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64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保障房建设标准

保障房建设标准保障房建设标准保障房建设标准每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不一样,让我们一起看看以下几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吧!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1】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一:公租房百套房需有30个车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并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当规划无要求时,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30%,也就是说如果有100套房需设置30个停车位;廉租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10%。
保障性住房中非机动车和作为经营手段的机动运输车辆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该标准结合各地调研数据,并参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提出机动车停车率的设置下限。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二:商品小区配建保障房不低于10%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宜以小区、组团、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
而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可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促进资金平衡。
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三: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密度相对较高,但不应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
因此该标准提出了对绿化率的控制指标,以保证高密度下良好的室外居住环境质量。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四: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无障碍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保障性住房楼栋底层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对于新建地区,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避免形成由于两类设施长期缺失造成的不便和居住环境恶化,并应优先安排建设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治安联防站等,其他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五条【运行机制探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设,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直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工作;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住宅建筑规范2012年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1]](https://img.taocdn.com/s3/m/5167e0e405087632311212ff.png)
九龙乡2012年贫困户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2年,九龙乡计划建设贫困户保障性住房40套,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总投资228万元。
二、组织领导在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由石河子市常务副市长孙长青同志担任总指挥,石河子市副市长张强、王武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产局、城建投资公司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房产局,负责协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总体原则将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实行分片集中建设,建管分离。
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建设、统一销售管理。
四、工作重点(一)在继续做好34小区、6小区八棉筒子楼改造的同时,重点启动152团市区内所属危旧平房区域、8小区原毛纺厂筒子楼、151工区平房、63小区原二毛家属区改造工作,启动石河子乡六宫村等区域的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专门队伍,制定具体措施,集中清理无人管理或已建成区域内零星危旧平房。
(三)大力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800套。
其中:集中建设200套,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6100套、北泉镇组织建设500套,为企业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创造良好条件。
五、具体措施(一)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2011年,石河子市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危旧平房户(棚户区)、危旧楼房户的改造,统一纳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1.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城市常住户口,其中申请人应具有本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可另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报;未婚男性超过35岁、未婚女性超过32岁可单独申报;低保家庭当年需连续享受低保6个月以上(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批准时间起计算);(2)无房户以及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居住13平方米以上危房(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3)低保及低收入家庭,2011年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线调整为7920元/人/年。
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资金短板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
2011年建设任务比之前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3.配套社会机制不够健全,资金来源不通畅。
(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来源资金问题是各国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要发展社会保障性住房,知心朋友完善公共财政职能,拓宽资金来源。
可以通过包括财政性住房资金即通过财政拨款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妇委会增值收益、专项保障性住房房地产投资基金、出售公房收入、发行债券和接收社会捐赠等系列渠道来获得投资。
如济南成立的全国首支专项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私募基金“安居基金”的成立为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建设融资创造了新的模式。
除此,政府还要完善贷款担保机制,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申请贷款的门槛,增强其购房能力,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
近几年各级财政部门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的支出累计很高,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采取一些对应性的优化措施。
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这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资金筹集的方式偏单一,主要是政府自建。
这样财政支出方面的压力比较大,根据科研所结合可以取得的统计资料做国际比较来看,形成了一个比较结果就是,我国目前在保障性住房方面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高于发达国家,更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但是在现阶段短期之内这种比重偏高是合乎逻辑的,所以迫切需要大家在这方面考虑如何拓宽资金多样性的来源。
建议为:三是允许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我省应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是利用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进行融资。
应在有条件的市县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建立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
保障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障房的定义保障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政府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建设,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
保障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类型。
保障房的建设和分配,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保障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障房的规定如下:(1)第五条:国家实行住房保障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住房补贴、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措施。
(2)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保障房的土地供应作出了规定:(1)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住房保障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住房补贴、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措施。
(2)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3.《保障性住房条例》《保障性住房条例》是我国保障房制度的具体实施条例,对保障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2)审核程序:申请人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3)分配原则:保障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4)租金标准:保障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场价格、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等因素制定。
4.《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保障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1)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近年来,我国保障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为了满足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政府积极推动保障房建设,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
保障房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建筑面积、设施设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建筑面积是保障房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低保对象每户的建筑面积应在30-60平方米之间,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居住空间和私密性。
此外,还要保证保障房的房间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需要。
其次,保障房建设标准还要求提供完善的设施设备。
保障房应该配备合理的生活设施,如厨房、卫生间、洗浴设施等,以方便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
此外,还需要提供适当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备,如幼儿园、医疗站、超市等,以满足住户的教育、医疗和购物需求。
此外,保障房建设标准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
包括道路、水电、通讯设施等,以保证住户的生活便利和基本需求的满足。
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绿化环境和公共休闲设施,以改善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在保障房建设标准的制定中,还应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例如,可以选择使用环保材料建设保障房,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同时,还可以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降低建筑物的能耗。
此外,还可以采取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提高土地利用率,以满足更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此外,保障房建设标准还应注重社会功能的发挥。
保障房不仅仅是提供住房的场所,更要成为社区和社会服务的一部分。
可以设置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教育服务设施等,以促进低收入群体的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总之,保障房建设标准是保障房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其合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保障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力度,以确保保障房建设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低收入群体,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保障房建设标准的质量监督和核查,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 X月XX日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2013石家庄前言为加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建筑设备及施工与验收共八章。
本标准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石家庄市槐中路244号,邮编:050021,联系电话:0311-85805303,Email:zhaoshiyongaa@163。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员: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基本规定 (3)4 选址与规划……………………………………………………………………44。
1一般规定 (4)4。
2选址 (4)4。
3规划 (4)4。
4 交通………………………………………………………………………54。
5公共服务设施 (6)4。
6室外环境与设施 (6)5建筑设计 (7)5。
1 一般规定…………………………………………………………………75.2廉租房 (7)5。
3公共租赁住房 (7)5。
4 经济适用房 (9)5.5精细化设计……………………………………………………………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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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01
Q04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2012 - 04 - 18发布 2012 - 05 - 01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4/ 785—2012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总则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规划与环境 ........................................................................ 3 4.1 规划 .......................................................................... 3 4.2 环境 .......................................................................... 3
5 建筑 .............................................................................. 3 5.1 基本规定 ...................................................................... 3 5.2 套型要求 ...................................................................... 4 5.3 功能要求 ...................................................................... 4
6 设备 .............................................................................. 5 6.1 给水排水 ...................................................................... 5 6.2 采暖 .......................................................................... 5 6.3 燃气 .......................................................................... 6 6.4 电气 .......................................................................... 6
7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 7 7.1 基本规定 ...................................................................... 7 7.2 建筑节能 ...................................................................... 7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 7
8 套内装修 .......................................................................... 7 8.1 基本规定 ...................................................................... 7 8.2 装修配置 ...................................................................... 7 8.3 设施配置 ...................................................................... 8 DB64/ 785—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孙晓阳、李金保、崔树瑞、王大钧、赵红、吴剑、邝山鹰。DB64/ 785—2012
1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满足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和抗风雪等要求,做好人性化精细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或技术。 1.5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0-20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64/047-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DB64/521-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4/T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DB64/696-2011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DB64/ 785—2012 2 3.1 保障性住房 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3.2 公共租赁住房 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3.3
廉租住房 指政府向符合所在城镇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4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5 限价商品住房 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住房。
3.6 套型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3.7 套型建筑面积 基本住宅单位建筑面积与同层内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之和。
3.8 房间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3.9 绿地率 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该用地面积的比率(%)。 DB64/ 785—2012 3 3.10 停车率 居住用地范围内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4 规划与环境 4.1 规划 4.1.1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4.1.2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避开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及辐射、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的不利地段。 4.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4.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1.5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道路交通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衔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m。 4.1.6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自行车停车库(棚),停车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自行车存车位设置不得低于每套住房1.0辆; b) 廉租住房的自行车存车位设置不得低于每套住房2.0辆。 4.1.7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停车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60%; b)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50%; c) 廉租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20%。 4.1.8 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4.1.9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室、药店、餐饮、超市、直销菜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