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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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例》以不能很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从2001年6月至2011年1月21日,在这将近十年的岁月中,该条例见证了中国的逐步发展壮大,尤其对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已超过了它所能帮助的范围,渐渐的落后于时代,甚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终免不了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又一个新的拆迁条例登上历史舞台。
历史的车轮总是在往前走,落后的东西终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
我相信历史是不断进步的,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赶旧人。
旧的已成为历史,新的尚未大显威力,不知其究竟如何。
以本人之愚见,新条例之所以新,在于它是以更强调群众的利益或者说市民的利益,这是一部为每个中国公民制定的条例,公民至上;旧条例之所以旧,在于它过分注重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群众的利益,使得它日益不得人心,这是一部为国家制定的条例,国家至上。
人首先是动物,是动物首先就要解决生存问题,如果个体的利益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国家怎能苛求个体去爱护这个国家?所以说,以民为本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旧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新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
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每部法律法规的第一条都是具有宗旨性的,或者说第一条就是说制定玩意是干嘛的,大家不难从这两部条例的第一条对比中发现:旧条例特别强调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其所说的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咋一看上去很像是以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为主,实际上拆迁当事人既包括被拆迁人同时也包括拆迁人,到底谁在前谁在后,条例没有说。
而新条例则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表明这部法律更注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改为“维护公共利益”,更加明确了只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才能得到本条例的保护,而不是保护所有的建设项目。
旧条例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规定了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新条例同样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规定了拆迁的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都是对于条例原则的规定,原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灵魂。
旧条例强调这部条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城市的规划、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强调的都是站在国家角度考虑问题,而新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些都便于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使公民在这种国家活动中得到应有的利益,是站在公民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拆迁的主管部门、拆迁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方面,新旧条例之间同样有着重大的区别。
就拆迁主管部门来说: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做了以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拆迁主管部门应该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它负责对城市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新条例第四条第
一款做了以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看出新条例中的拆迁主管部门不再是各级政府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是直接由各级政府直接负责。
新条例中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就比旧条例中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高一级,体现了国家对于拆迁问题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民利益的重视。
就拆迁人来说: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做了以下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单位,私人的也好国家的也好,只要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级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你就可以进行拆迁;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很落后了,在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做了以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成了拆迁人。
把最重要的拆迁人不再任意交给一个单位,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同样是体现了对于拆迁的慎重考虑。
那么,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呢?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是具体去扒房子的单位。
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在旧条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是由拆迁人以合同的方式、以支付一定的报酬为代价请来拆迁的;而新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两者相比较,显然新条例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更严格一些。
对于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的拆迁人的要求也同样严格一些。
在对于拆迁活动的监督方面,新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明确规定来了各个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力。
而在旧条例中没有单独的以某一条规定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力,甚至没有看到监督两字,这对于现代法治对于监督、知情权的要求相差甚远,淘汰也是必然的。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拆迁,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旧条例未对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拆迁做出具体规定,不便于实际的操作且模糊不清,难免有浑水摸鱼的情况。
新条例第八条,每一条件都是具体的出于公共利益,且都是由政府组织的。
这和上面讲到的第一条相照应: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一概不得进行拆迁。
旧条例中,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都有可能进行拆迁。
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
新条例中的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征询群众的意见做了具体的规定。
应该说这些规定属于程序性的规定,政府在做出拆迁决定或拆迁补偿方案前如果没有征询群众的意见,那么这个决定或方案就是违法的。
新旧拆迁法对于被拆迁人禁止行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旧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新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新条例对于被拆迁人禁止行为的限制较少,体现了国家尊重个人的利益,尽量减少限制。
同时,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中暂停期限可以延长的限制,暂停期限的延长(也就是延长拆迁时间)不利于普通群众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
在可以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因拆迁对于普通群众生活的影响是很实际也是很容易忽视的一步。
以上九个方面是新旧条例中主要的一些不同点,也是我个人认为新条例优于旧条例的主要原因所在。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方面本人认为体现了新条例优于旧条例: (1)新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这一条说明了,国家意识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长远的规划,做出科学的决定,这样方能最大限度的增加拆迁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
而旧条例在这方面无任何规定,显然,在2001年制定该条例时政府并未注意到这一问题或者说并未重视这一问题。
(2)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看似简单、无关紧要的一句,实际上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逐步严谨细密,使其无论在实际上还是理论上都能占得住脚,这就是未来法制的发展方向。
(3)新条例第时期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鼓励民众支持拆迁,减少阻力,让利于民。
(4)新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的规定是旧条例中所没有的。
房屋估价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这些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而且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也更加科学。
民众参与的程度更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5)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这在旧条例中试没有的。
在旧条例中只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制度,并未就审计监督做出规定。
新条例的规定更加严格了对于拆迁行为的监督,减少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6)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使以后的拆迁实践更加容易操作,也更好的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7)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明确规定了拆迁的方式不能是非法的,同样很好的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以上所有都是对于新条例优于旧条例的论述,但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
旧条例同样有优于新条例的地方,虽然这些并不能改变它相对于新条例的落后。
旧条例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这五条关于特殊用途房屋拆迁的规定是新条例中所未规定的,我认为这样做不利于做到有法可依,使法律不够严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难以依法办理。
本人对于新旧二者条例的比较已告一段落。
从以上的分析当中可以想到本文第一段中的观点:新条例时为公民制定的拆迁法,旧条例时为国家制定的拆迁法。
当然这些分析都是就法条本身所做的分析,是立法上的分析,至于这部新条例究竟实际效果如何,还得看执法、司法的实际情况。
我们拭目以待。
但是,我还想强调一点:每一个社会的进步都来之不易,哪怕这个进步只有那么一点点儿,大家还记得四川成都的女商人因为拆迁而自焚的事件吗?他们中的有些人为了这一点点儿的进步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珍惜这来之不易,让我们民族明天的进步能少流点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