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部所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利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全部具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使用权的部门、教职工、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领导层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资产管理岗位并设立相应的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更新、更改、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有责任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修理、更新和报废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数量与登记台账相符。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不力的部门及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更新第八条各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新购资产应立刻进行登记,并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上注明购置日期、编号和使用部门。
第十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交付使用部门,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价值更改、报废等更改情况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对资产登记表进行更新。
第四章资产保管与维护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制度,规定特地的储存场合并进行合理划分和分类。
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到定期巡检,确保固定资产的功能完好,如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做好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资产的外观乾净和功能正常。
第十五条学校领导层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d326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b5.png)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被使用和维护。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
2. 资产管理流程2.1 资产登记•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系统,包括资产编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及时更新,并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到货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2.2 资产领用和归还•学校应制定资产领用和归还的流程,明确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领用人应填写领用单,包括资产名称、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等信息。
•归还时,领用人应填写归还单,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3 资产使用和维护•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用途,不得私自改变资产的用途。
•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资产,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定期维护和保养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发现资产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及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
2.4 资产报废和处置•资产达到使用寿命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报废和处置。
•资产报废需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报废申请表。
•报废的资产应进行清理和销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资产处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保合规、公正。
3. 资产管理责任•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制度,监督资产使用情况。
•各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资产。
•学校领导应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支持和资源。
4. 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学校应定期组织对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发现问题和不合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管理的审计和评估,以提高管理水平。
5. 结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教育部财政部文号:[79]教供字067号发布日期:1979-9-21执行日期:1979-9-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评估等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审批手续;(四)对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四)按规定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按照年度预算进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手续包括: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高校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最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登记、处置、盘点、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和岗位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登记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领用、变动、报废等基本信息的登记。
第六条采购固定资产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高校固定资产的领用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领用单位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同时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包括调拨、移交、转让等情况。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废后应当从固定资产清单中剔除。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十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当及时登记。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能耗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的转产、转让、抵押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盘点管理第十五条高校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盘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盘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盘点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盘点后,应当对固定资产清单进行调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或者经审计、评估确认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固定资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1页)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各单位都要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处置、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第五条学校利用财政收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课题费及其他各类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植物;(二)图书资料;(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附件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四)行政办公、后勤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五)家具;(六)无偿调入或捐赠我校的设备和物品(符合上述价格条件);(七)自制设备(符合上述价格条件),在全部组装完并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的费用计价列入固定资产;(八)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虽不足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6.其他固定资产。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资产的安全和价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利用、保护为主、科学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高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强化科学技术支撑,提高资产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登记第六条高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四大类。
第七条高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安全要求和规模等进行分类,明确资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高校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纳入、新登记、新验收、新编号、新分类”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九条高校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购入日期、价值、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主要信息。
第十条高校固定资产登记应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三章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十一条高校固定资产应加强保护和维修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寿命。
第十二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保护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水等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维修应按照维修计划和维修标准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高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使用寿命结束或无法修复的资产应及时报废。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与处置第十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超范围和越权使用。
第十六条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使用期限等。
第十七条高校固定资产需要借用或调拨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
第十八条高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处置或乱作为。
第十九条高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捐赠、拍卖等,应经过审批并及时登记。
第五章审计和监督第二十条对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产的规范运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
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八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
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第九条增添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在财务部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由学校物资部门组织各使用部门参加编制增添计划。
编计划时,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等条件。
增添计划除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均由校(院)长批准。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付款、账务等手续。
第十条物资部门要按照计划办事,计划变更必须征得请购单位同意(请购单位计划变更也要与物资部门联系)。
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建立账卡并办完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验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
财产管理部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应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它们的效用。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严格执行。
凡属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的变更,其原有的专用固定资产由教育部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技术队伍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以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设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可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管理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
使用单位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
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账相符。
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物相符。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除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外,学校还可以承担校外单位化验、校验、租用等各项任务,所收费用不上缴,可以跨年使用,可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添置和维修。
第十六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
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
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
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
其批准权限可按(79)教供字035号文件执行。
房屋建筑物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统一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
财产管理部门对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填制调拨单,检同原管理卡片,经过财务部门销账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
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学校财产管理部门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
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应该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
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外调拨,以发挥其作用。
对外调拨固定资产,按教育部(79)教计字323号文的规定,实行有偿调拨,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接近于新购价值的始得报废、报损。
固定资产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 经批准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全部留各单位,专项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务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
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
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手续以后,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检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务部门办理销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高等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废。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
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