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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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XX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XX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费用管理,明确费用报销范围,统一费用开支标准,完善费用审批机制,降低经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费用实行计划控制、归口管理、授权审批、专户核算(分部门核算)的管理模式。

(一)计划控制,是指公司各项费用均需纳入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各项费用只能在经批准的年度计划额度以内开支,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控制。

(二)归口管理,是指归口管理部门将归口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并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将费用支出分配到实际承担部门。

(三)授权审批,是指费用支出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按确定的费用支出标准和项目范围,在计划内按授权审批费用支出。

(四)专户核算,是指公司费用开支实行专户管理,由公司财务会计部统一设置并实行分部门核算,对于不能或不需要核算到部门的费用作为公共费用或专项费用核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各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费用计划下达第四条每年初,由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业务经营目标提出包括年度费用总量在内的费用计划,由财务会计部审核确认,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下达。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公司总体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管理。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财务计划办理费用支付,如遇重大或不可预见因素对年度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带来重大影响的,应先调整计划后方可开支。

第三章费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第七条公司总部费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如下:当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化时,本办法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变化予以调整。

第四章费用项目管理第八条工资费用工资费用是指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支出,具体标准及发放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五险二金是指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支出,其标准及缴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1999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

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2•【文号】财债字[1999]164号•【施行日期】199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公司收费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收费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收费账户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收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现金账户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费账户的管理职责、操作流程、监督机制等,以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为收费账户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监督等。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收费账户管理工作,确保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账户开立与变更第七条账户开立:1. 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提出开户申请;2. 财务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办理开户手续;3. 账户开立后,财务部应及时将开户信息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账户变更:1. 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账户变更申请;2. 财务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3. 账户变更后,财务部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账户使用第九条收费账户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使用账户;2. 安全保密: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露,防止资金风险;3. 高效便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条收费账户的收支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收费;2. 及时、准确地进行收入和支出记录;3. 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财务部应定期对收费账户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收费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应加强对收费账户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2.08•【文号】财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8日财金〔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二、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

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

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三、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

企业首先应对住房周转金账户进行清理,对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要在住房周转金账户中如实反映;对按规定在售房时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应从住房周转金账户中转出,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0年十月十八日川府发〔2000〕40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为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较大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财债字〔1999〕164号)和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财务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地方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采取有力措施,增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

按照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由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擅自颁发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财务监管的范围。

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地方商业(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均属于财政财务监管范畴。

金融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金融公司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结合;明确责任与权限;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二、资金计划与审批1. 金融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经董事会或相关管理层审批。

2. 对于超出年度计划的资金使用需求,应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3. 任何资金使用都应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期限和预期收益。

三、资金使用范围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投资活动、偿还债务、分红等。

严禁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未经授权的领域。

四、资金管理与监控1. 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账户体系,所有资金流动必须通过指定账户进行。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

3.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控制1. 金融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所有资金使用行为进行风险评估。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立风险准备金、限制某些高风险业务的规模等。

3. 对于重大资金使用决策,应进行多次评估和审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信息披露金融公司应保证资金使用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向监管机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金融公司应依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八、制度的修订与完善金融公司应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结语:。

金融费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金融费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金融费用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费用管理,规范金融费用收支行为,提高金融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融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金融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管理职责,规范费用报销程序,加强费用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费用分类与核算第五条金融企业费用分为日常运营费用、业务发展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等。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划分和核算各项费用。

第七条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定额费用标准和报销制度,对各项费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费用报销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费用报销程序与标准第九条企业员工报销费用时,应提交费用报销单、相关费用凭证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费用报销单应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报销的审查和报销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和限额。

第四章费用控制与分析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费用控制,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模,提高费用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查找费用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费用支出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超支的部门和项目进行预警和控制。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费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费用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汇编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金融企业的费用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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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年月日,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监管,促进和引导金融企业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金融保险企
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三)实行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节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金融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帐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并不得透支。

金融企业上述各项费用支出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统一管理后,费用开支范围和
标准、具体帐务处理和会计科目设置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总、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计财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

已经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的,一律予
以撤消。

第四条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财政主管机关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

根据金融企业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按以下两种办法核定当年费用支出指标:
(一)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实行费用率控制办法。

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支出
费用率=----×%
收入
费用支出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内容(不含税金)以及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计算;收入按金融企业全部收入(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减去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计算。

(二)凡是上年亏损的,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

在核定本年费用总额时,以上年费用支出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五条上年度盈利的金融企业,本年度实行费用率考核办法后发生亏损的,下年度费用支出改按总额控制办法。

核定费用指标时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主管财政机关月底以前予以批复。

“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机关下达费用支出指标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予以控制,费用考核指标下达后严格执行。

第七条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

对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金融企业应于月底之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月底之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金融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适当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

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金融企业仍应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

第八条连续亏损的全国性金融企业,由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地方金融企业由其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金融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加强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金融企业应在财政主管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总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呆坏帐准备金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帐,增加费用支出。

第十条金融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在国家下达的费用支出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开支。

特别是微利甚至亏损的企业,更要强化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

重点压缩职工工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修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邮电费、公杂费等支出项目。

同时,要加大机构撤并力度,对长期低效益甚至亏损、扭亏无望的机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精简人员,减少开支。

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严格工资支出管理,金融企业各项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对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

凡是亏损企业,冻结当年工
资晋级,不得发放奖金,削减工资总额。

在金融企业内部,对盈利分支机构和亏损分支机构要区别对待,增加盈利分支机构工资总额时,必须相应压缩亏损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资性支出等违纪行为,财政主管机关除核定费用指标时相应予以扣减外,并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租赁、财务等全国性金融企业。

政策性银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按财商字〔〕、号文件执行。

地方性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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