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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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距),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柳州北部生态新区中房绿景棚户区

柳州北部生态新区中房绿景棚户区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中房绿景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二〇一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1)1.1指导思想 (1)1.2基本原则 (1)第二章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3)2.1项目实施背景 (3)2.2项目实施必要性 (6)第三章项目概况 (8)3.1改造范围 (8)3.2改造规模 (8)3.3安置方式 (8)3.4安置规模 (8)3.5项目实施模式 (9)第四章拆迁补偿方案 (10)4.1补偿依据 (10)4.2安置方式 (10)4.3补偿方案 (10)第五章项目总投资及项目预算 (13)5.1估算依据 (13)5.2项目投资概算 (13)5.3资金筹措 (20)5.4项目预算 (20)第六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22)6.1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22)6.2项目资金管理 (22)6.3项目风险管理 (22)6.4项目建设进度 (23)第七章采购方式 (24)第八章效益分析 (25)8.1社会效益 (25)8.2经济效益 (25)8.3环境效益 (25)第一章编制依据1.1 指导思想以改善棚户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尊重群众意愿,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切实改善城中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使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和城市发展成果。

1.2 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原则项目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确定的安置补偿方案,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

2.统筹兼顾,城乡共同发展原则坚持全面规划、整片改造、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从城中村全体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工作入手,推进人性化安置,合理安排拆迁补偿,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城中村村民的最根本利益。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6号 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市(县) 绩效自评报告。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 1-2 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市(县)上年 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于每年 2 月 28 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 门印章),分别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 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内容,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统一组织 实施全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绩效评价实施细 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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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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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 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 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目的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作用,健全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业主住用安全,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柳政发〔2016〕16号)要求,对列入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58件之一的《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0〕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使实施了近六年的暂行办法升格为正式办法即《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必要性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此后,我国各地相继修改出台了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如深圳于2010年出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重庆于2011年出台《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区内如南宁市已于2009年9月23日出台《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4月14日出台,实施至今已6年。

部分已交付或已入住的小区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期已过,开始出现电梯运行故障、排水管道堵塞等现象,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暂行办法》中对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紧急情况使用等规定不够详尽,需要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而且由于《暂行办法》出台在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2011年3月24日印发)在后,我市相关的维修资金条款也需要随之调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行为,提高维修资金的归集率和使用效率,推进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拟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出台《柳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我市开展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法。

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柳安居办[2012]6号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编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3.1 基本规定 (1)3.2 基本指标 (2)4 住区规划 (2)4.1 一般规定 (2)4.2 住区选址 (3)4.3 规划布局 (3)5 住区设施 (3)5.1 一般规定 (3)5.2 道路交通设施 (3)5.3 公共服务设施 (3)5.4 公共安全设施 (4)6 建筑设计 (4)6.1 一般规定 (4)6.2 套型标准 (5)6.3 优化设计 (5)7 建筑设备 (6)7.1 一般规定 (6)7.2 给排水 (6)7.3 电气与弱电 (6)7.4 燃气 (6)7.5 通风与空调 (6)8 室内装修 (7)8.1 一般规定 (7)8.2 装修标准 (7)9 住宅性能 (8)9.1 建筑节能 (8)9.2 环境性能 (9)9.3 安全性能 (9)9.4 耐久性能 (9)10 施工与验收 (10)10.1 一般规定 (10)10.2 施工质量 (10)10.3 安全文明施工 (11)10.4 工程质量验收 (11)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2)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建立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内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议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到2004年年底所有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达到80平方米以上,使我市的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有明显改善,现就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工作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开分工一位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切实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根据各个社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到领导、单位和个人,明确完成时间。

二、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一)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

凡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区,开发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规划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新开发户数在100户---300户之间的,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2003年10月1日前已建成的或正在建设的小区,按规划应配套居委会办公用房而建设单位未建设或未无偿提供给居委会使用的,由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协助所在城区政府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落实。

(二)以一个单位为主要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该单位负责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长期无偿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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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编写: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3.1 基本规定 (1)3.2 基本指标 (2)4 住区规划 (2)4.1 一般规定 (2)4.2 住区选址 (3)4.3 规划布局 (3)5 住区设施 (3)5.1 一般规定 (3)5.2 道路交通设施 (3)5.3 公共服务设施 (3)5.4 公共安全设施 (4)6 建筑设计 (4)6.1 一般规定 (4)6.2 套型标准 (5)6.3 优化设计 (5)7 建筑设备 (6)7.1 一般规定 (6)7.2 给排水 (6)7.3 电气与弱电 (6)7.4 燃气 (6)7.5 通风与空调 (6)8 室内装修 (7)8.1 一般规定 (7)8.2 装修标准 (7)9 住宅性能 (8)9.1 建筑节能 (8)9.2 环境性能 (9)9.3 安全性能 (9)9.4 耐久性能 (9)10 施工与验收 (10)10.1 一般规定 (10)10.2 施工质量 (10)10.3 安全文明施工 (11)10.4 工程质量验收 (11)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 (12)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法规、政策,建立柳州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确定保障性住房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适用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柳州市区内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六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7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要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促进绿色建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8 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国家、广西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术语2.0.1 绿地率: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

2.0.2 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0.4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5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6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3基本规定3.1基本规定3.1.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宜满足《广西绿色建筑评价》一星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3.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 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并应按-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善无障碍设计。

3.1.4 保障性住房应不低于柳州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3.1.7 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广西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推行住宅产业化发展。

3.1.8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广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3.2基本指标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4 住区规划4.1一般规定4.1.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按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合理提高容积率。

4.1.2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适应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4.1.3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提倡资源共享,体现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1.4 保障性住房住区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提高出行效率。

4.2住区选址4.2.1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旧城区改造、城乡结合部发展和城市产业布局有机结合。

4.2.2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宜优先选用周边有基本配套设施、公共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段,或其临近区域。

4.2.3 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避开断裂带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利地段,选择具有适宜的自然、地质条件及建设的地形,并应远离污染源,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

4.2.4 保障性住房鼓励在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4.3规划布局4.3.1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 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3.3 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4.3.4 绿地提倡设置绿化架空层,鼓励立体绿化方式,增加绿化覆盖率5住区设施5.1一般规定5.1.1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 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5.2道路交通设施5.2.1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 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5.2.3 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及机动车车位配置应符合表3.2.1基本指标要求。

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5.3公共服务设施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在该商品房开发时统一配建。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住区商业配套面积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5% 配置。

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活动中心等配套用房及设施应在规划中明确。

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

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并宜设置于下风向及隐蔽处。

5.4公共安全设施5.4.1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5.4.2 防灾避难场所1 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配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同时作为防灾避难共用场所。

2 保障性住房小区(含组团)应预留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和配置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小学内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用场地。

6建筑设计6.1一般规定6.1.1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

6.1.2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6.1.3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体系。

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6.1.4 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色彩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6.1.5 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

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6.1.6 保障性住房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的要求。

6.1.7 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合理配置套型比例,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6.1.8 保障性住房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6.1.9 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设计应满足柳州市相关文件要求。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6.1.10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规范的规定。

6.1.11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应控制在2.8米。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高于2.1米的面积应大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6.2套型标准6.2.1 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6.2.2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注:1、表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

2、表中居住空间数值包括卧室、起居室。

6.2.3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2以内,可选择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每一类型户数占廉租住房总户数比例不少于20% 。

6.2.4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2以内,可选择A型、B型、C型三种类型设计,B型户数占公共租赁住房总户数比例不少于40% 。

6.2.5 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

6.2.6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m2以内,可选择C型、D型两种类型设计。

6.2.7 对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由A型、B型构成的住宅建筑,朝向和日照可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半数以上户型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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