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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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评审程序和奖励标准,以确保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下面将详细阐述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

2.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审奖励申报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制定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等。

二、奖励的种类和条件1.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2.特等奖的条件包括: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3.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条件分别为:有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对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要求包括项目简介、研究方案、研究成果、论文发表等材料。

2.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相关专家进行,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初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等,综合评估项目的科技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四、奖励的标准和权重1.奖励标准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程度等。

2.不同奖项的科技创新成果所占权重不同,特等奖和一等奖对科技创新成果重视程度较高。

3.参评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可以设立特别贡献奖等其他奖励。

五、奖励的评定和颁发1.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向省政府报告,经审定后公示,并授予奖项和奖金。

2.奖项的评定和颁发实行署名制度,奖金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3.获奖项目可以发布成果、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提高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应用价值。

六、奖励的宣传和利用1.评审委员会要对获奖项目进行宣传,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2.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奖项进行技术转移、技术推广和产业化应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第一篇: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写写帮整理)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

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金2万元。

杭州市科学进步奖可增设特等奖,对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两项,每项奖金3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

其中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三、市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奖委会专家组。

奖励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奖委会专家组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原则上分为机械及电力、电子及信息、化工及材料、轻纺及食品、农业、医药及卫生、城建及环保、软科学等8个行业组,可根据项目申报数量适当增减行业组。

行业评审组由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行业组的项目进行初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第三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奖励:(一)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浙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浙江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三)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务实、守信、崇学、向善”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省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浙江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加强浙江国防建设,促进浙江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七)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八)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浙科发成[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1〕7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修正)(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贰言处置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打点、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常识、尊重人才、尊重缔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顶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开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财产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缔造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或者单元,并对同一工程授奖的个人或者单元按照奉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中仅从事组织打点和辅助效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元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七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冲破或在科学技术开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根底研究、应用根底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冲破性开展,为国表里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开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奉献。

第八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财产化中,为本省缔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出格重大技术缔造、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鞭策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财产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开展,促进了财产布局的变化,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开展缔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开展做出了重大的奉献。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明确“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

我省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省,编制了《浙江省浙江省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将“调整优化科技奖励制度”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2019年,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379号),我厅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19〕102号)等配套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持续增强,高质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但也存在浙江科技大奖评审标准不够具体,提名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厅牵头组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二)完善浙江科技大奖等相关标准。

浙江科技大奖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明确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且是主要科技创新内容在浙的完成人,并明确在推动我省科技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重大成就,或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完善提名标准,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三)进一步压实提名单位主体责任。

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

(四)合理设置部分学科受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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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科发成〔2019〕102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79号令),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1月19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浙江科技大奖第三条《办法》第十条(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

《办法》第十条(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四条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

第五条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

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六条《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奖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二条“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办法》第十二条(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在近3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省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三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推广应用,并在近3年内取得效益。

《办法》第十三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实施2年以上。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公开出版2年以上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

《办法》第十三条(四)“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

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应是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成果。

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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