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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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DB 备案号:Jxxxxx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4年4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DB33/T10xx-2014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XXXXXX2014xxxx1前言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2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规划与环境 (5)4.1规划 (5)4.2环境 (6)5建筑 (7)5.1一般规定 (7)5.2套型设计 (7)5.3公用部分设计 (9)5.4无障碍设计 (10)6结构与材料 (11)6.1一般规定 (11)6.2结构 (11)6.3材料 (12)7设备 (13)7.1一般规定 (13)7.2给水排水 (13)7.3电气 (14)7.4燃气 (15)7.5通风与空调 (16)8绿色设计 (18)8.1一般规定 (18)8.2绿色设计 (18)9建筑装修 (21)9.1一般规定 (21)39.2装修配置 (21)10施工与验收 (22)附录A基本装修配置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27)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浙建〔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
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建〔2021〕12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浙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近年来,我省城市住房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的必然途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阶段性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有效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要求,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把城镇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相互衔接和融合,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杭州申请保障房有哪些条件

杭州申请保障房有哪些条件

杭州申请保障房有哪些条件
杭州市申请保障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稳定的住房需求。

即无法自行在合理的价
格范围内获得具备居住条件的住房,或者住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可申请
保障房。

此外,申请人必须符合公租房或安居型商品住房适用人群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居住本市的稳定就业、属于全市范围内创造就
业机会的毕业生和民办教育从业人员,或居住本市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其次,申请人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家庭户籍和收入条件。

户籍条件是指
在杭州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户籍,并且无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或持有住房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

收入条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和入住保障
房后的居住成本负担。

一般来说,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必须达到最低收
入标准,同时也不能超过最高收入标准。

最后,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信用和法律纪律观念。

杭州市对保
障房政策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申请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有严重失信行为,如违法违纪等,否则将影响保障房的申请和入住。

总之,申请杭州市保障房需要满足合法稳定的住房需求,符合公租房
或安居型商品住房适用人群的规定,家庭具备合法稳定户籍并符合一定的
收入条件,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信用和法律纪律
观念。

这些条件都是为了确保保障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帮助那
些真正需要的人群解决住房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介绍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介绍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介绍I. 绪论- 研究背景和意义- 目的和方法II.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基础- 建设标准制定的背景及目标- 标准适用范围III.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主要内容- 住房单位面积规定- 房间面积规定- 建筑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规定- 环境卫生及安全规定- 公共厨房和公用卫生间规定IV.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实践应用- 实施情况概况-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V. 结论与展望- 对标准制定及建设提出建议- 对未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展望第一章:绪论研究背景和意义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城市住房问题逐渐凸显。

其中,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对切实解决城市住房问题起着重要作用。

2014年,浙江省出台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定了住房单位面积、房间面积、建筑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环境卫生及安全、公共厨房和公用卫生间等标准。

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和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和方法本文旨在全面介绍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背景、主要内容、实践应用情况及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展望。

为此,本文采用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材料,深入理解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

同时,在实地考察的过程中,我们还与杭州市区政府和一些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进行了访谈,以了解标准的执行和监管情况。

第二章: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 1101—2014)的基础建设标准制定的背景及目标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

其中,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标准体系就是其中之一。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1 总则1.0.1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城市住‎宅设计管理‎,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舒适、经济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我‎省近期城市‎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

1.0.3 住宅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着重提高住‎宅的居住环‎境质量和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

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要‎。

同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使用‎要求。

1.0.4 住宅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国家节‎约土地的政‎策。

同时应体现‎节能、节水、节材等要求‎。

1.0.5 住宅设计要‎重视立面造‎型,克服呆板、单调和千篇‎一律的状况‎,努力创造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

1.0.6 逐步推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和‎参数系列,促进住宅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增大科技含‎量,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 规划布局与‎环境2.0.1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结合‎我省水乡、海岛、山区等不同‎的地理条件‎和不同性质‎、规模、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各自的‎特色。

2.0.2 住宅区规划‎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

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组织‎和配置好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系统、建筑小品等‎,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丰富多彩、景观宜人。

2.0.3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重视‎备置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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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备案号:Jxxxxx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4年4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DB33/T10xx-2014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XXXXXX2014xxxx1前言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厦建设集团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2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规划与环境 (5)4.1规划 (5)4.2环境 (6)5建筑 (7)5.1一般规定 (7)5.2套型设计 (7)5.3公用部分设计 (9)5.4无障碍设计 (10)6结构与材料 (11)6.1一般规定 (11)6.2结构 (11)6.3材料 (12)7设备 (13)7.1一般规定 (13)7.2给水排水 (13)7.3电气 (14)7.4燃气 (15)7.5通风与空调 (16)8绿色设计 (18)8.1一般规定 (18)8.2绿色设计 (18)9建筑装修 (21)9.1一般规定 (21)39.2装修配置 (21)10施工与验收 (22)附录A基本装修配置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引用标准名录 (26)附:条文说明 (27)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 housing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所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2.0.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public rental housing(low-rent housing)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或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2.0.3经济适用住房affordable and applicable housing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4 套型dwelling 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绿地率green space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按相关规定折算后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6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12.0.7绿色设计green design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8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等。

23基本规定3.0.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要求,应与区域周边环境和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3.0.2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相结合。

3.0.3保障性住房可采用集中或配建的方式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3.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3.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考虑耐久性、安全性及维护成本,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0.6 保障性住房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绿色设计,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倡导绿色施工,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3.0.7保障性住房应推行设计标准化,部品部(构)件模数化,建筑空间和形态多样化,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技术。

34规划与环境4.1规划4.1.1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

4.1.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选择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且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4.1.3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场地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抗震设防地区,选择建筑场地应按现行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避开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2应避开可能发生洪涝、泥石流、滑坡等水文和地质灾害的地带;严禁在具有辐射、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的不利地段建造保障性住房。

4.1.4保障性住房建设宜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

4.1.5保障性住房住区内道路交通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衔接,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

4.1.6保障性住房住区建筑布局应满足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要求,并应符合消防、防灾、节能、管线埋设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4.1.7保障性住房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均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规划要求。

4.1.8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的配置应按现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4配建标准》DB33/1021执行。

4.1.9保障性住房应结合周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按住区规模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4.1.10 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1.11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导向设施。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住区导向平面图;住区内应设置交通导向指示牌。

4.2环境4.2.1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保障性住房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4.2.2保障性住房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维护的要求。

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生长与易于存活的物种,不应种植对人体有害、对空气有污染和有毒的植物。

4.2.3住区内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残障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

住区内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4.2.4住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5建筑5.1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居住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5.1.2倡导精细化设计,保障性住房应按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5.1.3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1.4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和安全的要求,体型和空间组合宜结合当地气候特性和地域文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造型和平面宜简约,应有效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满足节能设计的要求;2 建筑布局及平面布置应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3立面造型应简洁大方,减少纯装饰性构件和饰面砖的使用。

外立面色彩应和谐,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外窗宜结合朝向与功能进行遮阳设计,并应减少大面积窗和落地窗的使用,不得采用玻璃幕墙;5建筑平面和立面宜规整,满足标准化、模数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技术的要求。

5.1.5宿舍型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执行。

5.2套型设计5.2.1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每套宜设阳台或平台。

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居室,宜设置卫生间;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功能空间。

5.2.3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齐全,注重空间的复合利用,并宜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

5.2.4成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和直接天然采光。

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2.5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2.6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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