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征收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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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有以下几种:(1)产权调换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

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房屋建筑各层平面的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各层平面中楼梯、走道等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结构面积是房屋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2)作价补偿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对于住宅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当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且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结算;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202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设自住房屋的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一、农村拆迁房子怎么赔付?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2、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

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在处理相关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事项时,行政机关和首先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补偿事项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如果是协商达成一致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可以签订书面的合同,之后就按照拆迁合同中的内容按时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很多的农村里面的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也即是农村宅基地的意思,这时候很多经济发展的额地区会开发农村的土地进行进一步的城市化的建设,所以会需要征用农村的土地,这时候也就包括有农村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对于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拆迁宅基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补偿规则将按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实施,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近日,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终于出炉,为即将面临拆迁的居民带来了一线希望。

按照最新标准,拆迁补偿明细将包含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过渡期补偿费、搬迁安置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内容。

这些细致的分类与计算,将使拆迁补偿更加全面且公正。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新标准,土地补偿费将与拆迁地点周边的市场价格挂钩,该地区的市场价格越高,补偿费用也就相应提高。

这意味着,对于处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的拆迁居民来说,他们的土地补偿费将大幅提高,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新的社会环境。

其次是房屋补偿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房屋补偿费成为了拆迁补偿中的关键一环。

根据最新标准,房屋补偿费的计算将基于拆迁居民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和房龄等因素。

此外,还将对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居民提供一定的额外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搬迁。

过渡期补偿费也是新的补偿明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拆迁过程中,居民需要有一个过渡期来适应新的居住环境。

据悉,过渡期补偿费将根据居民原有房屋的月租金或者按照当地的租房市场价格计算而得。

这将为居民在过渡期内的生活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撑。

搬迁安置费是新标准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最新标准,搬迁安置费将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口数和家庭经济状况来计算。

这将为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

最后,为了保障拆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新标准中还增加了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那些因为拆迁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居民来说,生活困难补助费将是一项非常有益的支持。

通过这项补助费,可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的出炉,为即将面临拆迁的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公正的补偿方案。

这一方案的制定与发布,充分考虑了拆迁地区的经济状况、居民的实际需要,为拆迁居民带来了一线希望。

相信在这项新标准的指导下,拆迁工作将更加顺利,居民们也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阶段。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

新拆迁法全文补偿方案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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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城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详细规划报批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实施拆迁前,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建设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按规定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条对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其征拆机构须同时将拟征地公告送达相关职能部门。

发布拟征地公告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地土地的权属、地点、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除外。

相关职能部门因前述除外情形依法办理的手续,应当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等;(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的原件,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既不申报又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和被拆迁建(构)筑物的勘查记录、照相、摄像等资料,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和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拆机构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的房屋被依法拆迁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办理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征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送达被拆迁人,主要内容如下:(一)征地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二)被拆迁人的房屋结构、面积及各项补偿、补助费金额和安置方式等,并附计价补偿清册;(三)领取补偿费的时间和地点;(四)被拆迁人对房屋结构、面积、用途、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拆机构申请复核;(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合法补偿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引起的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其住房安置采取公寓楼安置和住房补助两种形式。

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应当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和实际丈量的房屋面积,被拆迁户家庭人口等情况;公开拆迁补偿金额等情况;公开住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时间,安置选房等情况。

第十六条征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统一建设公寓楼安置房,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5平方米的标准(独生子女可增加1人住房指标),申请购买公寓楼安置房。

公寓楼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公寓楼安置房的价格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城市规划区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鼓励城市规划区外的被拆迁户在小城镇和中心村购买或按规划建设住宅。

有集中安置条件的鼓励集中安置,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可以实行自拆自建。

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实行住房补助的,不再安排公寓楼安置房。

住房补助按被拆迁人住房合法批准占地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但被拆迁人住房补助最大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等。

第二十条房屋及装修(饰)补偿,根据结构类别结合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表1)计算补偿。

房屋架空层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

房屋内外所有的附属设施,按合法批准建筑占地面积26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最高不超过5.5万元,但补偿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持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房用地批准文书等合法证明,仅有1处住房,且获得的补偿总额低于最小户型公寓楼安置房(70平方米)购房总价款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实行自拆自建的,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费用)。

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迁人以外的单位(个人)实施“三通一平”配套的,本条所列的宅基地补助费支付给实施单位(个人)。

第二十三条拆迁被拆迁个人有土地使用证或建房用地批准文书的住房兼营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其营业用房按所属房屋主体类别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增加30%的补偿,增加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上述三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被拆迁个人有土地使用证或建房用地批准文书的住房兼生产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用房按所属房屋主体类别的补偿标准(见附表1),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增加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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