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及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依法申请设立,并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应设立有效的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坚持以德育为先导,以素质教育为根本,推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强化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七条民办学校应设立学校管理机构,包括校董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等。
第八条校董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履行学校的法定职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九条校董会由学校的发起人、投资人、教职员工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由会长领导。
第十条校长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决策机构委托的职权。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招生、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师培训等。
第十二条行政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后勤、设施设备管理等。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师是民办学校的重要资源,学校应建立教师聘任、培训、考核机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教研活动,促进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注重学科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时检查教学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开展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4篇)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约____字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保障民办学校的师生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加强协调,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享受政策扶持,依法纳入地方教育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章设立和运营第六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划,依法申请设立,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足够的投资和办学条件。
第八条民办学校设立时,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基本情况,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查和评估。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学类型和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设立校长、副校长、教务处等职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合理的招聘、评价和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体制,制定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倡导科学的教育理念,推行多元化教育教学模式,鼓励创新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标准和质量评估要求,制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定期进行自评和审核。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评估结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民办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中小学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第三条我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学生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和课外活动等工作。
4.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
5. 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组织考试评估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学生奖惩、学生宿舍管理等。
4.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5. 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党建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开展民主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七条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因材施教。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安排课程设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合法、合理、透明。
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监督管理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无办学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二)擅自改变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办学许可内容的;(三)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生、超计划招生或者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四)违反教育教学规定,降低教育教学质量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的;(六)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第五条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第七条举办高考补习班的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规模进行补习班招生的学校,将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普通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九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等。
三、党组织建设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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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它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 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
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能够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能够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
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
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
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
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
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能够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
第十三条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
每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
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
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每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
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能够拒绝接受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
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
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内设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
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
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经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教职工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能够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它民办学校应聘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