我办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实际,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区县,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96号文)要求,结合市民防“十二五”规划相关部署和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社区民防建设各项工作,现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目标“十二五”期间,本市社区民防建设要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到2013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居委(村委)会社区民防工作基本达到“工作有人抓、经费有保障、各项任务能落实”的要求。
到2015年底,全市各社区达到“组织健全、预案规范、设施齐全、队伍精干、教育普及”的目标,社区民防建设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二、基本原则(一)巩固基础与创新发展兼顾。
要坚持固强补弱,巩固基础;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推动社区民防工作规范发展。
(二)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
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有计划、分阶段抓好场所、设施、器材等硬件建设;同时要完善制度等软件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民防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沪府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
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
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
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
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
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号】沪质技监标[2011]190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1〕190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528 -2011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沪民防[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6]7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程序,保证民防规章草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民防规章草案,是指已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本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送审稿或者建议稿。
第三条(规划、计划)民防规章草案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法制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会商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规划或者计划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法研究)相关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制定民防规章草案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意见,经法制处听取意见和研究审核后,进行立法研究。
立法研究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可以委托有关专业组织承担,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第五条(组织起草)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应当成立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
起草工作班子由法制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照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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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DG/TJ08-XX-XXXX(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目次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场地选择3.3 设防要求3.4 应急保障要求4 平灾公用设计5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2 应急管理区5.3 灾民安置区5.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5 应急医疗卫生区5.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7 应急垃圾储运区5.8 应急物资储备区6 应急交通设计6.1 应急出入口6.2 应急道路7 应急消防设计7.1 应急消防设施7.2 应急消防通道8 应急建筑设计8.1 建筑设计8.2 结构设计8.3 建筑设备与环境9 避难设施设计9.1 电气设计9.2 给水、排水设计9.3 应急标志标牌设计10 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1 竖向设计10.2 种植设计附录A引用标准名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ContentIntroduction1 General Notes2 Terminology3 Basic Provisions3.1 General Provisions3.2 Site Selection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3.4 Emergency4 Function Conversion Design5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5.1 Emergency Zoning Plan5.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5.3 Refugee Placement5.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5.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5.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5.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5.8 Emergency Reserve Area6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6.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6.2 Emergency Road7 Emergency Fire Control7.1 Emergency Fire Control Facility7.2 Emergency Evacuation Route8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8.1 Architecture Design8.2 Structural Design8.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9 Refugee Facility Design9.1 Electrical Design9.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9.3 Emergency Sign Design10 Grading and Planting Design10.1 Grading Design10.2 Planting DesignAppendix AReference ListTerm InstructionProvision Statement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1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十章和一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应急交通设计;6.应急消防设计;7.应急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9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 平灾设计;附录A。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邮箱:zxb@),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善华、鞠晓丹、张希波、李云辉、陆宇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沈晓苏、周鸣放、汪军、施建明、叶森森1 总则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规范、推动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观,确保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
1.0.3 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为地震、战争等破坏性灾害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利用城市绿地、开放型体育场、学校操场、广场等室外场地空间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同时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
2.0.3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并配置了应急配套设施,同时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室内场所。
2.0.4应急避难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出入口通道。
2.0.5应急避难通道 emergency evacuation passage指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道路。
2.0.9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 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可供人员避难的、配套保障设施设置的以及应急通道和出入口区域等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
2.0.1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有效避难面积。
2.0.11次生灾害 secondary disaster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其他灾害。
2.0.12城市绿地 urban green space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上海市总体规划、上海市综合防灾减灾的专项规划为依据。
3.1.2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贯彻因地制宜、平灾结合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设施,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保证安全、便于管理、与环境协调等要求。
3.1.3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难规模、开放时间可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三种等级。
3.1.4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且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1.4-1、表3.1.4-2的规定。
表3.1.4-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表3.1.4-2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3.1.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包括:应急功能分区设计、应急交通设计、应急消防设计、应急建筑设计、应急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还应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
3.1.6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需求,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避难场所最长开放时间3.1.7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1.8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大树及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其应急避难功能的设置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规定。
3.2 场地选择3.2.1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等室外公共场地进行设计。
3.2.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室内地铁车站等公用建筑,或可选择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进行设计。
3.2.3应急避难功能区的选址及应急避难设施的分布应符合以下的规定:1 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等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
2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
3 应急功能区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4 应急功能区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
5 应急功能区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
6 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
3.2.4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选择存在发生地震断裂影响地段的建筑作为应急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建筑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 应急避难建筑所在的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处理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7度(0.10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照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
2)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3 应急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符合第6章应急消防设计的要求,并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口,在出入口处应设有与避难规模相应的集散空间。
4 应急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3.2.5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