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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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常用卫生法律法规汇编本汇编了常用的卫生法律法规,以供参考使用。

以下是各章节的细化内容:第一章:公共卫生管理1.1 卫生行政管理1.1.1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和权限1.1.2 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职责1.2 疾病预防控制1.2.1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1.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1.3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1.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1.3.2 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1.4 卫生监督1.4.1 卫生监督执法管理1.4.2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2.1 水污染防治2.1.1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1.2 饮用水卫生管理2.2 空气污染防治2.2.1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2.2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2.3 噪声污染防治2.3.1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3.2 噪声卫生管理2.4 固体废物管理2.4.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4.2 垃圾分类管理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3.1 食品安全监管3.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3.1.2 食品生产管理3.2 食品添加剂管理3.2.1 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3.2.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3.3 食品卫生标准3.3.1 食品卫生标准法律法规3.3.2 食品卫生标准设置和执行第四章:职业卫生管理4.1 职业病防治4.1.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4.1.2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4.2 职业卫生监督4.2.1 职业卫生监督法律法规4.2.2 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附件:附件1:传染病防治法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附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办法附件4:食品安全法附件5:大气污染防治法附件6:噪声污染防治法附件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附件8: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附件9:职业病防治法附件10: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传染病:指由感染病原体引起并具有传播性的疾病。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且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韶关市水务局2012年2月编制说明本汇编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又分水法律,水法规,水利部规章,广东省政府规章,水利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广东省水利厅文件等七个类别。

水法规又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后排列,水利部规章按水利部文号、联合文号、其他部委文号先后排列,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按层级高低先后排列。

第二部分,内部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次排序。

本汇编中,每一类别(层次)按时间先后倒排列,即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后的排列在前,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后。

本汇编的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水利部2010年第50号《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列内容为准,加上2011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府规章以2011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为准。

不在上述范围的重要文件,编汇在“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省部门文件”类别中。

目录一、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20)(二)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 (4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5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令) (60)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0)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6)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 (8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8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 (8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 (9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9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 (97)(三)水利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水利部令第43号) (100)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1号) (10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 (10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108)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11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水利部令第32号) (11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 (1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 (1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12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7号) (12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1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13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5)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15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15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15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159)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水利部令第12号) (16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水利部令第11号) (16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 (17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 (17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176)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水保[1998]546号) (17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18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18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 (19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19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19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2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2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20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水财[1994]292号) (20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0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2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令56号) (2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令第27号) (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 (22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 (22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八部委令2号) (2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 (2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247)(四)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52号) (250)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 (253)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 (254)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 (257)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259)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 (26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 (26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 (265)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 (269)(五)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26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 (27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管理法(水安监[2011]374号) (274)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10]523号修改) (278)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安监[2010]316号) (279)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281)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28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28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51号) (29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29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29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 (29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 (301)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30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3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30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 (310)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312)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315)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农水[2008]119号) (31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8]104号) (319)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3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 (321)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324)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电[2006]274号) (327)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电[2006]210号) (329)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331)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33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335)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 (3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34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345)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34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35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35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7)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9)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65)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3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369)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 (372)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375)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 (376)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378)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 (379)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 (38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38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38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388)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39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7)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9)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 (40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4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4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4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417)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 (418)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419)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管[1994]106号) (420)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 (421)(六)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42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3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 (43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36)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439)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 (442)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 (4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 (449)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45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 (458)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 (46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465)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468)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监察部令第13号) (470)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41号) (472)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29号) (47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475)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 (478)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土[规]字[1989]第88) (47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计[1999]20号) (480)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 (48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48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 (489)处理水库移民集体上访工作预案(移办[2003]73号) (49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粵发[2011]9号) (492)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 (496)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 (501)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 (502)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1]389号) (506)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71号) (510)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移[2007]2号) (511)广东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6号) (515)广东省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2) (518)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7号) (520)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7]4号) (521)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 (52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 (526)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528)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韶市联[2011]8号) (529)关于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韶府办[2011]184号) (531)(七)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53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意见(粤水建管[2010]8号248号) (535)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0]1号) (541)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 (543)关于加强我省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372号) (549)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09]276号) (548)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 (550)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09]207号) (552)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砂现场管理职责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135号) (555)关于加强我省水库和河道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09]76号) (556)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09]70号) (559)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 (561)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小水电分级管理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71号) (563)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08]115号) (567)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粤水建管[2008]108号) (571)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粤水建管[2008]107号) (57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粤水建管[2008]99号) (579)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采砂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水政[2007]13号) (581)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粤水基[2001]31号) (58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 (粤水基[1999]180号) (58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 (589)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63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6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 (646)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6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65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66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6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67)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670)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675)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 (678)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 (681)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64号) (683)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685)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2002年粤府令第75号) (688)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4号) (690)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23号) (69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 (695)韶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韶府[2008]102号) (697)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韶府[2008]101号) (700)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38号) (702)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韶府[2001]58号) (704)。

饮用水内部管理制度

饮用水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严格规范饮用水的生产、存储、运输和销售活动,提高饮用水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饮用水生产、存储、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2. 安全第一:饮用水生产、存储、运输和销售活动中,必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3. 责任到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义务,任何违规行为都将追究责任。

4. 公正公平: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饮用水活动中,必须公正公平,不得进行欺骗和舞弊行为。

5. 政策宣传:饮用水生产、存储、运输和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宣传和执行。

四、饮用水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所有从事饮用水生产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2. 设备设施: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确保生产设备和各种管道都处于良好状态。

3. 水源保障: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源,同时,对水源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保证水质符合标准。

4. 生产工艺: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 原料使用: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按照规定比例进行使用,不得使用劣质原料。

6. 生产记录: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进行及时记录和归档。

1.储罐设计:储罐必须由符合食品级标准的材料制成,安装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2.检测监控:对储罐内的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控,确保水质安全。

3.清洁消毒:对储罐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储罐内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4.记录备案:对储罐的清洗、消毒等活动进行记录备案,以备查证。

六、饮用水运输管理1.车辆运输:从事饮用水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持有相关许可证。

2.运输储罐:饮用水运输的储罐必须符合食品级标准,并且在运输前进行清洗和消毒。

常用水利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常用水利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 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 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 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 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 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 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

村级安全饮水规章制度汇编

村级安全饮水规章制度汇编

村级安全饮水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村民健康,确保村级安全饮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级安全饮水工作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二条村级安全饮水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精心施工、持续改善”的原则。

第三条村级安全饮水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保障村民的饮水安全。

第四条村级安全饮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村委会负责,相关部门和村民代表参与。

第五条村级安全饮水工作应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形成全员动员、全民参与、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安全饮水水源保护第六条村级安全饮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制度,划定水源保护区域,禁止乱排放污水和垃圾。

第七条禁止在水源附近开采矿石、植树造林等活动,严格控制污染源,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第三章安全饮水管网建设第九条村级安全饮水管网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管道质量可靠,防止漏水和破裂。

第十条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参与管网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管网维护单位应定期对管道进行检修和清洗,确保水质清洁卫生。

第四章安全饮水设施维护第十二条村级安全饮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禁止私拉乱接,损坏设施,一旦发现应及时报修,避免造成水质污染。

第十四条对老旧设施进行及时更新和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安全饮水管理第十五条村级安全饮水工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合作,细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村级安全饮水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饮水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水质监测数据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安全饮水宣传第十八条加强村级安全饮水知识宣传工作,普及安全饮水常识,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安全饮水科普活动,提高村民参与安全饮水管理的主动性。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汇编

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规范部门运行,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供水工作应当遵循“公益性、可持续性、安全性、合理性”的原则,服务于广大农村居民。

第三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供水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

第五条农村供水部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供水部门,所有农村供水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工作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七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供水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供水设施的利用率,降低供水成本,促进供水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遵循“用户为本、服务第一”的原则,不断提高对农村居民的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农村供水部门设立管理机构、技术机构、运行机构、监测机构等职能部门,负责供水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研究、设施运行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实行科学决策和分工负责,确保供水工作的有序运行。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设立供水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工作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设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技术研究和技术规划等工作。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设立供水运行部门,负责对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设备检修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供水部门应当设立供水监测部门,负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全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全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开发、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提高能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建设资源水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分工协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设区市交界断面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确立,水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加强对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节本条例适合于陕西省境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源地排污和污染物监测等内容。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一节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三个等级。

第二节一级保护区是指对水源地直接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区。

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的扩展区域,包括水源地周边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是指限制性开辟利用的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区域。

第三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资源的保护需要以及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地质地貌特征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第一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合理布局,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供应。

第二节水源保护工程包括水源地围护、水源地环境管理、入水管道建设、防洪设施建设等内容,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源地排污和污染物监测第一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污染物和废水。

第二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企业、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排污标准进行排污,并配合进行污染物监测。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一节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质量状况及污染物监测报告。

附件:1、《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图》2、《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简称,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

2019年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doc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一、《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

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

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

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汇编

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以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第三条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主体包括:(一)学校领导层:校长、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等;(二)学校饮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供应、管理和维护的部门;(三)学校饮用水供应企业:负责学校饮用水供应的企业;(四)学校师生员工:包括教师、学生、职工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五条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警告:对责任主体进行书面警告,指出其责任;(二)罚款:对责任主体进行经济处罚,罚款额度视污染程度而定;(三)停职:对责任主体进行停职处理,停职期间不得领取工资和福利;(四)撤职:对责任主体进行撤职处理,撤职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五)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六条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同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将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建议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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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出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全2册
光盘数:0
定价:598元
优惠价:299元
详细介绍: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详细目录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篇
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二节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供水与饮水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
……
二、农村供水与饮水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
三、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与饮水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灾民安置点应急集中供水技术要点
……
四、其他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
第二章地方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地方饮用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管理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节地方饮用水卫生管理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
第三节地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和田地区农村饮水王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饮水安全标准规范
第一章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GB8161-8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GB11729-89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92
舰船饮用水净化器GB/T1435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
第二章行业标准
测氟仪指示计CJ/T38-1999
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
水处理用陶瓷配水管CJ/T46-1999
……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汇编
详细目录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篇
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第二节规范性文件
一、城市供水与饮水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
……
二、农村供水与饮水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
三、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与饮水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灾民安置点应急集中供水技术要点
……
四、其他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
第二章地方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地方饮用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管理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节地方饮用水卫生管理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
第三节地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兵团垦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和田地区农村饮水王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饮水安全标准规范
第一章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GB8161-8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GB11729-89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T13727-92
舰船饮用水净化器GB/T1435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
第二章行业标准
测氟仪指示计CJ/T38-1999
水处理用滤料CJ/T43-2005
水处理用陶瓷配水管CJ/T46-1999
……
全国货到付款,满300元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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