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细则》变化之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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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细则主要差异对照——孙金更

新旧版细则主要差异对照——孙金更

新旧版《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主要差异分析对照讲解孙金更全许办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0年8月目录一、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合格判定: (1)二、新版细则的主要特点及相关问题 (1)三、《新、旧细则主要差异对比表》 (4)2006版与2011版《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差异分析对照为了让桥梁生产企业尽快掌握新版《细则》的要素,特介绍新旧版《细则》的主要差异,即在06版细则的基础上全面了解11版《细则》,以利各制梁场能够顺利、圆满地取得桥梁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合格判定:桥梁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判定一览表二、新版细则的主要特点及相关问题1)工业产品(预制梁)与工程施工的区别(13项);2)生产许可证能力验证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区别;3)产品质量监督与工程施工监理的区别;(突出桥梁张拉、防水等特点);4)铁路桥梁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区别;(注重高铁梁增加项目和提高的指标);5)工业产品标准与工程质量验标的区别;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定义;7)混凝土耐久性28d合格,毋需等到56d,可判合格;8)核查增加预埋件联结紧固性,防腐耐久性;9)《产品检验评分表》中的材料、项目及产品标准限制的氯、碱等须送铁道部质检中心检验,其余材料选厂型式检验可送其他检验机构检验;10)防水材料选厂送检可利用CRCC认证型式检验结果;11)委托型式检验的最新具体要求;梁场造假、供应商造假的处置,违规代价;(铁道部主材抽查通报);12)梁场必备独立的试验室、拌合站;试验台“三自”“三保”“三满足”,试验频次、共用条件;13)向法人所在省许可办申报、领证,由梁场所在省许可办现场观察,不符合项整改验证,证后监督;14)进场审查六个基本条件:砼耐久性、防水材检验报告;试验室;提梁机;现场所压试件;抽样基数(基数中终拉30d的3榀);正常生产;15)静载试验抽样规格的最不利原则与生产顺序协调;16)试制品的批批委托检验;17)过渡时期的临时规定:延期的三种原因(不可抗力/企业不具备条件/审查部原因)及其判定;18)两种抽样基数不足(小于基数;小于样品数)的两种选择(发证;委托)19)取证基数与申报时机把握;先申报后试制;超时限仍不具备进场审查条件,直接判不合格;20)合理延期与审查时限;无理拒绝、非不可抗力拖延判不合格;21)核查的完整性与终止审查;22)静载试验不合格案例分析;静载试验不合格样品梁本身的处理;23)实地核查不符合项的典型案例。

1990版与2014版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比较_90版党员发展细则与14版党员发展细则区别

1990版与2014版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比较_90版党员发展细则与14版党员发展细则区别

新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比2014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已于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90版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日废止(服役期为24年——1990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

一、为什么要修改细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20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也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

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

三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这次修订,保持了90版《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09版正文共6章,33条,3362字;14版《细则》正文共7章,44条,5111字,新增1章,11条,1749字。

)主要修订内容是: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

明确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核心。

修订后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新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

新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

新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1.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2.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旧条例实施细则新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条文变化对比财法字[1993]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照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照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将旧《细则》第十三条中加强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规定前置,并独立为单一条款。可见严格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性重要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新《细则》增加条款。明确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带未开具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带未开具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新《细则》增加条款。税务机关委托带未开具票的,应当与受托带未开具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带未开具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删除旧《细则》第十六条。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摘要】本文比较了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异同,并分析了它们的优劣。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更加细化和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税收征收的过程,提高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而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则存在一些不足,如制度落后、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通过对比评价,我们可以看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提高征收效率和规范征收行为上的优势。

展望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税收征收的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比较分析、优势、不足、评价、发展方向、新旧对比、税收政策、立法改革1. 引言1.1 背景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国家用来规范税收征收活动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新旧两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征收环境和需求。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比较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演变和改革,为完善税收征收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对比评价,可以发现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优势和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不足之处,为今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本文旨在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其优势和不足,探讨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发展方向,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比较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影响。

研究对比分析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优劣,有利于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演变的背景与原因,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对比,可以更好地总结和借鉴经验,为完善税收制度和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供参考和指导。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新旧对比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新旧对比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新旧对比1:水泥强度等级为32.5或42.5,满足本细则的普硅水泥等均可用。

初凝大于3h,终凝时间应大于6h且小于10h。

【原】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此时间不应超过3-4h,并应短于水泥的终凝时间。

采用集中厂拌法施工时,延迟时间不应超过2h。

2:在水泥稳定材料中加缓凝剂(气温较高,水泥的初凝时间不足时)或早强剂时,应对混合料进行试验验证。

外掺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水泥砼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规定。

【原】没有要求。

3:高速、一级公路石灰应不低于Ⅱ级,二级公路石灰应不低于Ⅲ级,二级以下公路宜不低于Ⅲ级。

高速、一级公路的基层,宜采用磨细消石灰。

二级以下公路使用等外石灰时,有效氧化钙含量应在20%以上,且混合料强度应满足要求。

【原】不低于Ⅲ级。

4:集料压碎值相对原规范有明显提高,特别是针对极重、特重交通等级荷载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高速、一级公路,增加了针片状、0.075mm以下含量和软石含量等指标。

5: 高速、一级公路极重、特重交通荷载等级基层的4.75 mm以上粗集料应采用单一粒径的规格料。

【原】只对混合料合成级配有具体要求。

6:高速、一级公路底基层和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基层、底基层被稳定材料的天然砾石材料宜满足表3.6. 1的要求,并应级配稳定、塑性指数不大于9。

7:用于破碎的原石粒径应为破碎后碎石公称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

高速公路基层用碎石,应采用反击破碎的加工工艺。

【原】没有要求。

8:用作基层时,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26.5mm,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31.5mm;用作底基层时,公称最大粒径应不大于37.5mm9:对0一3mm和0一5mm的细集料应分别严格控制大于2.36mm和4.75mm的颗粒含量。

对3一5mm的细集料应严格控制小于2.36mm的颗粒含量。

10: 高速、一级公路,细集料中小于0.075 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细集料中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应不大于20%11: 材料分档,基层:高速、一级(极重、特重≥5档,重、中、轻≥4档,二级及以下公路≥ 3或4档【原】基层时碎石或砾石筛分成3-4个不同的粒级12: 底基层:高速、一级(极重、特重≥4,重、中、轻≥3或4档13: 混合料组成设计: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组成设计应包括原材料检验、混合料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和施工参数确定四部分。

新建筑防火规范最全解读,新旧细则对比

新建筑防火规范最全解读,新旧细则对比

新建筑防火规范最全解读,新旧细则对比新建规最全解读,新旧细则对比5月1日已经开始执行新建规。

总体来说,最新版相比上一版调整的地方比较多,但总的来说,相关规范是放宽了。

新规范整体解读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

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

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

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

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术语解读——变化条文对比新规原规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解读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常见问题及回答问题1:在实际工程中,除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规范吗?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参考。

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问题2:如果专业规范与本规范相互冲突以哪个为准?回答:通常以本规范为准,因为这是防火规范。

但是有些专业比较强的规范,有特殊要求时,应以专业规范为准。

新规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解读此条为新增肉容。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同时也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新规原规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为了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配套,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

尤其在加强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税务登记制度、关联企业交易界定和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具体概括如下: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

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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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细则》变化之处对比
1、第二章第8条第1款: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工作工作的副职。

划线处改为管理。

2、第二章第8条第2款: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第一处划线删掉,第二处划线改为考核合格取得。

3、第二章第9条第2款删掉。

4、第二章第10条第3、4款删掉。

5、第二章第10条第2款改为: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检测、评估并登记建档。

删掉了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6、第二章第10条第5款改为:对重大危险源的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一处划线改为存在,第二处划线处删掉。

7、第二章第12条改为:根据国家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爆破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主排水泵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矿山救护作业人员。

目前主要检查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电工、采煤机司机和各类提升运输机司机等六种。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毒有害气体、生产性粉尘、生产性噪音等防治措施。

8、第二章第13条第4款: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生产矿井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对矿井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划线处删掉。

9、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1小项第三段从“开采三角煤、…………..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全部删掉。

10、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3小项第二段: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经省级主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划线处删掉。

11、第二章第13条第6款第13小项第二段增加:各种图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绘制。

12、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1小项:即一个单位一个证,一矿一证,一矿多井的以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一个证。

划线处改为企业。

13、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2小项改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到煤矿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领取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空白表。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要结合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日常监察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不予发放的要说明理由,并进行指导、服务。

14、第三章第14条第二款第3小项改为:煤矿企业在申请办证之前,要安全《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并自评合格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内容逐项提出具体的自我评估报告。

在此基础上煤矿企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填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15、第三章第15条第一款第3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目录清单和汇编资料(复印件);划线处删掉。

16、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3小项第2分项: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开拓、技术(增加内容)等分管副职以及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划线处删掉。

17、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4小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汇编资料(复印件);划线处删掉。

18、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5小项第10分项:最后增加(一式三份)。

19、第三章第15条第二款第3小项第13、14、17分项删掉。

20、第三章第17条第二段改为: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增加的内容)《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增加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分析,同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21、第三章第18条第二款末增加: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22、第三章第19条第二段末“逾期未上报的,视为不同意。

”删掉。

23、第三章第20条“审查”改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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