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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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征收工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征收标准不统一。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征收标准不同,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公平性。

2.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程序不规范,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合理性。

3. 征收补偿不到位。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到位,导致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4. 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公正性。

二、解决征收工作问题的对策
1. 统一征收标准。

为了解决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公平性。

2. 规范征收程序。

为了解决征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规范的征收程序,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合理性。

3. 加强征收补偿。

为了解决征收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征收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4. 打击腐败现象。

为了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打击腐败现象,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公正性。

总之,征收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够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一、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行为,我国现行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法规。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此条例亦暴露出一定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条例存在的实际问题展开讨论,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问题1. 征收程序不够透明当前,部分地区在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征收程序不透明的问题。

被征收人难以知晓具体的征收流程、标准以及相关依据,这导致了征收行为的公信力下降,容易引起被征收人的不满和抵制。

2. 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存在差异,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项目也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这导致了被征收人之间的不公平感,也影响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安置措施不完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部分地区的安置措施不够完善,如安置房的质量、位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

三、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策略1. 强化征收程序的透明度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征收程序的透明度。

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的依据、流程和标准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监督,确保征收工作依法进行。

2. 统一补偿标准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实现全国或至少是区域内统一的补偿标准。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类型、面积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确保在同一地区、同一项目的补偿标准统一。

同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3. 完善安置措施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注重被征收人的安置问题。

通过改善安置房的质量、位置和配套设施等条件,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受较大影响。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十分关键,可以通过以下对策与建议来解决: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确保其执行力和公平性。

2. 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征收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补偿方式应当公平公正。

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征收目的和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相关的决策和评估过程也应该公开,以便公众监督。

3. 加强征收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或房屋的实际价值,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避免不合理的大规模征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增加土地和房屋资源的供给。

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土地和房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供给,缓解土地和房屋供需矛盾。

同时,要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5. 加强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或房屋所有者,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问题得到解决。

政府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住房补贴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6. 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活动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征收中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资源供给,并完善社会保障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在推进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

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直接牵扯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日益成为当前各种矛盾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表现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违法征地、未征先占、以租代征以及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

表现在被拆迁户方面,主要是嫌补偿低,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以尽可能多地套取补偿款。

具体问题如下:1、由于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未征先占、以租代征、强迫流转等问题。

据统计和估算,国家分配给一个中等县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200亩,而各个县实际上占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每年都在近万亩,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都是基本农田。

以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占用耕地约在2000万亩左右,5年就要减少近1亿亩耕地。

而所谓的土地开垦复耕、土地指标增减挂钩等,纯属文字游戏和掩耳盗铃,对控制耕地的被占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成为地方上滥占耕地的借口。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补偿太低。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以旧换新,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帮助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一边,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就按旧房的评估价补偿,而评估价往往压得很低。

被拆迁户为了不至于损失太大,只好放弃选择货币补偿,不情愿地选择旧房换新房。

但是,被拆迁的旧房面积往往小于新建住房的面积,拆迁户还需支付巨额差价,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3、征地拆迁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等目的,对居民或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困局,如何应对这些困局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征地拆迁中的困局1.公平补偿难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存在争议,很多居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抵制和抗议现象。

2.社会稳定问题:一些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导致了失业问题、居住问题等,使得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出现了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

3.法律纠纷困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了一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给整个拆迁过程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4.生活困境问题: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居民由于失去土地和房屋等基本生活条件,使得他们陷入了生活困境,导致了社会问题的出现。

二、征地拆迁应对策略2.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保障拆迁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3.明确法律法规: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出现法律纠纷,保证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4.生活保障政策:政府要出台相应的生活保障政策,帮助拆迁居民解决生活困境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

1.加强政府管理: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地拆迁的公平合理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语:征地拆迁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如何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困局和问题的出现。

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关注和监督,共同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政府为了开展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进行重大项目建设,对私人房屋进行征收,并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及安置。

在实际的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对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的问题(一)补偿标准不合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地方的征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因而导致一些纠纷。

一些地方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化,同样的房屋在不同的地方可能得到不同的补偿标准,这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二)征收程序不合规在一些地方,征收程序不够规范,缺乏透明度,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三)安置政策不完善在征收房屋后,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然而一些地方对于被征收人的安置政策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跟进与保障,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问题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腐败问题,导致征收过程不够公正公平,也影响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的对策研究(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加强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改,提高补偿标准,明确征收程序,加强安置政策,提高征收过程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征收监督机制,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征收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三)加强安置政策的实施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安置政策的研究和实施,为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安置政策,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一、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面临的困难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问题.按照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

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

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制不健全。

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

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

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3、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

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

要牢牢把握“依法按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

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必然过程,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拆迁户带来困扰,也影响着城市发展的进程。

本文将重点阐述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第一,补偿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需要迁出原住房,相应的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往往存在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数额不公平等问题,导致拆迁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交通问题。

拆迁导致了城市基础设施的破坏和交通堵塞,给城市的交通运行带来困难。

拆迁后新建的道路并不一定能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使得城市交通问题进一步恶化。

环境问题。

拆迁导致的废墟和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

拆迁区域周围的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第四,社会问题。

拆迁群众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往往导致社会不稳定。

部分拆迁户在迁出原住房后没有得到合适的安置,经济和生活状况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政府应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拆迁补偿政策,确保拆迁户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政府可以根据房屋的价值、面积和居住年限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并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等,以满足不同拆迁户的需求。

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城市交通运行的顺畅。

政府可以在拆迁前进行综合规划,合理规划新的道路和交通枢纽,提前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以避免拆迁导致的交通问题。

政府应对拆迁后的废墟和建筑垃圾进行妥善处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拆迁管理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废墟和建筑垃圾得到规范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政府应加大对拆迁户的关怀和帮助,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合理安置。

政府可以提供临时住房、就业机会和培训等帮助措施,鼓励和引导拆迁户参与城市发展建设,促进其经济和生活状况的改善。

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必须采取适当的对策来解决。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确保拆迁户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促进城市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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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不规范,征收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达成一致。

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征用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征用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征用人到场,而是由征收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征收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被征收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征收人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征收工作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

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城市房屋征收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

如征收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征收安置问题;征收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

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在实际征收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收补偿方式存在问题。

按照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

有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 征收与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矛盾。

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被征收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2、评估机制不健全。

由于征收与补偿矛盾的核心问题是补偿金额的多少,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直接相关。

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

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评估过程;2)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评估混乱无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3、旧村改造异地安置难。

对于旧村的被征收人而言,被征收房屋不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更是人情交往、便利生活甚至就业生存的依托,征收、安置即意味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利影响,理应得到补偿,但目前没有一项条款涉及此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征收户得到的补偿金很难买到适当价位的住房,更不敢奢求购买到同样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的房屋。

群众对补偿标准的认同率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将容易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4、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

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需要始终坚持“二公告、三征求意见、四公布”的“阳光拆迁”理念: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争议房屋补偿决定;制定征收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要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产权登记确认情况、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审计情况要全面公布结果。

防止个别被征收户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通过多种渠道得到特殊待遇。

要牢牢把握“依法按程序运作”工作基调,严格统一标准,禁止暗箱操作。

在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规范,充分尊重民意,实施阳光操作,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参与其中,争取被征收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减少对抗与抵制。

三、法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难点1、关于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化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但是《条例》中第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还有三项具体办法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这些具体办法亟需制定、完善、规范,以利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2、法院独立审判难于真正实现。

首先从程序上看有瑕疵。

一个极为尴尬的事实是,本应独立办案秉公而断的法院时常成为城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

地方党委、政府把法院作为一个职能部门看待,许多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在诉讼之前就让法院参与工作,法院领导甚至成了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受到被征收户抵制时,政府的主管部门干脆把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法院,借助司法强制力实施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后起诉,起码在程序上给人一种不公正之感。

其次行政审判难以解决实质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依据和参照。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

实际上,行政诉讼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裁决纠纷具有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即使法院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裁决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销并判定重作,由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征收与补偿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处理。

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需要多方参与,法院虽然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参与征收与补偿的都是兄弟单位,甚至是领导部门,法院在协调各方力量时往往会力不从心。

尤其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都是由政府或征收人制定的,法院自主权很小,协调案件时难度很大。

四、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对于上述在房屋征收纠纷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房屋征收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尽管较前几年有了提高,但仍与飞涨的房价颇有差距,甚至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期望和安置补偿标准相差甚远已成为征收纠纷中双方的根本性矛盾。

要解决征收纠纷中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提高现在明显偏低的安置补偿标准。

建议政府应当以市场手段来解决安置补偿问题,而不是代之以行政手段,安置补偿要体现市场价格。

2、城市房屋征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更加公开透明,全面体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的决策过程中应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机会,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有监督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别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方面,应当适当给被征收人讲话的机会,不能一味强调硬性的补偿标准,房屋征收的评估安置应更多地体现合理化和人性化。

3、法院的职能是公正审判、公正执行,不宜事先介入政府的征收事务中,不能以服务为名,将法院临时借调抽调处理征收事宜。

尤其是相关部门为了时间、进度而作出的先于征收决定,法院的执行机构决不能参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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