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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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旳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旳告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增进民办教育发展旳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运用非财政性资金举行旳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办学校旳,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行者与否要获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旳获得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行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题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行者共同委托有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行机构旳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成果核准立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旳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行民办一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旳,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旳原则执行;举行民办小学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行民办乡(镇)中心幼稚园旳,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旳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旳房地产权。

 第六条 民办学校旳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23年4月颁布旳《都市一般中小学校舍建设原则》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试验室、科学(小学自然)试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多种专用旳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旳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旳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贯彻设施设备旳,次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容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置旳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旳,必须制定出详细旳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规定旳,当年不得招生。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和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2. 办学资质: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资质,包括教育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计划等。

3. 经费来源和使用:民办学校应当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4. 招生和录取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生和录取,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或歧视学生。

5. 教学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进行教学管理,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组织等。

6. 师资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合理配置师资力量,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

7. 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权益保护、纪律处分等。

8. 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

9. 安全管理: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0. 监督与评估: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升教育质量。

以上是一般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学校类型而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具体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民办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中小学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

第三条我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学生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和课外活动等工作。

4.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

5. 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事务、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组织考试评估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卫生保健、学生奖惩、学生宿舍管理等。

4.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5. 人事处:负责教师招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工作。

6. 党支部:负责党建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7.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开展民主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七条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体。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学校的章程;(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管理使用的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信息。

第六章支持与奖励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一、办学章程1.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名称简洁、准确、易于辨识。

2.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明确,以教育为首要任务,依法建校、办学,弘扬民族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确定办学层次和招生对象。

4.组织架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规经营。

6.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注重师资培养和引进。

7.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和全面的能力。

8.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二、规章制度1.入学规定: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2.学生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

3.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4.学校安全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

5.教师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管理规定,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

6.评价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对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7.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的健康运行。

8.外部合作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外部合作规定,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制定和实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第五条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第七条举办高考补习班的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规模进行补习班招生的学校,将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普通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九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等。

三、党组织建设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民办学校是指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政府机构举办的学校,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和备案:民办学校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注册和备案手续,包括提交办学方案、人员资质证明、资金拨付等。

2. 学校设置:民办学校需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校址选定、校舍建设、教室配备等,并提供适当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资源。

3. 教职员工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职员工任职资格和数量的要求,招聘和管理教职员工,包括教师资格审查、工资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等。

4. 学生招生和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的办学方针招生,确保学生的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

5. 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民办学校需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 财务管理:民办学校需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财务透明和合法合规。

同时,须建立完善的收费办法和财务报告制度。

以上是一般性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同时,各国的民办学校管理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具体的管理规定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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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

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

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

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

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

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

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年限。

对聘期已满,要求提前回公办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安排。

在民办学校任教到退休的,由人事部门核批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退休待遇;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必须由民办学校承担。

鼓励引进县外公办学校名优教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

民办学校引进的同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40周岁以下、中学高级职称以上、任教高中6年以上的县级名师或45周岁以下、获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教师和45岁周岁以下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经县教育局审核,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在县人事劳动部门建立公办教师档案,由教育局分配到指定学校挂编。

第十三条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只适用于自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和自有投资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校园、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教育教学的民办幼儿园。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相同。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为民办教育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融资市场,提供条件优惠信贷,提倡对省、市、县优秀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县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行以奖代补。

每学年对被评为优秀民办学校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拨足额资金给予资助和奖励。

其奖励等次为:省级优秀学校奖励3万元、市级优秀学校奖励2万元、县级优秀学校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工龄计算、子女升学、名师名校长评定和津贴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每学年七月至八月由县教育局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作“广丰县民办学校巡礼”专题,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学校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程序,并用公函明确将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告知县教育局。

严禁检查的人为性和随意性。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具执法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费用。

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设施。

严禁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内设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有关章程的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民办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教职工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设立广丰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设在县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股,负责代理广丰县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评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负责为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提供指导和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和本校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载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及相应的责任。

在本县任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县内其他民办学校应聘时要提供前一学期劳动聘用解除证件,方可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六章招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身具备的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严禁民办文化补习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就乱招生、乱广告。

民办学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进行招生。

民办学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公办学校不得设立违反相关规定的条件。

要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阻止学生的正常流动。

对县内职业学校招生实行“随时注册入学”制,各学校要提供信息、提供方便。

县内民办学校可以向县教育局招生部门了解中招信息,中招办要提供中招考生的名单、成绩,以便招生。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不得委托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明确列出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可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

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确定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七章收费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情况应每学期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收费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办学校收费发票。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收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跨学段(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预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严禁民办学校以收取“教育储备金”等形式向学生、学生家长或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办理:(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生注册交费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特殊变故、应征入伍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申请的,应凭有关证明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3)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含军训时间)14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60%;学校开学28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退还学生本学期学费的50%,住宿费不退;学校开学28天以后,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再退还本学期的学费、住宿费。

中途转学的退费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条开学时间的计算依据广丰县教育局下发的校历安排确定。

(4)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赞助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或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备,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管理使用。

在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部资金和校产归学校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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