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玩具涂料限量标准和法规要求XXXX1105

GB 24613-2009 玩具涂料标准介绍Knowledge Center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田文Your Global Partner in Quali2t0y10.-09Page 1 of 28问题1. GB 24613的适用范围,玩具生产商需要满足要求吗? 2. 玩具成品上的涂料是否需要按此标准测试? 3. 玩具生产商一定要购买符合GB 24613标准的油漆吗? 4. 如果我的产品只供出口,是否需要符合GB 24613? 5. GB 24613是否为强制标准?如何管控? 6. 如果玩具生产商所用涂料是国外进口的,或者该涂料已经通过了EN71,ASTM F963等欧美标准,是否还需要重新 测试GB24613? 7. 如果供应商在第三方实验室做GB 24613,监管机构是否 认可?8. 相同配方的涂料是只需要测试一次还是每一批涂料都要 测试?Knowledge CenterYour Global Partner in Quali2t0y10.-09Page 2 of 28解读玩具涂料限量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1 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 GB 24613-2009 玩具涂料标准介绍 3 GB 24613-2009 测试方法介绍 4 提问与解答Knowledge CenterYour Global3 Partner in Quality.Page 3 of 28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欧盟 欧盟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 协调标准(Standard)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RAPEX系统中国 法律(产品质量法等) 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各类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Knowledge CenterYour Global4 Partner in Quality.Page 4 of 28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Knowledge CenterYour Global5 Partner in Quality.Page 5 of 28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1、《标准化法》 (1989年4月1日实施)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 推荐性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质检联[2001]4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6.28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
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28日国质检联〔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农牧)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有效防止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
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并使调整后的检疫要求对原木进口贸易的影响尽可能减小,现就执行上述公告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审核权限

一、审核权限申请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的,由申请进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先经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最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二、需办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目录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表原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证书名称8104.2000 镁废碎料镁废碎料8108.3000 钛废碎料钛废碎料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废船三、办事流程图注:此项业务市环境保护局不收取任何费用四、业务办理程序1、登记。
申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填报《大连市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核登记表》,了解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事项。
2、申请。
拟从事进口废料加工、利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市行政审批大厅提出申请。
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或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1)《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需委托有资质的风险评价单位出具);(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4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加工、利用设备清单(名称、型号、用途、能力);(5)污染防治设施清单;(6)企业生产台帐、货物运输发票、货物销售发票、税务发票复印件等(适用于续办企业);(7)上一年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续办企业);(8)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9)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0)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1)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3、受理。
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10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3.01•【文号】国检验联[2001]52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2001〕52号)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是涉及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品,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家已陆续对该类产品强制性地执行国际安全质量标准。
我国是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近年来,我出口该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出口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了我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
为提高我国该类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该类商品出口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必须符合《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0761-1999)要求。
三、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报验、检验及监督管理、出据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附件: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法定检验目录┌──────────┬───────────────────────┐│HS编码│商品名称│├──────────┼───────────────────────┤│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96133000│台式打火机│├──────────┼───────────────────────┤│96138000│其它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2001年3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20•【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外经贸部确定2002年对54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含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
现将《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下列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的配额许可证管理:(一)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二)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素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以上“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二、200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54种商品(332个8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食糖、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棉坯布(对日、韩)、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7号公告

( tl e e n t e i a ie :Dit y s Ie to ) S i b n sa d isd rv tv s l e h ltb sr 1
Ch o a p e io , lsn m , cta i l r m h n c l Tyo i u Ba i cn) r
2 甲状 腺 抑 制 剂 类 : 甲巯 咪 唑 ( t h r i — . 如 An i yod a t
外 的药 物 的 肉禽 直 接 用 于 出 口或 加 工 禽 肉 出 口。 原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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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质 量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作 部
二 O 0二 年 四 月 十 九 H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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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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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用 药 物 名 录 ( t f r g r hbtd I s o u w p o ii ) i d e 达 唑 , 霉 素 , 乐 菌 素 , 菌 肽 锌 ( t it s Di — 氯 泰 杆 An i o i : me b c
维普资讯
《 殖 与饲 料 》 2 0 养 0 2年 第 5期
・3 9・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局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2O O 2年第 3 7号公 告
为保 证 我 国 出 口禽 肉 的 卫 生 质 量 和 食 用 安 全 , 促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疫 总 局 《 于 加 强 出 口 肉禽 饲 养 关 进 禽 肉 出 口 , 合 《 国 动 物 及 动 物 源 食 品 中 残 留 物 用 药 管 理 的 通 知 》质 检 食 函 [ 0 13 结 中 ( 2 0 1 6号 ) 附 的名 录 所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司法解释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相关规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28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今2001年第24号)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8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7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分2001年第11号)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7月10日公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3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2号令)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1号令)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令)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令)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8号令)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5号令)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4号令)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3号令)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7号令)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6号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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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过热水锅炉 家用型热水锅炉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73110010
1
73110090
2
73211100
3
73218100
4
76130090
5
84021110
6
84021190
7
84021200
8
84021900
63
95041000
64
95043010
65
9504309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95049010
发动机
67
8407-8408
车类
87章
32
90181400
33
90181930
34
90181990
35
90182000
36
90183100
37
90183210
38
90183220
39
90183900
40
90184100
41
90184910
42
90184990
43
90185000
44
90189010
45
90189020
46
901890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 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变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2001.12.27 2002.01.01 现行有效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第37号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炼焦炉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心电图记录仪 B型超声波诊断仪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闪烁摄影装置 病员监护仪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管状金属针头 缝合用针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听诊器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内窥镜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透热疗法设备 输血设备 麻醉设备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X射线断层检查仪 其他, 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医用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其他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X射线管 X射线影像增强器 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电视电子游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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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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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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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909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 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2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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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6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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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417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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