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转移利润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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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经验分享】有一类会计科目,名字叫“其他”,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有一类会计科目,名字叫“其他”,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

有一类会计科目,名字叫“其他”,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
(一)
有一类会计科目,用途很广,会计看了偷笑,审计见了要哭,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其他”,算算有“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

万能的"其他",没有了它,会计可怎么活啊!正所谓:“会计一抓瞎,全部进其他”。

西恩拉拉_e:我不知道放哪里的时候就放其他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御风寰行:对头,这个科目就是会计制度的下水道,啥子污七八糟的东西都往里塞,是个藏污纳垢的地方。

挨雷劈的驴子:见过最无语的,四级其他,十年帐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其他费用—其他。

(二)
由于公司会计人员将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或应付的款项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这使得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比较繁杂,很容易成为舞弊的工具。

涉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舞弊手法主要有:1、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短期投资,截留投资收益;2、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利润,偷逃税款;3、利用其他应收款转移资金;4、利用其他应收款私设小金库;5、利用其他应付款隐藏费用。

如果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数额巨大,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匹配,就很有可能存在造假行为。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重组涉税事项的计税依据(下)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一规定, 对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与新准则的规定一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 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也就是说, 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 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 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都不属于债务重组。

因此,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或债务重组所得为零的情况。

可以理解为: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税依据, 是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产生损失, 因债权人接受的资产用途不同, 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不同, 纳税调整也不一样。

以债务转资本方式进行重组的计税依据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时, 按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放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实收资本), 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两者之间是统一的, 即计税依据等于债务重组所得。

【老会计经验】销售改加工 利润可转移

【老会计经验】销售改加工 利润可转移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销售改加工利润可转移
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企业。

2006年度,A公司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了减少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将一批成本为2000万元的产品,以22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该批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然后B公司再以3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样A公司的800万元(3000万元-2200万元)销售利润就转移到了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认为,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的利润率为10%[(2200-2000)÷2000×100%],没有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如此操作可使A公司少负担企业所得税264万元(800×33%),虽然B公司利润增加了800万元,但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

政策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

【老会计经验】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对各方利益有影响

【老会计经验】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对各方利益有影响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利润分配前后转让股权对各方利益有
影响
案例天晶房地产公司境外股东A企业计划按溢价1.8倍转让100%股权,其中40%拟转让给境外B企业,60%股权拟转让给境内C
企业。

已知天晶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50000万元,负债总额30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万元,留存收益8000万元,其中2008年前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

天晶房地产公司的利润分配与否对于A企业股权转让有影响呢?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其股权转让所得公式如下: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但是,非居企业股权转让时,其被投资企业如有未能分配的利润和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因此,正常转让情况下,境外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2000×1.8-12000=9600(万元),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60万元,净收益9600-960=864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一、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可以归纳为六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辗转、税负叠转和税收资本化。

(一)税负前转税负前转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它是指企业将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转嫁给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例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款,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给零售商,零售商最后将税负转嫁给终极的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诸环节全部或部分税款在内的价格才能购进所需的商品。

可见名义上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但真正的负税人却是消费者。

尽管税负前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但是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去。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是谁的税种,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消费税的负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是谁,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并以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销售者将税款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货物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随着课税商品的转移,将税负加在价格之上,与商品同时转移落到消费者身上。

一般来说,前转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多次完成或通过多次才能完成,通过多次才能完成的前转称为复前转。

如,对甲课税,甲转嫁给乙,乙又转嫁给丙,丙又转嫁给丁,丁为税负的归宿者,转嫁过程经历三个环节,这就是复前转。

(中华会计网校)(二)税负后转税负后转也称税负逆转或税负向后转嫁。

就是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生产者。

比如,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商品价格下降,已纳税款难于加在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已纳税款。

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

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

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会计任性调错账!竟将“其他应付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被罚25万!铂略财税 5天前会计调账“其他应付款”,竟然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到底怎么回事呢?今天给会计们涨涨知识了。

紧急提醒会计人别任性调账一名会计分享了她亲身经历的调账风险,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账建议:1、年底调账并非任性而为、调账更不是擅自冲账,必须有根有据、合理合法;2、每一笔账目在调账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找到账目出现的原因,厘清业务的真实面目;3、每一笔账目的调整,一定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而是以还原事情真实为前提、回归业务实际为宗旨;4、会计人员切记:调账须谨慎、调账有风险、调账须合法、调账有技巧!取得1份12万元的开票日期2018年12月份的费用发票,能否计入2019年费用税前扣除?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答复。

情形一: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则应该在2018年税前扣除,不得在2019年税前扣除。

情形二: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9年度实际发生的,虽然开票日期在2018年度,这种情况下该笔12万元的费用允许在2019年税前扣除。

提醒: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法律解析

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法律解析

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法律解析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活动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有些人不法地利用金融渠道,试图将资金转移至非法用途中。

本文旨在通过法律的角度,解析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其后果。

一、背景概述在进行法律解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非法转移资金背后的背景概述。

非法转移资金指的是将来自非法活动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他人账户上,或者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合法渠道进行资金转移。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洗钱、资金诈骗、逃税等违法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1. 洗钱罪洗钱罪是帮助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款项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走私的所得、恐怖活动的资金、赌博的所得或者其他犯罪所得,为掩饰其非法来源,采取措施隐匿、转移、收藏、收购、出售、开具虚假证明文件、账册、资料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行为”。

2. 诈骗罪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手段或者滥用职权的方法,使他人误认为真实情况,损害他人利益,骗取财物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行为”。

3. 受贿罪有些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是出于收受贿赂的动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日常事务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后果对于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后果。

这些后果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合法权益,并惩罚犯罪行为。

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犯罪行为。

一旦定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 民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帮助他人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还会导致民事责任。

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损失、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案例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案例

【老会计经验】税负转嫁的纳税筹划技术与案例一、税负转嫁筹划规律的基本原理税负转嫁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人,而是背后的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

税款的直接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负给他人自己并不承担纳税义务,仅仅是充当了税务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由于税负转嫁没有伤害国家利益,也不违法,因此,税负转嫁筹划受到纳税人的普遍青睐,利用税负转嫁筹划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已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二、税负转嫁筹划基本技术(一)顺转技术纳税人将其所负担的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比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收,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顺转技术一般适用于市场紧俏的生产要素或知名品牌商品。

顺转技术的基础是价格平台,如果将顺转技术与转让定价策略及集团经济结合起来,会显示出更大的威力。

顺转技术运作灵巧,有时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妙效果。

顺转技术很难将企业所有税负都实现转嫁。

从实践情况来看,能够进行顺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的税种。

比如对香烟缴纳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香烟消费税的承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以其制造者和贩卖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贩卖者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和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税款可以加在商品价格上,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实现税负转移。

(二)逆转技术逆转技术多与商品流转有关,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转嫁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

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转嫁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转嫁给货物的供给者和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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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转移利润要受罚
某集团公司有下属机械配件厂和中外合资企业等成员企业。

由于机械配件厂长期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合资企业为整机装配生产厂家,其主要生产部件由机械配件厂生产提供,机械配件厂的部分原材料由合资企业外购转供。

该合资企业目前属新办后的第四年,正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照顾。

由于他们利益共享,故机械配件厂以远远低于正常外销价的价格销售给合资企业产品,合资企业以远远高于外销价的价格销售给机械配件厂材料,这样机械配件厂的产品利润就自然而然地转移到合资企业。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合资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照顾,机械配件厂又可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机械配件厂调整了计税收入额,作出了补缴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同时对该合资企业虚增的所得额,不予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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