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培训
江苏特种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下列作业:(一)爆破作业;(二)起重作业;(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四)高处作业;(五)有限空间作业;(六)其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三)依法管理,严格责任;(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二)特种作业操作技能;(三)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二)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四)参加应急演练。
第三章特种作业单位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设备;(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江苏省安监局培训机构名单

保留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南京市江苏省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公交公司职工学校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机械工业职业大学南京铁路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金陵船厂培训中心南京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南京机电行业安全教育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南京庄讯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高泰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苏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南京港务培训中心南京市弘港职工学校溧水县强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南京道协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南京栖霞区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昌盛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安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金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秦淮区分校南京苏建安全培训技术中心南京市远大科技培训中心南京首信职业培训学校南京中嘉认证咨询有限公司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送变电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赛夫泰职业培训学校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南京安奥职业培训学校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金城集团培训中心苏州市苏州市东吴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张家港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服务培训中心太仓市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心常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昆山市开发区大明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吴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泰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锡诺信安全培训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无锡泰康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配合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的公司,常州市常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溧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金坛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连云港市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赣榆县职业技术学校连云港市高级技术学校镇江市丹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江苏华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扬中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句容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南通市南通市安全管理协会培训中心通州市职工学校海门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如东中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如皋市技工学校启东市安康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海安县建筑工程学校海门市职工学校海安县技工学校通州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南通港务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盐城市阜宁县希望职业技术学校滨海县现代教育中心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响水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盐城市盐都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建湖县技工学校江苏省射阳职业教育中心校盐城市亭湖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东台市实用技能培训中心宿迁市宿迁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沭阳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宿豫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泗阳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泗洪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宿城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泰州市泰州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泰州市海陵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姜堰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靖江市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兴化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泰州市高港区金领培训学校泰兴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徐州市徐州矿务集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中石油天燃气管道二公司职培中心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徐州市贾汪区永泰安培中心-王成龙徐州市机电类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邳州腾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徐州市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中心淮安市淮安市安淮安全培训中心楚州区楚安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涟水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洪泽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扬州市扬州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江都市安康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仪征市文轩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扬州市建筑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宝应县宝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扬州市工业技工学校高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培训中心江苏石油勘探局安全培训中心边培边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南京市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培训中心南京东部职业培训学校南京联运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南京市莫愁职业培训学校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无锡市无锡市滨湖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徐州市铜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沛县乾坤职业技术学校停培整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南京市江苏协成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南京奥建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南京哪里有焊工培训学校

南京哪里有焊工培训学校南京哪里有焊工培训学校?找南京宁鼓,南京宁鼓职业培训学校是经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是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
南京市宁鼓职业培训学校位于南京市的人文、教育、经济核心区域——鼓楼区山西路。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通往城南、城北、城东、城西的多路公交线路直达。
一、电焊工操作证介绍电焊工操作证:也称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焊工),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电焊、气焊、弧焊、电焊气割、建筑,其他)等工作要持有的证件,是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和注册的证明。
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熟悉相应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知识及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技能。
要求从业人员要持卡(IC卡)上岗,即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此证书全国通用。
老版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是每3年复审1次。
电焊工持证上岗人员一般为二证:电焊工特种工操作证和电焊工职业资格证(点击入),报考我校学员可同时报名考取,二证总共时间约为2个月,大大节省学员时间进。
二、电焊工操作证招生对象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电工作业、焊工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空调作业、工程施工作业等。
三、电焊工操作证报考资料一寸彩色照片3张,或提供电子版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或提供电子版资料,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表一份。
南京宁鼓职业培训学校有着良好的教学培训支撑条件,既有适合小范围互动的小型多功能教室,又有适合百人以上公开课的大型报告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
和考核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安监[2010]1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安监〔2010〕17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特制定《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江苏省安全培训考官和考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的要求,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现予公布执行。
特此通告。
2001年11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过程的组织管理,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建立或委托有关单位,专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本局职能范围内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单位不得与培训机构合署。
二、在省安监局的考试题库未启动之前,各市安监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与内容,报经省安监局审定后,可继续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实习(含考核)材料费中的30%--50%或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证书的印制发放1、监管监察人员证、教师合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印制发放。
安全资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监制,各市安监局印制发放。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购置并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激光印章。
2006年3月1日起,各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到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领取发放。
各市安监局原有的“江苏省特种作业发证专用章”停止使用,并将印章送交省安监局办公室。
特种作业(塔司、司索、信号工)安全技术培训

案例5
2020年9月4日下午15:40分左右, 由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在6#楼南 侧段面从15层卸料操作平台处进 行材料吊运作业过程中,发生一 起多根钢管材料坠落至地面的物 体打击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200万元。
事故经过 2020年9月4日下午15:40分左右,6首先弄清楚构 件重量再进行起吊;
群塔作业时,信号工必须了解防碰撞措施,作
业指挥时要注意避让,防止碰撞。
塔吊、信号、司索工要坚持原则
信号、司索工要严格执行吊装安全操作规程,抵制违章作业的指令。 坚持“十不吊的规定”:
①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 围不准吊;
②信号不清楚不准吊;
我们要学习、我们要充电、我们要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166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2.王金花,负责信号司索工作,无证作业,明知长短不一的货 物不能放在一起吊运,且在未知载荷大小的情况下,仍冒险指 挥塔吊作业,致使塔吊超载。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22号)第六条第一款,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陈述、证人王某、瞿 某、董应建、的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尸 体检验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郑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吊车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犯罪 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 为已取得了被害人蒋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 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江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说明

江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说明一、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实操考核。
二、引用标准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AQ系列标准)。
2.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2.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三、基本条件3.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2身体健康,无妨碍履行本工种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3.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要求至少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方法4.1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取模拟仿真操作,其他工种采取实操操作考核的方法。
4.2采取现场操作、模拟现场操作、手指口述、答辩等方式。
4.3考试时间一般为15分钟/人。
4.4实操考核满分100分,80分及格。
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培训。
4.5每个工种的实操考核均设定否决项。
五、考官、考评员配备5.1考官、考评员由省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5.2考官、考评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六、考核流程考生在候考室集中→考核员宣读考核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考生分组或编号→考生进入考核现场候考→考生按顺序到考核员处登记(需提供身份证、准考证)→考核员核对考生身份→考评员提出考核要求→考生进行现场实操考核→考生按照操作流程完成所有步骤→考核员对照考核标准分别进行技能考核→记录评分→考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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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培训
报名须知
一、报名条件
1、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
3、两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3张;
4、体检表(区级医院);
5、身份证原件(制证时扫描用);
6、指纹采集
二、体检标准:
1、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眩晕症、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本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
陷;
2、焊工双目视力均在0.4以上,矫正视力在1.0以上;
3、起重作业双目视力均不低于0.7,无听觉障碍、高血压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身高1.5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身高在1.6米以上;双目视力均不低于
0.7(包括矫正视力);左右耳距离音叉0.5米能辨清声音的方向,心、肺、血压正常;
三、初培人员必须连续从事本工种六个月以上的实习经历或特有初级以上技能证。
四、持证人员离开岗位六个月以上,或使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应重新参加实践培训方能参加复
审。
五、复审应提供的材料:
1、体检报告;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由原考核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证明内容:参加培训的出勤记录,理论、实践考核成绩
六、不同意培训、复审对象
1、违法被刑事追究、接受刑政处罚时期的;
2、违章指挥、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二次以上违章行为的;
3、拒绝、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4、欺骗、材料虚假、倒卖等手段取得的证件;
5、已被依法取消资格证的;
6、未定期参加复审过期作废的;
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培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