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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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安全法规的现状及趋势

从世界第一辆汽车诞生开始,汽车对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大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改变人们的精神生活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世界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随之带来的汽车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及能量消耗,特别是汽车的安全问题,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公害,因此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对汽车产品进行立法,实施法制化管理,并制定各类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安全等技术性能加以控制,从而一定程度地控制了汽车对人类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也在大幅度地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的各项指标均持续增长,交通安全状况日益恶化,自2001 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超过10 万人,而且还在不断上升,对于影响交通事故的“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汽车本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完善我国汽车安全性标准法规体系,提高汽车本身的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及减轻事故过程中对乘员及行人的伤害,从而提高交通安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工作起步于1990s 初期, 1995 年开始逐步实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以ECE/EC 体系为参照,包括安全、环保、节能、防盗,其中安全标准按照主动安全、被动安全和一般安全划分,主动安全项目主要涉及照明与光信号装置、制动、转向、轮胎等。被动安全项目涉及座椅,门锁、安全带、凸出物;车身、碰撞防护以及防火等;一般安全项目涵盖视野、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与防盗等。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首先从主动安全开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经济的发展逐步向一般安全、被动安全扩展,截至到目前批准发布的汽车(含摩托车)强制性标准84项,约80%与ECE法规等效,其中安全标准68 项,占强制性标准实施数量的81%。

下面介绍下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情况:

1. 主动安全法规

主动安全法规主要包括灯光、制动、转向,目前已批准发布的有25项。我国安全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最先开展的是主动安全,目前己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提高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增加与新技术相关的标准。

1.1 灯光标准

汽车灯具包括照明类灯具和信号类灯具(含来回复反射器),是最为重要的汽车主动安全部件,目前汽车灯关强制性标准共有17项,包括两个整车的灯具安装标准GB 4785(汽车与挂车灯具安装),GB 18100(摩托车灯具安装),其余灯具产品则制定相应的配光性能,

形成灯具零部件的配光标准与整车灯具安装标准的配套实施。

目前,有4项汽车灯光标准正在修订中,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另外有3项新的汽车强制性灯光标准《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前照灯清洗器》、《重型车辆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正在制定中。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由于发光强度高、寿命长、光效高、光色更接近日光、照明不受电压波动影响等诸多显著优点,国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应用于汽车照明,90年代初被纳渗入渗出欧洲法规,现在乘用车上得到较为广泛的使用,我国对气体放电灯已有了市场需求,因此,参照ECE R98正在制定我国的《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标准制定工作基本完成。

前照灯清洗器作为气体放电灯的配套系统,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对前照灯清洗器提出相应的标准要求。

由于我国大型车辆夜间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的安全隐患,GB 7258-2004标准中增加了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相应的开始研究制定《重型车辆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标准。

1.2 制动标准

制动系统是汽车行驶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针对汽车制动系统的强制性标准3项,其中,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采用ECE RI3)为汽车制动标准中最为重要的项目,它对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评价方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应急制动、制动系统部分失效时的剩余制动性能和行车制动系统双来回路控制的规定对我国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乘用车(通常为液压制动)与其他车辆在使用对象、使用目的、车辆结构和性能上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很多国家在采用ECE RI3的同时,也引渗透了ECE RI3-H(乘用车制动)。在我国,考虑到GB 12 6 7 6-19 9 9本身对乘用车制动系统的适用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业内要求引渗透ECERI3-H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乘用车产品和技术发展,入一步规范和完善乘用车制动的有关要求并与国际接轨,《乘用车制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正在入行标准的研究与起草工作。

2.一般安全

一般安全强制性标准包括视野、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和防盗等三个方面,现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共23项。其中GB 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5 740《汽车防盗装置》两项修订标准已完成,待批准发布。GB 13094《客车安全结构要求》正在修订中;新制定的项目《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蒸发调节器》、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减压调节器》正在制定中;《汽车防盗玻璃》正在研究、计划制定。

在一般安全标准中,2004年批准发布的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该标准是对GB 1589-1988的修订。在我国原有的标准中,缺乏对车辆轴荷与总质量方面的限制,随着我国车辆产品及货运、客运市场等近年来的长足发展,大型车辆的运输经济性与物流配送的合理组织日益成为车辆使用者及乘客、货物运营管理者关心的问题。"大吨小标"、超载运输等不规范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设。迫切需要制定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与总质量等主要特性参数的标准要求。该标准2004年制定完成并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限制"大吨小标",入行产品的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近年,我国机动车被盗车辆数量逐年增多,防盗问题受到重视,汽车防盗方面的相关标准需要入一步完善,提高车辆防盗性能,同时计划制定有防盗标识的标准,以此能够确认被盗车辆的身份。

3. 被动安全

被动安全标准是汽车安全标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严格的被动安全标准能够有效降低车辆事故对人员的伤害。汽车被动安全标准批准发布的标准共20项。其中修订的GB 15083,GB 14167和GB 15056三项标准以及新制定的《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前面外部凸出物》已制定完成,待批准发布。

在被动安全标准中碰撞标准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我国最早实施的是CMVDR 294《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2003年批准发布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安全技术法规入渗入渗出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由于各国汽车技术的发展以及汽车交通事故的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安全标准或法规的侧重点和发展不尽相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汽车安全法规。下面介绍一下几个主要国家的安全法规:

1.美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美国的汽车安全法规(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是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制定的与机动车辆结构及性能有关的机动车安全法规。从1968年1月10日实行以来,经过不断的修改,对各条款要求更加严格。

美国汽车安全法规将汽车的安全问题分为3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防止撞车等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法规,即主动安全法规,这类技术法规是对保证汽车安全行驶所需的条件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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