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

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刑法案例分析(6)“黑吃黑”的案件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
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
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
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 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
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
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
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失手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激愤杀人王某,女。
24岁。
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

《刑法分论》第二次作业案例分析分则第一章案例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某进行收集。
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
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
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
3月6日,美国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
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理由是吴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印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某领导送审稿,为了获取财物,由吴某之妻马某将稿子非法提供给美国某报社记者梁某,获得5万元人民币。
分则第二章案例1、被告人李某,男,28岁,某市政府秘书,1999年初同女青年王某(24岁)恋爱并同居,但李某认为王某不适合做妻子,因而不同意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告诉李某已怀孕,如不同意结婚,她就闹到市政府,叫李某身败名裂。
李某听到害怕至极,顿生杀掉王某的念头。
之后,李某用闹钟、雷管等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一天他以商量领结婚证书为名,约王某到某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农贸市场碰头,王来后,李某将内装有定好时间的爆炸装置的手提包交给王某,谎称忘记了带单位介绍信,要回去取从而逃离现场。
约10分钟后,王某手中的提包爆炸,王某和其它三人被当场炸死,还有9人被炸伤。
问:李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李某本意用自制炸弹故意杀害要挟自己结婚的女友王某,但是李某用计让王某拿着装有炸药的包站在菜市场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对王某造成损害,而且可能会对菜市场的其他不特定的人也造成危害,结果正是王某和其他三人当场被炸死,还有其他9人被炸伤。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罗翔法律知识及案例(3篇)

第1篇一、罗翔的法律知识1.刑法知识罗翔教授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的功底,他主张刑法应当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
以下是罗翔教授在刑法领域的一些核心观点:(1)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
(3)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2.民法知识罗翔教授在民法领域同样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他强调民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罗翔教授在民法领域的一些核心观点:(1)民法应当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关注人的尊严和权益。
(2)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责任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既要制裁侵权行为,又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宪法知识罗翔教授在宪法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以下是罗翔教授在宪法领域的一些核心观点:(1)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石。
(2)宪法应当遵循民主、法治、人权、平等的原则。
(3)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罗翔的案例讲解1.案例分析一:赵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赵某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将妻子杀害。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
罗翔教授点评: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2.案例分析二:李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罗翔教授点评: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3.案例分析三:王某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全国2017年10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选出。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C)A、杂婚B、血缘群婚C、亚血缘群婚D、对偶婚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B)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3、我国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C)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必须返还B、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依法没收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须返还4、下列关于约定财产制,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作出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5、大陆法系国家中率先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国家是(D)A、德国B、瑞士C、意大利D、法国6、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是判决离婚和(B)A、呈诉离婚B、两愿离婚C、强制离婚D、别居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
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B)A、个人本位原则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C、家族本位原则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8、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D)A、人民法院B、街道办事处C、乡、镇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D)A、一般共同制B、劳动所得共同制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A)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11、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贽见,这一程序是(C)A、纳吉B、纳征C、纳采D、请期12、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A)A、年满30周岁B、年满35周岁C、年满40周岁D、年满45周岁1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B)A、欺诈B、胁迫C、重婚D、重大误解14、甲以个人名义向王某独资设立的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2年。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习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和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方式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两地分居。
在此期间,张三通过网络与一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导致该女子怀孕。
李四发现后,多次与张三沟通,希望其能回归家庭,但张三态度坚决,表示不愿离婚。
2016年,李四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张三和李四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登记结婚。
张三和李四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
2. 张三的婚外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什么?张三的婚外情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张三的婚外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应如何确定?为什么?子女抚养权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子女已满哺乳期,应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兼顾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经济能力,由法院判决抚养权。
4. 财产分割应如何进行?为什么?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分割。
考研真题及详解-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解析(代码397)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考点】刑法的机能【解析】刑法的机能实际上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民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我国刑法作为社会统治的有效手段,具有三大机能;规制机能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即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机能即人权保障机能,是指保护公民不受到国家刑罚权的随意侵害和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保护机能是通过对犯罪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题干中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
补偿机能不是刑法的机能,D选项错误。
2.【答案】B【考点】保护管辖原则【解析】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选择为补充。
保护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3)双重犯罪原则。
根据题干可知,甲国国民在国外殴打我国公民,造成重伤结果,符合以上条件,故B选项正确。
3.【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解析】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存在介入因素,中间因素是否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如果可以,则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知,A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汽车坠崖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A选项不当选;B 选项中乙的死亡是因为其心脏病突发,而非甲的行为,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花瓶坠落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亵渎婚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法律亵渎婚姻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亵渎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处理原则以及社会影响。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出轨行为,甲感到极度痛苦,决定诉诸法律,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反诉,指控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律亵渎行为,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未构成法律亵渎。
乙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甲、乙的婚姻关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亵渎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法律亵渎,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严重侵害配偶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构成法律亵渎的必备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婚姻关系;(2)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违法行为;(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权益。
2. 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亵渎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乙出轨,并提出离婚。
甲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未达到法律亵渎的构成要件。
(1)甲未实施重婚行为。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故不构成重婚。
(2)甲未与他人同居。
甲虽然发现乙出轨,但并未证实其与他人同居,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甲未实施家庭暴力。
甲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出乙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故不构成家庭暴力。
(4)甲未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成员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故不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亵渎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甲、乙的婚姻关系。
四、社会影响及启示1. 社会影响本案中,甲、乙的婚姻纠纷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2022春晚的道法题目
关于2022春晚的道法题目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计50分) 1.在沈腾、马丽等人的小品《还不还》中,沈腾以“打工仔打工仔,从崽开始就打工”的说法逃避债权人催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方得成为法律认可的“打工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以下选项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沈小腾,今年15岁,在肉联厂打工,月薪8000元,一人吃饱全家不饿 B.马小丽,今年17岁,戏剧团演员,工作稳定,吃喝不愁 C.常小远,今年17岁,在高中读书,准备发愤图强考大学,以后学习法律专业 D.艾小伦,今年18岁,无法正常辨认自己的行为
2.小品《还不还》中,沈腾为了还债,表示自己现在的房子“房东不让卖”,若其私下将房子出卖以抵偿债务,房东可以维权的依据有: A.依据《民法典》中物权的相关规定,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 B.依据《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C.依据《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请求行政机关授予其相应的许可 D.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机关上访处理
3.小品《还不还》中,常远与艾伦借给沈腾共计16万元人民币,常远和艾伦请求沈腾偿还其欠款的请求权最晚何时行使方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A.从沈腾拒绝还款之日后的三年内行使 B.从沈腾拒绝还款之日后的一年内行使 C.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无论何时都可以行使 D.两人太傻,自愿借钱,其无论何时都不能行使
4.戏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象征之一,春晚中的戏剧《生生不息梨园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 A.五十年 B.三十年 C.十年 D.永久保护
5.对于少儿舞蹈《星星梦》的作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著作权的主体仅限于该作品的作者本人 B.作者的财产权一般是可以转让的 C.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该作品的作者 D.由法人组织创作,体现该法人意志,相关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是作者
6.殷秀梅和阎维文演唱的歌曲《春风十万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权利其不享有的有: A.表明二人表演者的身份 B.保护二人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C.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D.不得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姻法教学参考案例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
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
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
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3.张某,男,39岁,干部。
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
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沙某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张某擅自变卖家中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他在1978年底购置),为此双方关系更趋恶化。
1990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
女方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家申尚有家具一套,原为婚前男方所买。
1991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而梁某提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分居期间,男方向他人借债300元,女方借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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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刑法案例解析: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
【案例】
洪某(男,5l岁)的女儿小玲(24岁)与邻村男青年余某(25岁)相爱,确立了恋爱关系。
洪某认为余家境不好,生活困难,便对女儿婚事横加干涉,多次殴打小玲。
某日余某又约小玲外出。
当日晚,洪某带领儿子和其亲戚共6人,冲到邻村余某家,不分青红皂白,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后小玲与余某二人跳河身亡。
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也会构成犯罪吗?
法律评析: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多人认为子女婚事要听父母之命。
有些人虽然认为干涉子女的婚事确实不对,但也不会想到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洪某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以及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权利和离婚自由权利。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迫被害人与自己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结婚,强迫被害人与他人离婚或者不准被害人与他人离婚等。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干涉他人恋爱自由的行为,这是否也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呢?我们认为,爱情是绝大多数正常婚姻的基础。
干涉恋爱自由实质上就是干涉结婚自由,如果以暴力手段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应该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其次,必须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也就是要对被害人实施捆绑、殴打等人身打击或者强制的行为。
这是区分本罪与干涉婚姻自由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非暴力手段,如中断供给、断绝关系或以自杀相威胁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父母、祖父母、监护人、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犯罪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贪图财礼;有的为高攀权势;有的为门当户对;有的为了换亲,甚至有的为了霸占他人妻子等。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本罪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一般情况下,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即被害人如果不告诉,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介入此类案件。
这是因为本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亲属,有的甚至是父母。
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即可,而不希望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果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
(2)本罪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因使用暴力手段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明显以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分析】
本案中,洪某嫌余某家境不好,对女儿小玲的婚事进行干涉,不仅殴打女儿,还带人到余某家对余某拳打脚踢,致其轻伤。
洪某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不仅如此,洪某的行为还导致小玲和余某双双自杀身亡,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对洪某应在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
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
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的,是一批教师配合的结果。
还要深入了解教师的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
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
而有的机构
只是很普通的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
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
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的成绩:凯程教育拿下2017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15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10人,人大金融硕士15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20人,北师大教育学7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30人,翻译硕士接近20人,中传状元王园璐、郑家威都是来自凯程,法学方面,凯程在人大、北大、贸大、政法、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院校斩获多个法学和法硕状元,更多专业成绩请查看凯程网站。
在凯程官方网站的光荣榜,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特别多,都是凯程战绩的最好证明。
对于如此高的成绩,凯程集训营班主任邢老师说,凯程如此优异的成绩,是与我们凯程严格的管理,全方位的辅导是分不开的,很多学生本科都不是名校,某些学生来自二本三本甚至不知名的院校,还有很多是工作了多年才回来考的,大多数是跨专业考研,他们的难度大,竞争激烈,没有严格的训练和同学们的刻苦学习,是很难达到优异的成绩。
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和凯程老师详细沟通一下就清楚了。
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