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赔偿问题的处理及规定
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协议书修订版: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新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双方共识1.1:本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1.2:双方确认,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财产分割2.1: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贡献和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2.2:具体财产分割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3.1: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按照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决定。
3.2:具体子女抚养安排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子女抚养费用4.1:双方按照实际情况,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
4.2:具体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财产债务处理5.1: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
5.2:具体债务处理清单详见附件四。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2: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生活和个人隐私,不得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本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
7.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8.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条:附件10.1:附件一是财产分割清单。
10.2:附件二是子女抚养安排。
10.3:附件三是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
10.4:附件四是债务处理清单。
第十一条:双方签字11.1:双方在此合同上签字,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承诺。
重组家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合同(2024版)

重组家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合同(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重组家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合同(2024版)概述1.1 合同双方1.2 合同目的1.3 合同条款2. 财产分割2.1 双方共同财产清单2.2 财产分割原则2.3 财产分割方案2.4 财产分割执行3. 子女抚养权3.1 子女基本情况3.2 抚养权归属3.3 抚养费用3.4 抚养义务4. 子女探望权4.1 探望权主体4.2 探望时间安排4.3 探望方式4.4 特殊情况处理5. 财产管理及使用5.1 财产管理原则5.2 财产使用规定5.3 财产维修保养6. 财产增值及处分6.1 财产增值分配6.2 财产处分权6.3 处分限制7. 债务处理7.1 债务清单7.2 债务承担原则7.3 债务偿还安排8. 合同变更及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8.3 变更及解除程序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诉讼管辖10. 法律适用及效力10.1 法律适用10.2 合同效力10.3 合同期限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义务11.3 泄密责任12. 合同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效力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共同声明13.2 双方联系方式13.3 合同修改记录14. 签署及日期14.1 签署人14.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重组家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合同(2024版)概述1.1 合同双方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1.2 合同目的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协议离婚,为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3 合同条款本合同共包括十四条,具体条款如下:2. 财产分割2.1 双方共同财产清单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投资权益、金银首饰等。
家庭财产儿女分配法

家庭财产儿女分配法
家庭财产的儿女分配法因地区和文化传统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家庭财产分配方式:
1.平均分配:家庭财产在子女之间均等分配的方式
是最常见的做法。
根据这种方式,家庭财产将平均分配
给所有的儿女,每个子女获得相等的份额。
这种方式通
常被认为是公平的分配方法。
2.法定继承份额:某些地区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
定,根据这些规定,家庭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
额进行分配。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配偶有一定的继承份
额,子女在剩余财产中平等分配,有时还可能规定其他
亲属的继承份额。
3.自由分配:有些家庭允许家庭财产的所有权者自
由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考虑因素来分配财产给儿女。
这可
能基于对子女的需要、贡献或其他因素的考虑。
4.配偶优先:在一些地区,财产分配可能优先考虑
配偶的权益。
根据这种方式,财产可能首先分配给配偶,然后再按照其他规则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儿女。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离婚合同中子女抚养费用与教育问题详解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用1.1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1.2 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1.3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二条:子女的教育问题2.1 教育费用的承担2.2 教育问题的决策权2.3 教育过程中的沟通与配合第三条:子女的医疗与保险3.1 医疗费用的承担3.2 保险的购买与理赔3.3 医疗与保险的争议解决第四条:子女的居住与生活环境4.1 子女的居住安排4.2 生活环境的维护与改善4.3 子女的生活照顾与监护第五条:子女的探视权与交流5.1 探视权的行使与限制5.2 交流方式与频率第六条:子女的继承权与财产分配6.1 子女的继承权6.2 财产分配的原则与标准6.3 财产分配的争议解决第七条:父母的责任与义务7.1 父母的经济支持义务7.2 父母的监护责任7.3 父母的教育责任第八条:父母的沟通与协作8.1 沟通的方式与频率8.2 协作的内容与方式8.3 协作争议的解决第九条:子女的权益保护9.1 子女权益的保障措施9.2 子女权益受损的解决方式9.3 子女权益保护的争议解决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1.2 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时间11.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与期限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期限12.3 合同的终止与失效第十三条:合同的保密与保密义务13.1 保密内容与范围13.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期限13.3 保密违反的后果与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的签署程序与时间14.2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条件14.3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用1.1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双方确认,子女的抚养权归【填写抚养权归属方】所有。
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有财产分割5篇

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有财产分割5篇篇1离婚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婚姻关系,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鉴于双方已育有子女,且存在财产分割问题,故本协议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
一、子女抚养1. 双方共同育有______个子女,分别为:____________。
2. 抚养权: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归______方,______方享有探视权。
3. 抚养费:双方同意,______方应支付抚养费给______方,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4. 教育与医疗: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和医疗费用,具体承担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财产分割1. 房产: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地址:____________)产权归______方所有,______方一次性支付______方房产差价______元。
2. 存款:双方共同存款______元,按照比例分割,甲方分得______%,乙方分得______%。
3. 家具电器:家具电器按实际价值分割,双方协商确定。
4. 车辆: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归______方所有,______方给予______方相应的补偿。
5. 其他财产:其他共同财产按实际价值分割,双方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处理1.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如有债务,应详细列明,并由相应一方承担。
2.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
如有债权,应详细列明,并按照比例分享。
四、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
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2024现在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2024现在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2023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一、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1、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1)若父母是固定收入人员的,抚养费标准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若父母是非固定收入人员的,标准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给谁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般给更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2.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由此可见,对于孩子成长环境的考虑法院是十分注重的。
成长环境有很大的一个作用。
202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2018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父母离婚时,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和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等方面,对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离婚赔偿的定义离婚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而遭受损失,另一方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离婚赔偿的适用范围1. 丈夫对妻子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对妻子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丈夫在经济上对妻子有过错,导致妻子遭受损失,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进行赔偿。
2. 妻子对丈夫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对丈夫也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妻子在经济上对丈夫有过错,导致丈夫遭受损失,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进行赔偿。
3.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赔偿: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如果一方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赔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三、离婚赔偿的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性损失的赔偿。
2. 抚养费赔偿:指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财产分割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 经济补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经济能力下降,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5. 损失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遭受其他损失的赔偿。
四、离婚赔偿的计算标准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心理创伤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赔偿标准计算。
2. 抚养费赔偿:根据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需要,以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两兄弟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兄弟之间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分割原则、实践案例等方面对两兄弟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第三编“继承”部分对财产分割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财产分割的规定较为详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1.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不得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财产分割应当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分割方式,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3.照顾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4.保留份额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份额。
三、财产分割的实践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系兄弟,张某先于父亲去世,张某之子小张继承张某的遗产。
父亲去世后,李某要求分割父亲遗产,但小张认为父亲的遗产应当由他和李某共同继承。
经协商未果,李某将小张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先于父亲去世,张某之子小张继承张某的遗产,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判决李某继承父亲遗产的1/4。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系兄弟,父亲去世后,王某、赵某及王某之子小王共同继承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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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赔偿问题的处理及规定
转载自袁老师QQ空间2014-11-18 09:34
一、离婚诉讼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离婚诉讼关于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具体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间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理由是: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
哺乳期间的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增加孩子的安全感,不会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
从日常生活的护理照顾方面上母亲方也会更周全一些。
哺乳期间的婴儿随母亲抚养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不是绝对的。
如父亲抚养条件好,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笔者认为,,从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哪一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等。
因此,即使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也不一定绝对会判与女方抚养。
离婚后,明确了子女的抚养权,明确了孩子由谁抚养后,不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通常要支付抚养费,其抚养费怎么确定呢?
第一、通常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法院会参考下列因素确定:1、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即对双方离婚前子女在日常生活、接受教育及其它方面的必要花费进行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结果确定以后每月需要的数额;2、男女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该项主要依据父母的收入水平确定;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该项主要依据当地民政的统计结果为依据。
第二,在明确了上述标准后,法院还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来最终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即父母有固定收入时,抚养费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给付。
如果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通常不会超过50%。
父母无固定收入时,则根据其离婚上一年的总收入或相同、类似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诉讼中关于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规定: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只能在离婚诉讼时行使。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
四、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