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医学会工作制度

松原市医学会工作制度二○○八年二月二十日目录前言---------------------------------------------------------------------3 医学会工作制度------------------------------------------------------4 医学会“四防安全”管理制度------------------------------------6 医学会文秘管理制度------------------------------------------------7 医学会保密工作制度------------------------------------------------8 医学会车辆管理制度------------------------------------------------9 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11 医学会卫生管理制度-----------------------------------------------13 医学会理论学习制度-----------------------------------------------14 医学会考勤制度-----------------------------------------------------15 学术培训工作制度--------------------------------------------------16 医师考核工作制度--------------------------------------------------1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制度--------------------------------------18 医疗卫生网络信息工作制度--------------------------------------20 综合办公室工作制度-----------------------------------------------21 责任追究制度--------------------------------------------------------22 廉洁自律制度--------------------------------------------------------23前言制度建设是学会的灵魂和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学会管理、维护学会秩序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2024年医院各项规章制

2024年医院各项规章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医院内部秩序的正常运行,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违反规章者将依法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工作纪律第五条: 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六条: 工作期间,禁止无故离岗,必须经过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离岗。
第七条: 所有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并严格按照个人卫生要求。
第八条: 工作期间,禁止私人行为,包括打电话、上网、聊天等,必须专心工作。
第九条: 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秘密保护的要求,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三章: 沟通合作第十条: 所有人员要遵守礼貌待人原则,与患者、家属、同事和其他医院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十一条: 对于患者的询问和咨询,必须及时、准确地回答,给予患者充分的关注和尊重。
第十二条: 不同科室之间的合作必须紧密配合,及时沟通,确保患者的治疗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同事之间要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章: 医疗安全第十四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所有医疗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禁止滥用药物,必须遵守相关的用药规定。
第十七条: 医院要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安全检查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医疗安全隐患。
第五章: 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人员,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级别、责令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法律法规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皮肤科规章制度

皮肤科规章制度皮肤科是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它负责诊断和治疗皮肤疾病,保护人们的皮肤健康。
为了保证皮肤科医生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患者的保护,严格遵守医学道德和职业规范,各国皆制定了相关的皮肤科规章制度。
一、皮肤科医师资格认证制度为了保证皮肤科医师专业能力和素质,各国均设立了皮肤科医师资格认证制度。
在中国,皮肤科医师资格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及《中华医学会皮肤病学分会医师规范》进行,包括临床实践能力、学术水平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
只有通过考核,取得皮肤科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才能在医疗机构从事皮肤科工作。
二、皮肤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皮肤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皮肤科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
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都应有一个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医疗流程等方面。
针对患者的不同需求和病情,医院还应有相应的医疗服务流程,保证医生按规定流程进行治疗,避免治疗过程中的误操作和错误。
三、皮肤科医生职业道德规范皮肤科医生是患者看病治疗的第一道门槛,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诊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因此,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促使医生遵守医德、执业规范和行业规定,做到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患者保守秘密,不泄露病情或病史,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
四、皮肤科医患关系管理患者和医生是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元素。
完善的医患关系管理可以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医患矛盾和纠纷。
对于皮肤科医疗机构而言,加强医患关系管理,可以通过建立信任和沟通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患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五、皮肤科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对于不少皮肤病患者,他们通常需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同时在日常护理中也需要使用一些皮肤科医疗设备和药品。
因此,严格皮肤科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应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相关设施和药品,要检验、审核、备案并且锁定,使得设施和药品的使用是安全和规范的。
医学会规章制度

医学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会工作、加强团结协作,保障医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学会章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学会的章程是医学会的根本规章,本规章是对《医学会章程》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有关具体的工作事项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本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学会的章程和本规章的修改,必须经常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级医学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医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荣誉会员。
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医学伦理和法规,积极参与医学会的工作;(二)有较好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三)积极参与医学会相关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医学会的各项工作活动,享受医学会所提供的服务;(二)参与医学会的学术研究、科研项目,享受学术研究成果;(三)有权参加医学会的选举活动,享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四)荣誉会员有权对医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医学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医学会的形象;(二)积极参与医学会的相关活动,提高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三)遵守医学伦理,不得从事损害患者利益和医学会形象的行为;(四)维护医学会的团结和稳定,不得从事破坏医学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会员的加入程序:(一)会员的加入应经过医学会的推荐和审查,并经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入会申请通过后,会员应交纳会费,并签署入会声明书;(三)荣誉会员由医学会理事会提名,并经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医学会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年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九条医学会的年会是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
年会议程包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医学会的领导班子。
第十条医学会的理事会是医学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医学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医学会的重大事项以及监督医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医学会的监事会是医学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医学会的财务管理和工作实施情况。
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管理办法【模板】

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的管理,促进医学教育科学的发展,提高医学教育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旨在搭建全国各层次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科研平台,引领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凝聚医学教育科研力量,为促进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课题面向全国各层次医学院校(包括附属/教学医院),坚持正确导向,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学术部(以下简称“学术部”)在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领导下负责规划、制定、实施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结题、评奖等活动。
第六条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评审组,其专家由院校推荐、学术部组织审核、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评审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评奖评优、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课题设立第七条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课题面向全国医药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
课题由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等单位集体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原则上为自筹经费课题或由院校配套课题经费。
第十条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结合各校实际需要,注重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应用性和实证性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立项与评审第十条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纪守法。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以往承担的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18.8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前言随着高压氧医学的迅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氧舱设备标准、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等文件,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八届委员会于2017年10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2015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的各种法规、标准,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旨在使高压氧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安全管理于一体,体现医疗安全与设备安全并重的理念,冀希望新修订的《规范》成为从业人员在高压氧医学工作中遵循的准则。
修订《规范》过程中,在广泛征询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八届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讨论,对《规范》内容和条文进行了审修,高压氧治疗适应症及禁忌症是依据最新发表的循证医学证据和国际指南,并结合中国国情及医疗现状进行了修订。
在此,谨向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仁们致以诚挚的谢意!随着医疗技术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的文件出台和新问题的出现,《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修订。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依靠全体从事高压氧医学的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规范》,保障高压氧医疗质量,使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负责人)职责高压氧科(室)医师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长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职责高压氧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职责婴儿氧舱工作人员职责操舱人员职责陪舱人员职责高压氧从业人员卫生保障第二部分科室建制与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空气加压氧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氧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婴儿氧舱治疗患儿家属须知氧舱消毒隔离制度高压氧科(室)资料保管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与配套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一、日常保养制度二、维修工作制度氧舱设备中修和大修具体内容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空气加压氧舱操作规程婴儿氧舱操作规程递物筒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内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空气加压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氧气加压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婴儿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第四部分临床应用适应证禁忌证高压氧治疗方案一、成人常规高压氧治疗方案二、特殊情况下高压氧治疗方案1.特殊人群高压氧治疗方案2.急救高压氧治疗方案3.高海拔地区的高压氧治疗方案4.减压病治疗方案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一、惊厥型氧中毒二、气压伤三、减压病第五部分氧舱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题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职责一、在院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做好医德医风教育。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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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1.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