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供参考)
新《环保法》政策环评法律规定解析

新《环保法》政策环评法律规定解析别涛【摘要】2014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增加了关于“政策环评”的法律规定。
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发展,环保部门有必要对其加以准确理解,并推动其正确实施。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入法的历程回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单个的建设项目。
【期刊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法律规定;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解析;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作者】别涛【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12014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增加了关于政策环评的法律规定。
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发展,环保部门有必要对其加以准确理解,并推动其正确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单个的建设项目。
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章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2009年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环评制度由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层次,是一个重大进步。
近年来,环保部会同发改、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划环评审查基本程序、水利水电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规划环评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环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技术体系,逐步实现我国环评制度与国际经验接轨。
将环评的适用范围在项目、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政策层次,是完善环评制度的重要任务。
但是,政策环评入法并非易事。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审议环节,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2000年底提出了环评法草案,尽管该草案提出了政策环评的设想,但遗憾的是,在三次审议过程和部门协调环节,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后不得不以放弃政策环评为条件,环评法才于2002年底得以通过。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环保部于2011年向环资委提交的建议稿,明确提出了政策环评的立法建议,但环资委2012年8月提请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修正案草案并无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旧法对照表本文档旨在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新旧法条,并提供简明的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 旧法:第一章总则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等内容。
- 新法:第一章总则引入了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估和管理的重要性,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 旧法: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等内容。
- 新法: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增加了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旧法: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包括了报告编制方法和评估标准等内容。
- 新法: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引入了对评价机构的要求,并明确了报告的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 旧法: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包括了评价文件的备案和监督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 新法: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监督增加了对评价文件公示和监督的要求,并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 新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旧法:第六章附则包括了对旧法的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 新法:第六章附则增加了对新法的宣传和培训的要求,并规定了新法的实施日期。
以上对比仅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部分内容,旨在提供一个对新旧法的简要概述。
请读者参考官方出版的最新法律文本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解读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
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
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
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
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解读_环境影响评价法_

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二是增补了跟踪检查和后评价的规 定, 在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中 都有明确规定。在跟踪评价中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对环境影响评 价不实、弄虚 作 假 或 者 审 批 机 关 失 职 、 渎 职的, 要追究 法 律 责 任 。 这 些 规 定 使 环 境 影响评价的程 序 更 加 完 整 , 有助于加强环 境管理, 保证环评的质量。
一部重要 法 律 , 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 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 依据。
*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全 文 见 本
期 第 ++ 、 +对 《 环评法》也有专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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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明确
对有关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
单位名单公告
!""# 年 $ 月 %&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公布 第 一 批 ’! 个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推 荐单位名单。江苏省有 ( 家单位名列其 中, 分别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 科学研究所 、 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南 京大学、 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和 河海大学。
责任作了严格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等。如对规 划 编 制 机 关 违 法 的 主 管 人 员 、 直接责任人 , 规定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给予行 政 处 分 ; 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 为, 规定了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工 、 罚款, 给予主管人 员 、 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措 施; 对环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弄虚作假的, 可罚款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环评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

新旧《总纲》对照及学习体会旧版新版学习体会条目条文内容条目条文内容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FIJ2.1-2011 )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容:——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删除了附录 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一一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2 月 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次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8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浅谈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规定及影响

1强 化 了环 评 的 强 势 权 利
文公开 , 没有充分征求意见 的可以退 回。 新《 环保法》 使需要进 行
环 评 的 污 染 企 业 项 目成 为 “ 阳光下 ” 的公开信 息 , 项 目 的建 设 、 排 环评审批是环保部 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 , 新《 环保法》 对 这项 污等行为再不仅 仅是企业 自己决定 的 ,而是各界公 众都有权 知 权力进行 了强化。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 , 建设对环境 晓 并 监督 的 有影响的项 目, 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3 强 调 了 环 评 的 连 带 责 任 响评价 的开发利用规划 , 不得组织 实施 ; 未依法进 行环境影 响评 价的建设项 目, 不得开 工建设 。” 该条款属于新增的一项规定 , 对 企业造成污染 , 环评单位不能置身事外 , 须要承担连带责任 ,
除对委 托企业 和环评机构进行 处罚外 , 环评 机构 据新《 环保法 》 第6 1 条、 6 3 条进行处罚 , 轻则责令停止建设 、 处罚 、 或环境污染 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重则拘 留责任人。这表示 未批先建项 目不得再以 还要与委托单位一起对给第三方造成 的影 响承担连带责任。 新 《 环保法 》 贯彻 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要求 , 对环 补办手续 的方式进行“ 补票 ” , 而是被 直接 责令停建 , 罚款处罚 ; 对 评等方面都作 了新 的严格规定 , 最重要的还是这些规定在现实中 拒不执行停建的 , 可 以拘留责任人。 这意味着 只要未批先建 , 项目 的贯彻落实。 就得下马 , 真正落实 了“ 不环评 、 无开工” 。
规划环评 和建设项 目环评作 了具体规定 , 主要 为 了与《 环境影 响 不仅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基本 处罚 , 还要 承担额外 的民事责任。“ 第 评价法》 相衔接 。 六十五条 环境评 价机构 、 环境监测机构 、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 、 以前很多新建项 目都是边开工 、 边设计 、 边环评 , 环评办理好 运营的机构 、 从 事防治污染设施维 护 、 运营 的机构 , 在环境 服务活 了, 项 目都建设好 了 , “ 补票” 方式完成 了环评手续 , 甚至还有一些 动 中弄虚作假 , 对造成 的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 负有责任 的 , 除依 重污染企业因怕被淘汰而擅 自运行生产不“ 补票” 的。 之前的环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外 , 还应 当与其他 责任 者承担连带 法并 没有 对环评制度进 行强制性规定 ,其法律依 据主要是 环评 责任。” 这是一条严格 的规定 。 法。 对未批先建的项 目, 环评法提 出的要求是“ 限期补办” 。 该规定 当今环评存在一种现象 , 部分 企业 出钱 让环评机 构给企业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总则第一条释义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指该部法律所希望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制定、解释及研究该部法律的依据和指针。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的基础之上。
在早期的环保活动中,人们往往单纯依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即通过技术的进步对因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理,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一方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孤立起来,容易造成二者的对立,即或是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或者是保护了环境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关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的辩论中,萌发和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1980年,联合国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持续发展。
1983年,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关心地球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出版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其中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类要发展,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要发展;二是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该报告还提出,当代存在的发展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传统发展战略造成的,要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危机,只有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对可持续发展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
新环评法修改部分汇总

新环评法修改部分汇总(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即修改后的第十四条为: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删除的内容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瘦身”行动。
(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原第十八条第三款: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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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 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 处罚。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新旧环评法解读
新旧环评法政策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 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 响应。
重点: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也就是说,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在停止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 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然而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 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对于企业来讲,经济损失无法弥补。
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新环评法明确了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将原环评法中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并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5.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 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而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而是要根据具体 的建设项目情况,以此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只是区别于报告书 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注]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
重点: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不再有“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杜绝了企业之前“先上马项目,后补办环评”的侥幸心理。新环评法中明确了建 设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对新《环保法》的响应和细化,规定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并且给了环保执法单位充分的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