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规新旧对比

合集下载

最新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80-2016 (新老规范对比)-jg80

最新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80-2016 (新老规范对比)-jg80

新规范的主要内容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12.0.5条的规定, 明确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明确了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对于专业性较强、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 构的高处作业,强调要求编制专项方案,以及专项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3.0.2 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 入使用。 3.0.3 系参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七条、《建筑 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1.0.7条的规定而订。 3.0.4~3.0.5 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标志等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 格方能投入使用。系参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1.0.9条及国务 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订。 3.0.6 高处作业中,除安全技术设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外,操作时涉及到的物料、废料、 工具等,都存在高处坠落的可能而引起伤亡事故,故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出规定。
二、解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91版规范 3 基本规定
2016版规范
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 3.0.9 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采取能代替原防护设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 施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 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3.0.11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防护栏杆立杆、横杆及挡脚板的设置、固定及其连接方式;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 2.攀登与悬空作业时的上下通道、防护栏杆等各类设施的搭设; 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 3.操作平台及平台防护设施的搭设; 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 4.防护棚的搭设; 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 5.安全网的设置情况; 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安全防护设施构件、设备的性能与质量;

CJJ51-2016新旧对比

CJJ51-2016新旧对比

新旧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比1、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新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中强制性条文由旧版28条缩减至7条。

缩减原因主要为存在模糊性用词,不适宜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2、新增条文内容及原有条文细化(1)燃气燃烧器具(术语)新版CJJ51术语中增加“燃气燃烧器具”,并在4.7节“用户燃气设施”中的部分条文中应用。

(2)基本规定新增第3章“基本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并健全运行、维护、抢修操作规程(旧版为操作规定),对安全标志、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统计分析、应急演练、已停止运行或报废管道的处置及外管网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与检测等工作做出要求。

(3)运行与维护1)4.1.1条对城镇燃气供应单位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要求,增加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2)4.1.7条增加对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其中细化了对保压、未投入运行管道与运行管道采取有效隔断(加盲板)等工作细节。

3)4.7.5条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时,由原来的“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专业人员处理”改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抢修1)5.1.5条新增条款,要求在管线发生较大事故处理完毕后,结合GB/T50811《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对燃气管线及存在类似风险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

2)5.3节抢修作业中,删减旧版对作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的模糊性用词要求(如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变更为“事故现场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20%以下时,不得动火及使用非防爆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是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的政策,对比如下:一、认定条件方面二、认定的程序性和监督管理方面事项对于2016年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和监督管理事项,应关注以下几点:1、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3、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始和终止时间:(1)起始时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2)终止时间:①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②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故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相关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申报事项:(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2008年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2016年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JGJ80-2016对比

JGJ80-2016对比

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解读(新旧对比) 2016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此公告声明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5条强制性条文;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2.1 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4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4.1 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2 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3 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 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3、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4、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5.2.8 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2 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变化解析

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变化解析

P5关于(五)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规章,增加了“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职 责”。
P6增加了《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的具体规定。
P7删除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的具体程序。
2Z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P46删除原教材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第一段最后一句“近年来,公路建设项目等已 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2Z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P47增加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对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9种条件的规定。 P48删除原教材(三)标题下的第二段内容,增加《物权法》对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
P49将原教材第一段的内容列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的第(七)条。故新版教材由8条改为9条。
P50增加标题(八)下面第二段内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有关建设单位 应当提供的材料内容的规定。
P50增加标题(九)下面第一段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主体违法法律法规的规 定。 P50增加第三段关于证明文件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条件三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2Z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没有变化 2Z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5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变化。 P5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变化。
) P54“(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 内容改为“(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相关的全部内容。(相关规定内容变化大) P54(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内容变化,删除特级企业的内容,一级、二级和三级企 业的规定变化大。 P55(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下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将“劳务分包”改为 “施工劳务”。并删除下面的二、三、四段的内容。 P55(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内容中专业承包序列改为36个类别,不分等级;施工劳 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P56(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相关内容的1、2、3内容的规定与原教材变化较大。

【最新精选】最新201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最新精选】最新201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第一章通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2016新旧环评法对比

2016新旧环评法对比

新旧环评法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主要对比如下:1、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3、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原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涉与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4、取消行业预审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5、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6、“未批先建”最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原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在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一建《法规》教材改动及新增内容

2016年一建《法规》教材改动及新增内容

2016一建《法规》改动及新增内容1、依照 2000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11)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新增11,新教材P3)2、(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修改新教材P5)3、(六)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修改新教材P5)4、(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构备案;经济特区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变通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新旧教材变化对比目录(章)目录(节)2016年版教材2015年版教材1Z301000建筑工程基本法律知识P1,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送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P1,中国共产党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3,1Z3012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二)法律新增:(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P3,只有十点P4,1Z3012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增: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P4,删除,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P4,删除,经济特区是指····批准后生效,这段。

P5,(五)部门规章新增: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P5,(六)地方政府规章整段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这一段P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整段变化:(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增加其业务的规范,这一段(2)属于本行政区域····《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P6-7,(六)备案和审查新增:····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五点内容P7,新增: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保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1Z301090建设工程责任制度P48,1Z301094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删除两段:安全生产设施····7年以下。

根据2007····后果的情形。

这两段。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P51,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整段新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其他条件。

P53-54,该句变化:(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P52,(一)已经办理该建筑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可证划许可证。

P55,整段新增变化:我国已建立····还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不得使用。

P54,我国已建立····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不得使用。

P56,小点变动和新增新增:(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整段变化:由于施工活动本身很复杂····其他条件。

由于施工活动本身很复杂····申领条件。

整段删除:1、按照《建筑法》规定····其他工程。

据此····已委托监理P56,整段变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P55,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施工许可证。

P59,二、规避办理施工····法律责任整段变化:《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可管理办法》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法律责任新增整段:建设单位隐瞒有关····刑事责任。

整段变化: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点变化:四、对单位主管人员····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予以通报。

P57,《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可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性更为罚款额度。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P60-61,整点变化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下,四点全部变化(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P59,(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P61,删除整段取得施工总承包····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劳务作业,三段P62,二、施工企业的····类别和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P61,三点内容准》中规定下,内容变化,分为两段内容P63,(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三点内容变化1、下列建筑企业资质,由国务院····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所在地设区····P62,(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1、国务院建设主管····2、企业工商抓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3、企业工程注册所在地设区····P63,(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该段变化:····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P64,新增整句:资质许可机关····准予延续P63,····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P64,(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新增两段前款规定以外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有关部分。

整点变化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发生合并····资质办理该句变化: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企业资质等级。

P63,2、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材料3、企业发生合并····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等级条件。

删除该段:企业分立的,····程序核定P64-65(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三点变化1、撤回2、撤销3、注销(六)P6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企业取得建筑····核定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情形P71,五、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增一段:2014年8月····吊销资质证书1Z302030 P76,该点变化4、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P75,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Z303011 P84,新增: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2014年8月····适用招标法。

2015年1月····采购方式。

P83,此外,对于依法必须····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本段删除P85:新增:细化电子招标:2013年2月····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P84无P86,招标人或者其委托····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1Z303012 P87-88,新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发布的····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无1Z303013 P92,新增:《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无1Z303014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P95,新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第一成本或者高于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无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大改:P104,新增两个细化点:一、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二、建设承包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P102:描述很浅建设工程承包····生产商、供应商1Z303023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大改:P108,新增细化转包、违法分包,靠挂情形,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必须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靠挂行为。

P106,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转包和违法分包说的比较简单,《房屋简述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1Z303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12:细化,《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定对认定转包,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房屋简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3万元以下罚款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筑P113: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指出····追究范围P109:2007年3月国务院····市场监管水平P113:第4-5段:2016年1月颁发的····企业信用档案P109,第6-7段:《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1Z3030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P117:新增,第三段,2016年1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无P117:新增,第六段《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无IZ303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P119:新增建设工程合同分类P115,无分类I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P122,第一段: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章没有规定,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P117:”本章没有规定,适用承揽合同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涉及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P126:新增第9段:开工日期的定义,开工日期是指····无P127:新增第7段:竣工日期的定义,竣工日期是指····无P128-129:二、工程价款的支付(一)合同价款的确定新增两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新增)(三)合同价款的调整(新增)(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P124-125二、工程价款的支付(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删除)(二)合同价款的确定(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删除)(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P132:第7段删除例如,双方事先······P127:第8段删除例如,双方事先······P132:(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细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P128:(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造成的损失P13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损失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129: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损失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P139:(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段中新增: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P140:(一)合同的特征(2)删除: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P140: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P135:约定解除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