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盘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盘政发〔2022〕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统筹推进。
紧密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要求,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统筹土地要素有序供给,提高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处理好土地储备供给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注重区域平衡发展。
遵循“全市统筹、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建立“让前必储”的工作机制,以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和节奏,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主体责任,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市、区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运行规范、权益落实”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制度,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市政府充分发挥宏观统筹的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优化和规范土地储备与供应流程,增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要素支撑。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组织机构成立盘锦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市长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和供应活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青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升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健全规范高效的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统一计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配套、统一供应”,发挥土地储备在配置土地资源和调节土地利益分配中的基础性、平台性作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城市功能拓展、产业集聚发展、城市品质提升。
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区联动、收益共享,分类实施、配套优先”的原则开展。
(二)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市级储备土地资金收支预决算,做好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市级项目的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区级项目的土地储备工作;其他区(市)政府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二、储备和实施范围(一)储备范围。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实施范围。
33武土资规发[2009]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33武土资规发[2009]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935aaa119e8b8f67c1cb9f8.png)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09]52号各土地储备机构: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储备土地成本管理,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07]17号)、《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工作机制财政部门是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的主管机关;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储备土地项目的成本核算。
二、成本核算原则储备土地成本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储备土地项目分宗地进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本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储备土地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成本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成本核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成本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三、成本核算主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别实施、统一供地”的运作模式,储备土地成本核算主体为市土地中心、分中心以及受托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的各土地储备机构,包括打包项目业主单位、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试点机构及其他土地储备机构。
四、成本核算内容(一)宗地范围界定。
宗地收购项目为收购宗地图划定的土地范围;拆迁项目为拆迁红线划定的土地范围;征地项目为征地公告划定的土地范围。
(二)成本核算范围。
储备土地成本是指各土地储备机构在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储备土地成本等成本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阶段成本。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储备土地成本管理与控制,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本级储备的土地。
第二条【土地成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通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土地成本申报核算认定的主体和程序】各城区人民政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征收的实施单位,市土地储备机构为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称收购国有土地)收购(收回)的实施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和利用效率,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存量储备土地消化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二)区域平衡原则。
兼顾区域发展,制定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域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域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市区联动原则。
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
各级政府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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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优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调控能力偏弱、收储范围过小、市区联动不够等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统筹,完善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统筹力度,形成“三圈三线”的收储开发格局。
“三圈”为约80平方公里的核心圈、约500平方公里的绕城高速圈、约2650平方公里的市六区圈;“三线”为轨道交通沿线专项储备、重大线性交通工程配套储备、海岸线围涂造地统一储备。
(一)建立“指标换空间”的统筹办法。
以绕城高速圈为重点,由市统筹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产生的新增土地规划指标。
对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块,规划指标优先覆盖,市区联合收储,实现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二)建立健全土地收储一级开发工作和归口管理制度。
市统筹六区内城市建设空间前期开发的主导权,土地收储、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权,收储计划和出让计划的审核权。
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收储由市储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政府不得擅自开发。
市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制订、项目谋划和审核把关、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石政发【2017】37号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原则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主导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地为先原则,利益共享原则,问题导向原则,优化程序原则,规范操作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开展。
二、健全土地储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一)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市长为主任,主管市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市储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储委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受储委会委托负责研究制订政策、制订具体事项操作规定、项目谋划、审核把关、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使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过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市级和区级做地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群众工作。
(三)市国控集团、市地产集团、市住建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轨道公司、市交投公司为市级土地储备做地主体,可参与全市范围内的做地项目。
土地储备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土地储备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作者:孔彬桦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2期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储工作直接关系着该地区的民生和经济发展,任务艰巨,其会计核算工作是保障它顺利开展收储工作的关键,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的使用是否正确合适,都直接影响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成效。
国家对土地储备中心在会计核算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统一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但在实际运用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就土地储备中心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特别是针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进行着重讨论,并针对问题开展优化策略分析,期望土地储备中心能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工作。
近年来,财政部对土地储备的财务管理出台了相关政策,更规范其相关会计处理和管理工作,如2018年下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应用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矛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土地储备中心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土地储备工作的收入和支出等,如实记录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费用,为土地储备资金的规划使用做好基础工作。
一、土地储备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储备会计核算简述土地储备的成本费用包括收储资金、前期土地开发、建筑物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费用,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相关成本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负责日常成本核算,土地储备中心会计核算时,根据项目范围、储备机构的实际成本等设立明细科目和分类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供应阶段,对完成储备工作的拟供地项目,按照审定成本进行核算;对没有完成收储的拟供地项目,可以根据预估成本进行核算,真实成本和预估成本之间存在的偏差,其差额可以通过财政年度决算批复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是在土地决算阶段,土地储备项目完成收储后,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将土地储备项目决算报送给财政部门,对宗地支出的明细要一一详细列清。
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储机构再根据项目归集的成本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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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篇一: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昆政发【20xx】7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第七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一)土地报批等各项税费,包括: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等相关税费;[u1](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按征地面积15%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等费用;(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五)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六)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七)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八)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和线型工程项目,土地储备直接支出除第六条规定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
第九条依法收购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一)土地收购补偿费;(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四)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五)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六)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七)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间接支出由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含:(一)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所在分区15米(含15米)以上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的建设费用;(二)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费用,包括:给水系统的管网、排水系统的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电力系统的管网、变电站、开闭所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燃气管网、消防管网及设施、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城市防灾设施,河道治理、水利设施等建设费用;(三)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沿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四)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是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
经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应当计入土地储备支出;(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河道、滇池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
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按相关表格操作确定)。
第三章支出核算认定第十二条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xx〕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核算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xx〕34号)等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篇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xx〕2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xx〕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一)清理内容及要求。
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
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
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
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
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
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
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
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四)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
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