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新旧条例对比分析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影响研究述评

的更 专 业 , 逐渐形成 “ 批 零” 结 合 的垂 直 分 工 体系 。
李嘉宁认为《 条例》 相对于《 旅行社管理条例》 的主要亮 点表 现在 极 大 地 降 低 了 旅行 社 的进 入 门
田 凤娟认为《 条例》 的实施能够促使我 国旅行 社业分工体系 向垂直分工体 系转变 : 《 条例》 降低
缺 有关旅 游 合 同专 门的规定 这 一空 白 , 这在 一定 程
手段加强等 , 这将使一些违法的想法和做法因后果 的严重性 而 得 到 收敛 和 控 制 ,有 利 于 旅 游 市 场 行 为 的规 范化 、 常态化 、 良性化 发展 J 。 ( 二) 《 条例》 将促进旅行社 8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C O N O MI C A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V O L . 1 1 . N o . 4
AUG. 2 01 3
《 旅行社条例》 对 旅游业 的影响研 究述评
在对《 条例》 实施后对我国旅游业的影 响研究
中, 几乎所有学者都赞同的一个观点就是 : 《 条例》 的实施 规 范 了旅 行社 行业 的经营 。 傅林放分析了《 条例》 的突破 与局限, 认 为《 条 例》 的重要进 步是对旅游 合 同的形式 和内容作 了 较 为全 面具 体 的规定 , 并填 补 了我 国之 前 的法 律 欠
口” , 未 来 的旅行 社 将是 大 的更 大 , 小 的更 小 , 专 业
度上规范了旅行 社的经营 , 保 障了旅游 消费者 的 权 益 。
廖 志敏 认 为 为 了 减 少 旅 行 社 业 的 纠 纷 , 《 条
例》 主要从 两个方面对旅行 服务法律关系进行监 管: 一是加强信 息披露 , 细化合 约规 定 ; 二是 《 条 例》 试 图直接改变旅行服务产 业各环节的合约安 排, 以杜绝 诱导 购 物的 动机 L 2 j 。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闻的重要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
以下是对旅游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
二、旅游法全文分析1. 旅游条例总则(第1-5条)旅游法第一条提出了旅游的基本定义和旅游市场管理的宗旨,第二条规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第三条明确了旅游市场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了旅游市场开展的基本方式,第五条提出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2. 旅游条例的旅游服务者有关规定(第6-15条)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身份和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具体、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提供每个旅游产品的来龙去脉、参团人数、成团人数、费用等详细信息,维护团队的集体利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等。
此外,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和约束,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有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和咨询,规范其行为,在旅游行为中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旅游条例消费者有关规定(第16-24条)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拥有了商家的保护,使得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平等、有序参与旅游活动等。
除此之外,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督、现场报警和求助、旅游行为中的安全等。
4. 旅游条例旅行社有关规定(第25-33条)旅游法第25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第26条到第31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业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责任等问题,规定服务的质量、安全和保险制度。
旅行社的垂直分工体系

资产存量无法向大型旅行社转移,无法实现在全行业内进行资源的优化 配置
我国旅行社无法实现垂直水平分工的原因
由于旅游产品不可专利性,遏制了旅行社创新的积极性 中国旅行社行业是由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转轨而来,具 有明显的“路径依赖” 我国旅行社产品利润过低,使得旅行社无法进行诸如批发、 零售之类的专业化垂直分工 我国现行旅行社分类过于笼统和简单,无法达成专业化分工
旅游批发经营商和零售旅游代理商的垂直分工
托马斯.库克于1841年包租火车、组织团体出游的行为引入了旅游 代理商的概念 20世纪20年代,飞机开始作为长途交通工具投入运营,扩大了旅游 代理商的业务范围
20世纪50年代,航空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旅行社业的发展(标志: 1958年,喷气式飞机投入使用),旅游批发经营商开始进入旅游 市场
通过法律经济政策来引导旅游企业的发展 对旅行社的管理重点放在企业及人员的进入、退出的管理上
容许多种旅行社形式的存在
新型分工体系的建立-以携程网为例
携程网的经营模式
把握旅游市场需求发展的新趋势,在业务的逐步拓展中不断整合业 务资源,丰富和创新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内涵 以互联网为平台,汇聚客户资源,寻求信息技术与旅游业的最佳结合,创 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模式
旅行社业的水平分工分别在旅游批发经营商与零售旅行代理商两个层次 上进行。市场差异的存在是旅行社业进行水平分工的前提条件,避免激烈 的市场竞争是旅行社寻找市场差异以进行专业化经营的主要原因。
旅行社业的水平分工是在市场需求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进行专业 化经营的旅行社由于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因而提高了生 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而且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市场细分的特点,有利于 避开激烈的市场竞争。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观光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依照《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观光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观光社营业,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行行政治理部分赞成,领取《观光社营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解决工商挂号注册手续。
未经旅行行政治理部分审核赞成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营业。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观光社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度旅行局审批、外国观光社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行干事机构。
该干事机构只能从事旅行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兜揽、接待等旅行营业,包含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营业。
第四条国际观光社能够经营下列营业:(一)兜揽外国旅行者来中国、华侨与喷鼻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行,为其代理交通、游玩、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供给导游、行李等相干办事,并接收旅行者托付,为旅行者代办入境手续;(二)兜揽我国旅行者在国内旅行,为其代理交通、游玩、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供给导游、行李等相干办事;(三)经国度旅行局赞成,组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居平易近到外国和喷鼻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为其安排领队、托付接待及行李等相干办事,并接收旅行者托付,为旅行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度旅行局赞成,组织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居平易近到规定的与我国交界国度的边疆地区旅行,为其安排领队、托付接待及行李等相干办事,并接收旅行者托付,为旅行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五)其他经国度旅行局规定的旅行营业。
未经国度旅行局赞成,任何观光社不得经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居平易近出国旅行营业、港澳台旅行营业和边疆旅行营业。
第五条国内观光社能够经营下列营业:(一)兜揽我国旅行者在国内旅行,为其代理交通、游玩、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供给导游等相干办事;(二)为我国旅行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供给行李办事;(三)其他经国度旅行局规定的与国内旅行有关的营业。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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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效劳,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效劳;(二)安排住宿效劳;(三)安排餐饮效劳;(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效劳;(五)导游、领队效劳;(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效劳。
旅行社还可以承受委托,提供以下旅游效劳:(一)承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承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承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效劳。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效劳,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guo旅游,赴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那么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效劳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开展。
透析新条例背景下的“导游强迫购物”现象
导 游 强 迫 游 客购 物 的 深 层 原 因分 析
新条例 明确规定关于强迫游客购物的处罚 ,而且处罚 力度较大 ,对导游最高可处 以 5万元 的罚款 ,对旅行社最 高 可处 以 5 0万 元的 罚款。这个 处罚 数字 远远超 出导 游、 旅行社从购物商店拿到 的回扣 ,为什么导游还要铤而走险 去强迫游客购物 ,旅行社 为什么对导游的这种行为 “ 姑息 养奸 ”呢?主要有以下原 因 :
( ) 底 清查 “ 负团费” 一 彻 零
新条例规定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必须载 明购物的次数 、停留的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这就为旅 行社安排旅游购物合法化 了,购物点成了旅游线路的一个 物店。而旅行社也会从购物店获取 一定的佣 金或以此为条 件要 求导 游向旅行社 交纳一定 的 “ 人头费 ” ,这就在 无形 中给 了导游压 力,导 游必须想办 法让游客在 购物 店购物 ,
客不肯购物 ,甚至 以制造食宿方面的难题威胁他们 必须购 物 的视频 出现在网上。一时间 ,导游强迫游客购物再次 受 到关注。人们在谴责 “ 良导游”的同时 ,不禁 对 自去 年 不 5月 1日开始 实施 的新 旅行社 条例 中关于 “ 严禁旅 行社 、 导游胁迫游客购物 ”的相关条款的执行度产 生质疑。
手段。
五十九条 中规定 : 欺骗 、胁 迫旅 游者 购物 。对旅行社 ,由 旅游 行政 管理部 门或者 工商行 政管理 部 门责令 改正 ,处
1 元 以上 5 0万 0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导 游 人 员 、领 队人 员 , 对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 以上 5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情节严重 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导游
高额 佣 金 诱 惑 , 导 游 孤 注 一 掷
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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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一)《条例》的历史变迁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 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条例》及细则核心内容 (一)关于旅行社的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旅行社业务的解释 细则第2条解释《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公务委托有界定!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 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三大业务有特指! 细则第3条解释《条例》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设立分社、门市部必须备案! 《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备案; 细则第23条规定,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与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部门备案; 《条例》第12条和细则第12条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条例》第13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 《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 《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