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例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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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一览表

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一览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彩色版)

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旧适用对照表(彩色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法释〔2002〕7号)(二)(法释〔2003〕12号)(三)(法释〔2007〕16号)(四)(法释〔2009〕13号)(五)(法释〔2011〕10号)。(六)(法释〔2015〕20号)
确定违纪行为名称
例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
4、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2009年6月17日)
5、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2009年8月23日)
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2010年5月7日)
【北京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条例》有关条款中的数额、数量标准,依据《条例》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八)
条规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有“指示”、“条例”、“规定”
部分文种
定义
“决定”中增加了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内容
无相关表述
“通知”:使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表
名称类别
新《条例》
原《条例》
总体
情况
名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Hale Waihona Puke 《中国共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章节
共八章(原《条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个章节合并为“公文拟制”,将原《条例》中“公文办理和传递”、“公文立卷归档”两个章节合并为“公文办理”;取消原条例中“公文保密”章节)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
工作要求
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
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
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无相关表述
公文
种类
文种数量
共十五种
共十四种
文种名称
无“指示”、“条例”、“规定”,新增“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将“会议纪要”调整为“纪要”
附则
电子公文
含电子公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无相关表述
对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变化对照表全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变化对照表全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
具体要求关标准或者规定。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医疗器械经营
47医疗器械的使用
48不良事件的
处理与医疗
器械的召回
旧版本无具体内容,只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
量事故公告制度。

49监督检查50法律责任
51明确注册可
以收取费用
之前产品注册是不收费的。

强化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明确了说明
书和标签的
具体要求
增加了对生
产企业执行
《医疗器械
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
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
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或者规定。

增设一章节,细化了
例》新旧版变化内容对照表。

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比.概要

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比.概要

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doc-新旧增值税暂行条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doc-新旧增值税暂行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发卖货物行为而无发卖额者,按以下挨次确定发卖额:
〔一〕按纳税人比来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发卖价格确定;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发卖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比来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发卖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比来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发卖价格确定;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元,是指企业、行政单元、事业单元、军事单元、社会团体及其他单元。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元,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元、事业单元、军事单元、社会团体及其他单元。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出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元及个体经营者,包罗以从事货物的出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元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以下混合发卖行为,应当别离核算货物的发卖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按照 其发卖货物的发卖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发卖额:
第十条
单元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元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报酬纳税人。
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报酬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发卖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发卖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置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发卖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
注:文中红色字体为暂行条例,黑色字体为实施细则,兰色字体为变动部分.错误之处还望大家及时指正.
旧法
新法
差异分析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新旧条例对比学习计划

新旧条例对比学习计划

新旧条例对比学习计划
新条例,真的不错!
听说新条例出台了,感觉真的不错!比之前的那些旧条条框框,新条例更接地气了。

像那个啥,关于环保那块,现在可是大力提倡的。

新条例里对这方面特别看重,看来咱们国家是真的想走可持续
发展的路线了。

说说旧条例,也得提提意见。

说到旧条例,唉,有时候真是觉得跟不上时代了。

有些规定吧,看着就像是上个世纪的产物,现在用起来就是不太顺手。

像对违法
行为的处罚,旧条例有时候就显得太轻描淡写了,感觉都没啥威慑力。

好在新条例在这方面有所加强,让人看到了一点希望。

新旧一对比,差别还挺大。

把新旧条例放一块比比看,差距还真不小。

新条例不仅保持了
稳定性,还多了不少灵活和创新的地方。

这样一来,就能更好地应
对社会上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了。

这也告诉我们,法治建设不是
死板的,它得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才能真正服务好咱们老
百姓。

新条例来了,我期待满满!
新条例嘛,我当然是很期待了!希望它能真的落到实处,给我
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和保障。

同时呢,我也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
的时候能公正、透明一点,让每一项规定都能得到严格执行。

这样,我们老百姓才能真正感受到法治建设的好处,日子也会过得更舒心
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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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条文对照及要点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方面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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