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
研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内司通[2007]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内司通〔2007〕26号)
各盟市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司法局:
按照自治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部署,今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新形势下我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府提供准确信息和合理化建议,决定从5月中旬至6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司法
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开展调研活动。
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在加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和经验,把握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合司通〔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为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司法行政机关满意度,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现将《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8月10日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十周年。
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营造“有矛盾,找调解”的良好氛围,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九个一”集中宣传活动,特制订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人民调解筑防线,依法调处促和谐”二、活动目的紧扣全市司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强化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优势,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案例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强化人民群众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的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助力合肥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市做出新贡献。
三、时间安排2020年8月24日至9月24日,为期一个月。
四、活动内容1、开展一次专版宣传。
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十周年为切入点,围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特色”、“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指导作用”、“联调联动工作亮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效”、“互联网+人民调解”等内容,在《合肥日报》或其他市级媒体上策划一次专版宣传。
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为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采取定期方式,每月十号上午为局领导接待日(节假日顺延)。
每个接访日安排一名领导接访,或由相关领导接访。
局机关有关科室参与局领导的接访活动。
第三条局基层科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实施,确定接访对象,安排接访场所。
在接待场所公示领导日的安排,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参加接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对群众来访,由第一次接访的领导干部负责包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跟踪督查,一包到底,直到问题解决到位和上访人员息诉罢访。
第五条参加接访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件接访事项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事项交办单》和《“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事项告知书》,分别交有关部门和来访群众,交办单复印1份交基层科备案。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淄司[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司〔2009〕40号)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山东铝业公司:现将《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六月五日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固本强基维稳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淄维稳办〔2009〕11号),市局决定,从现在开始至9月中旬,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题,以“摸清底数、分类化解、健全机制、促进和谐”为主线,认真贯彻关于开展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抓大不放小、抓早不麻痹”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思路,牢牢把握预防是基础、研判是前提、排查是重点、化解是关键的工作思路,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分析、早控制、早化解、早处置,全面深入地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十一届全运会举办以及建国60周年庆典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边排查边分析边化解”的原则,围绕“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的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明司综〔2011〕77号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今年8月28日是《人民调解法》颂布一周年,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闽司〔2011〕276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在《人民调解法》颁布一周年之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以《人民调解法》颁布一周年为契机,通过集中1个月时间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全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时间从8月28日开始到9月28日结束。
三、活动形式㈠办好宣传日。
8月28日前后,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走上街头,在城市和乡镇人口密集以及人员流动量大的地区开设宣传咨询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典型案例、组织人民调解文艺节目演出、现场解答咨询、播放影像资料等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
同时通过现场受理调解等形式,化解一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㈡集中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邀请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进行专题采访报道,重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成效,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先进典型,做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广播有声”。
㈢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调解技能比赛、协议书制作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同时指导基层司法所办好法制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推动集中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
㈣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各县(市、区)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同时,广泛动员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纠纷信息,认真做好调解活动,帮助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fd1d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61.png)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省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基字[2010]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赣司基字[2010]2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近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下发《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赣综治委[2010]31号),要求从12月份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在省政法委、省综治委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特殊职能
作用,围绕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这次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重点是以下六类矛盾纠纷:
(一)农村土地征用租用纠纷。
主要为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民土地因补偿偏低、标准不一、违规征地等。
区司法局开展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18年区司法局开展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区司法局开展18年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司法所: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18年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聚焦“城市质量提升年”,继续深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职能,进一步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依靠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区司法局决定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8年4月下旬启动,5 月份重点宣传,6 月份以后常规宣传贯穿全年。
二、活动内容(一)媒体宣传,表彰先进,提高人民调解社会认知度区司法局将在5月上旬与桂园街道司法所、深圳出版发行集团联合开展XX 区“人民调解为百姓振兴XX创精彩”人民调解宣传月专场活动,邀请调解能手、义工人民调解员等参与现场咨询,通过娱乐、游戏等方式与社区居民互动,宣传人民调解优势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传播“调解优先”理念。
同时,将在活动现场表彰辖区16名“金牌人民调解员”,并对其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以充分展示我区人民调解员的风采,加强调解员队伍凝聚力。
各街道司法所要安排人员出席并参与现场宣传活动。
(二)运用多种媒体,生动宣传,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区司法局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各大专栏投稿,反映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及人民调解员风采;发放一批调解主题宣传产品,为人民调解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司法所要积极向区司法局相关信息平台报送稿件,传递工作动态,宣传先进事迹,上报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案例,撰写调研文章等。
(三)利用现有平台,营造氛围,普及人民调解基本知识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法制宣传栏、宣传橱窗等,悬挂横幅或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挂图、海报及宣传资料。
派发调解相关宣传资料,并散发和张贴于小区楼梯口、电梯、工厂、车间、员工宿舍楼等处,营造宣传氛围,提升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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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各司法所、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四宜”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对象
各街道辖区内居(村)民。
二、接待内容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三)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财产性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答的;
(四)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需要当场或择日进行调解的;(五)需要接待人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接待时间和地点
接待时间由街道安排确定,接待时间为一天,每月一天的接待日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遇节假日,需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地点安排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接待形式和内容
接待形式,由街道司法所牵头,每月至少安排1名街道或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主动接待本辖区的群众。
接待内容,各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面对面地与群众座谈交流,接受群众的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及时调处纠纷,解决
实际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把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作为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活动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年终考核标准。
在接待活动前,各单位要提前7天发出通知,公布接待地点、时间和参加接待的法制副主任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以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提高“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群众参与率。
(二)认真接待,做好办理。
法制副主任在开展接待活动时,要充分运用律师、法律工作者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调解技巧,热情、耐心地接待党员和群众,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对于一些可以当场作出答复的问题和调解的纠纷,要当场给予明确的答复、说明和调解。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纠纷,随后要尽快答复和调解。
对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可以调解的纠纷,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要注意发掘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大力宣传法制副主任在接待群众、为民办实事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切实增强法制副主任的政治荣誉感和自豪感,不断提高法制副主任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各街道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区司法局反映。
附件:“人民调解接待日”接待群众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