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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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社会监督机制
总结词
社会监督机制是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多 种形式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评价和约束的过程。
详细描述
社会监督机制是《新环保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形成 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该机制包括舆论监督 、社会组织监督、专家监督等多种形式,推动政府和企业更 加重视环境保护。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因环境污染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制裁措施
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符合 条件的公益组织可以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 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使行政处罚权
环保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行 政处罚权,对违反环保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要求污染者赔 偿损失。
公民诉讼制度
总结词
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有权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详细描述
公民诉讼制度是《新环保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拓宽环境保护的参与渠道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该制度包括公民单独提起诉讼和公民与政府共 同提起诉讼两种形式,为公民参与环保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和运行。
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 为,新环保法规定相关部门可 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

排污收费制度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的,按照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征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行为的机制 。
行政责任
01
警告和罚款

2024年全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

2024年全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

2024年全面解析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1. 引言本文档旨在全面解析2024年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提供对未来环保领域的展望。

本文档将重点关注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环保法规的变化。

2. 2024年环保法律法规变化概述2.1 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收紧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提高火电厂、钢铁厂等行业的排放标准。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废水排放监管,提高行业废水排放标准,新增部分行业排放标准。

- 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强化污染土壤的修复和治理。

2.2 环保税- 调整环保税税目税率,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税收压力,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2.3 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评价流程,提高评价质量。

2.4 碳排放权交易- 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更多行业和企业,推动低碳发展。

3. 重点法律法规解读3.1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增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处罚措施。

- 提高火电厂、钢铁厂等行业的排放标准,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3.2 新《水污染防治法》- 加强废水排放监管,提高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 新增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强化污染企业责任。

3.3 新《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强化污染土壤的修复和治理。

- 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保障土壤生态环境安全。

4. 未来展望随着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环保领域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排放标准将更加严格,对企业排放提出更高要求。

- 环保税收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加大企业环保成本。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更加科学合理,提高评价质量。

-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逐步扩大,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5. 结论2024年环保法律法规的变化呈现出更加严格、细致的特点,对企业环保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业应关注法规动态,积极调整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以应对环保法规的变化。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第一篇: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旧对比 PPT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旧对比 PPT
建设项目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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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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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条例》修改主要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 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 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 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 单位自主验收。 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 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 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 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 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 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 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 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 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 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 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六:
加强土壤、地 下水的环境保 护管理
一:
加强竣工环境
三:
加强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应急 和风险防控体
保护验收管理
后评价工作
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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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义
意 义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管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 环境质量的源头。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控 制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法 律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 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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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 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 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 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 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 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 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 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 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现场检查与环境监测
现场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 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 情况,调查取证。
共同关注
新《环境保护法》与《水污染防 治法》都关注水环境的保护和治 理,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和基本
原则上保持一致。
协同管理
新法强调了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 治的协同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水
环境保护工作。
具体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 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水污 染源控制、水域生态修复、饮用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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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新《环境保护法》概述 • 新《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解读 • 新《环境保护法》特色解读 •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展望 • 新《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
接 • 新《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01 新《环境保护法 》概述
背景介绍
中国环境问题严峻
中国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 空气、水、土壤污染等,需要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主体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程序
新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诉讼程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惩罚与责任追究
环境违法行为惩罚
新《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旨在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该法律的解读:1. 立法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法旨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开、公平、公正。

(3)科学、客观、独立。

(4)公众参与。

3.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

(3)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4)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5)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4.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场调查和监测。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批准。

(4)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5)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跟踪监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还规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doc
新旧环保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体系的完善:旧版《环境保护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2014年新版《环境保护法》发布后,将原有的11个附则缩减为4个附则,并加入了新的内容。

此外,从配套文件的角度出发,2016年环保部颁布了《环境监
测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为新版《环保法》实施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引。

二、监管措施的加强:在新版《环保法》中,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加强,处罚额度明确。

同时,为了强化监管,新版《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并加强了对环境监测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等机构的监管。

此外,新版《环保法》还加大了对环境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

三、环境损害的认定:在新版《环保法》中,对环境损害的认定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比如,新版《环保法》中规定:“环境空气、水、声、光、土壤和草原、森林、湿地、海洋环
境等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生产、建设、生活活动等导致的污染、破坏和危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众参与的强化:新版《环保法》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等方面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并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听取。

此外,新版《环保法》还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 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 护产业的发展。
环保鼓 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 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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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时间: 2014年4月24日由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审议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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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附则
总则
法律责任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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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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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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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评法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

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

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
管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

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

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这是对原《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环评的调整。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注]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对《环境保护法》的响应和细化。

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重点:根据新《环保法》的要求,未批先建的建设单位不再有“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

杜绝了企业之前“先上马项目,后补办环评”的侥幸心理。

新环评法中明确了建设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对新《环保法》的响应和细化,规定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给了环保执法单位充分的执法权。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注]
注: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点:新环评法明确了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将原环评法中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并非环评审批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5.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再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
个处罚区间,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情况,以此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

重点: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

也就是说,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之外还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

在停止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

然而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

对于企业来讲,经济损失无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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